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下法家学派
稷下法家学派主要以阐发管仲的法治思想为务。管仲是法家的先驱,对后世法家都有影响。管仲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治国称霸的具体措施和政治实践之中。《国语·齐语》记载说:"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比缀以度,*本肇末,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管子·权修》也说:"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可见,管仲的法治思想虽很素朴,但实践性很强。其基本的原则是礼法并举,统治人民,治理国家。
稷下法家学派是管仲学派的组成部分,它把管仲的礼法并举的法治思想继承下来并进行了阐发,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治思想。
一、对于刑罚的基本看法
管仲学派重视刑罚的严厉性、权威性、至上性。但他们不像三晋申韩之法那样,一味强调刑罚于一端,而是把刑罚作为一种手段,达到"以有刑至无刑"(《管子·禁藏》)。怎样达到"以有刑至无刑"呢?管仲学派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主上视法严于亲戚,吏之举令敬于师长,民之承教重于神宝。故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也。"
可见,管仲学派重视刑罚的作用,但它不是把刑罚作为目的,而是作为达到"以有刑至无刑"的一种手段。
二、实施刑罚的基本原则
我们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管仲学派实施刑罚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毋纵毋枉,亦即刑罚的平等公允原则,在刑罚面前,不能循私枉法。《管子》书中有若干关于这方面的言论。
《法禁》说:"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要毋纵毋枉,平等公允,首先要制定法规。一旦制定了法规,则要严格按法规办事。对违犯者,一定要给予相应的惩罚,否则,就会出现"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的混乱局面。"刑罚不颇,则下无怨心。……人君不公,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也。治国无法,则民用党而不比。"(《君臣上》)"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权修》)
邹忌也是一位法家思想比较显明的人物。他是从稷下走上仕途并成功地实施其法治思想的代表。他的法治思想与政治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法治思想体现于他的政治实践中。据史载,邹忌辅佐齐威王进行政治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赏罚分明,任用贤才。齐威王处理即墨大夫和阿大夫的事情就很具有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