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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明断决策,雷厉风行大智慧(9)

    所属:诸子百家 > 法家  |  阅读:2219次
          管理者必须改变其原先的决策时,必定有其不得已的原因,但是若一再地修改决策,已经成了这个管理者的习惯时,就显示出管理者的能力和素质都不够了。如果一个人对事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过于优柔寡断而无法做决定,那这个人根本不适合这个管理职位。
          影响决策改变的第一种因素通常来自于大环境的改变,但是这都是有脉络可循的,决策绝不会平白无故出现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造成决策朝令夕改的原因是管理者的决策过程有问题,没有依据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而是照管理者个人的喜好与直觉作判断,结果当决策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只好临时朝令夕改,摇摆不定,这样的制度也形同虚设。
          一代廉吏包青天包拯就对君主决策的“朝令夕改”深恶痛绝。君权至上,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是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这种状况到了北宋发展至巅峰,“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现象便是这个时代的宠儿。在立法上宋初虽然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却已开始以敕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自宋太祖时窦仪等人编《建隆新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其后编敕不断增多,敕逐渐取得律的地位。编敕的盛行固然有助于强化君主集权,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但“口衔天定”“言出法随”的主观随意使各级司法官吏援引不及,无所适从,使百姓不明法禁所在,动辄获罪。这种状况在仁宗时期已很严重,作为亲历司法实践的包拯目睹许多案件处置不当常常怀有深憾,痛心不已。他深知执法要合乎“中正”就必须首先从立法着手,只有颁布的法令合乎“中正”,顺乎情理,执法的“中正”才成为可能。为此他屡次上书,祈请仁宗慎行法令,救补时弊。
          包拯认为法令是固国之本,颁行法律务必要慎重。庆历七年(1047),旱魔肆虐,山泽之间而多有乱起。时包拯自京奉转运使移任陕西转运使,沿途所见,令其骇然,他深感亢旱之灾不足惧,足惧者乃“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在他看来,“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只有慎行法令,取信于民,则祸乱易平,天下易治,如其所云:“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相反,如果立法轻率,法令无常,致使官无法纪,民无规矩,就会造成“狡吏得以为奸,无所畏惧”,猾民得以作恶,无以震慑。如此,则污吏难绝,盗贼难平,天下难治。为此,他屡次陈情要求殿上“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言语中隐露出他对于“以敕代律”的不满,表达出他要求通过“两制集议”的程序慎重立法的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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