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勋:源远流长的古代盐专卖制
摘要:专卖制度是我国古代统治阶级长期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其源起、性质、作用等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拟以此为切人点,立足于盐专卖制度,考察中国古代专卖制度的形成过程。产生原因和历史作用。专卖制度是我国古代统治阶级长期推行的一项重要基本经济制度。到目前为止,对于这项制度,已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举其大者而言,专卖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是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重农抑商政策范畴还是为另外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究竟起过什么样的作用?应如何评价这项制度?所有这些,都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专卖制度的源起
专卖制度,古称禁榷制度。禁,乃禁止之意;榷,为独木桥。汉唐之人在注说西汉榷酒之事时作了很好的解释:“如淳曰:‘榷音较’。应或曰:‘县官(政府)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昭曰:‘以木渡水日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师古日:‘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杠,今之略构是也。禁闭其事,总利人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①禁榷,就是禁止私人经营,由官府垄断,利出一孔,犹如过独木桥,舍此而别无它途。
这一制度在我国究竟出现于何时?有的人曾臆测三代即有。但以历史上禁榷时间最长的食盐来看,根据史书上“青州厥贡盐”的记载,盐在当时应是作为地方土特产以贡品的形式向统治者交纳,国家还不曾对盐的生产实行垄断。
春秋时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统治者对工商业的管理加强。最为突出者当推地处东方的齐国。齐桓公问管仲富国强兵之术,管仲对以盐铁之利。《管子·海王》载:
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策。”《管子·轻重甲》又记:
管子对曰:“……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征而积之。”桓公曰:“诺。”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召管子而问曰:“要用此盐而可?”管子对田:“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家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若此,则盐必坐长十倍。”桓公曰:“善。行事奈何?”管子对曰:“请以令粜之梁、赵、宋、卫、濮阳。彼尽馈食之国也,无盐则肿,守圉之国用盐独甚。”桓公曰:“诺。”乃以令使粜之,得成金万一千余斤。
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历史上的专卖制度即起源于此。傅筑夫先生指出:周初太公在齐国“通商工之业,便渔盐之利”,这不但没有禁榷或抑末之意,而且是要依靠工商业“极技巧,通渔盐”来补足农业生产的不足。后来到了春秋中叶管仲相桓公时,把早年太公所实行的制度加以扩充改变,实行了盐铁官营。实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有目的地把两种最有利的商业经营,从私人手里夺过来,作为他推行“抑末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禁榷制度是由管仲创立的②。管仲禁榷制度的具体内容:“其办法,一是把齐国的‘展渠之盐’由官家‘伐沮薪,煮泲水为盐’,然后‘以令祟之梁、赵、宋、卫、濮阳’;二是设置铁官,铁器的冶炼和铁器的制造都由政府加以控制,并由政府运销。从此便开始了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并不断扩大范围的禁榷制度。”③吴慧先生在谈到管仲的“官山海”政策时分析道:“盐铁两项大宗商品实行专卖政策,所采取的形式可归纳为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八字。这种专卖形式可称为‘直接专卖制’。中国历史上管仲是盐铁‘直接专卖制’的创始人。”④
邵鸿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官山海’一词见《管子·海王》,官读如管,训为斡,‘谓主领也’。故‘官山海在《史记》记管仲事迹时作‘徼山海之业’。徼亦有管束、约束之意。管子治齐加强了对山林川泽的控制,特别是盐铁生产和贸易的管理,当无问题,但‘官山海’的具体内容,史书语焉不详。人们一般只能根据《管子·轻重》诸篇中的描述加以考察。”“然而从《轻重》诸篇中,是根本找不出‘官山海’即是由封建国家全部垄断盐铁产销的任何根据的。提出并详细阐释‘官山海’之义的《海王》,明谓官山海’即是征收盐铁之籍即盐铁产品的销售税;只是不产食盐的国家可以通过从事食盐买卖来获取厚利。”再从《地数》和《轻重甲》的记载来看,“这里,确实发生了封建国家控制食盐生产和销售的情形”,但“国家只是向平民煮盐者征收一定数量的产品,在禁止产盐的季节里出售营利”,“距离全面垄断盐的生产和销售还相差较远”。何况在《轻重乙》中,作者反对国家直接经营冶铁业,主张民营而与国家实行收益分成的办法。因此,“齐国不存在‘把原来由私人经营的盐铁产品收归官营’之事。盐铁生产官营与民营者皆有,但国家对民营者可能有季节限制,且科以赋税。在销售方面,国家一方面积极自营,同时也对民间盐铁产品的销售开征专门税敛。这大概也是春秋时管子‘官山海’的基本情形。”总之,春秋乃至战国,“尚无盐铁国家专营之事,虽然在这一时期确曾存在着封建国家的盐铁业,出现了封建国家逐渐加强对盐铁业控制的趋势。真正的盐铁官营,应该是在西汉才出现的。”⑤
显然,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在于:当时官府是干预和控制了盐铁的生产及销售过程,还是仅只对其实行必要的管理;对盐铁官府是直接介人生产和流通过程,还是实行征税制;“官山海”是国家垄断经营盐铁产销,还是对山林川泽产品予以管理。我们认为,“官山海”一词的“官”字,通管。在春秋战国以至秦汉时期意义极为广泛。既有管理的含义,也有垄断、经营的含义。桑弘羊曾在与贤良文学的辩论中说:“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⑥这里,当然不是说富商大贾对盐铁生产进行管理,而是指他们垄断经营盐铁生产。所以,“官山海”除了包括国家对盐铁生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外,还可指国家垄断、经营盐铁产销。而根据上引史料,当时,官府除了加强对盐铁生产的管理之外,已介入了盐铁的产销,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专卖。讲专卖制度起于此时,还是有根据的。在西汉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的支持者与贤良文学辨难,讲桑弘羊所推行的盐铁官营等政策并非其所首创,而是“修太公、桓管之术”。汉朝人距离春秋战国不远,最知悉这项政策的原诿,此说应是可信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卖制度形式多样,且从产生到定型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将以后专卖制度的模式用以概括春秋齐国“官山海”的具体办法。顺便指出,有的学者曾推测道:“周代,出现了‘专卖’的萌芽。”此说无可靠依据,难以这下断言。
战国时期,地处西部的秦国曾“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实行“壹山泽”的政策。秦统一全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后,进一步加强对盐铁等山林川泽资源和产品的管理控制。《汉书·食贷志》引董仲舒的话:
至秦则不然,用商秋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颛山林之优,……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这里的“顺山泽”之利如何解释呢?陈直先生认为,应“是采取包商制”⑦,即秦王朝将盐铁的生产销售权授予少数大商人垄断经营。依此来看,当时的盐铁政策应是重税,而不是国家专营。还有学者强调,根据《史记·货殖列传》的记载,巴寡妇清、蜀卓氏、曹邴氏、刁间、程郑、宛孔氏等人都是在秦国靠经营盐铁而致巨富的。如果当时实行盐铁专卖,盐铁由国家经营,这些人何由经营盐铁并何由而富?我们认为,这些分析虽不无启发,但还是不足以否定秦王朝曾实行过盐铁专卖。《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如果秦王朝没有实行过专卖制,汉初何以要将“弛山泽之禁”作为恢复和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包商制来说,国家将盐铁的经营权授予商人,本身表明国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盐铁的产销。利用商人的力量经营盐铁,国家从中与商人分利,这是唐宋以后封建政府专卖制的重要特点和内容。所以,包商制,与其说是一种征税制,倒不如将其看作是一种专卖办法。在这种办法下,并不妨碍拥有盐铁生产经营特权的人致富巨万。当时众多盐铁富商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秦王朝曾实行过专卖制。
西汉初立,生产凋敝,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国家当务之急是恢复和发展生产,而不是与商人争夺盐铁之利。事实上,因商人资本不发展,国家也用不着去与商人争利。所以,便“弛山泽之禁”。这项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弛山泽之禁”的具体内容,《盐铁论·错币》篇说,就是“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经过文景两朝,到汉武帝时期,商品经济已较为繁荣,商人资本显赫一时。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既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及到封建国家的统治,又使商人资本的显赫财力与国家财政的困窘形成鲜明对比。汉武帝朝,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汉王朝对外发动战争,对内大兴土木。所有这一切,造成国家财政人不敷出。而此时,商人们却拥有巨额财富,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丝毫不为政府分担财政压力。《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期:
……费以亿计,县官大空。而富商大贾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色,封君皆氏首仰给焉。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住公家之急,黎民重困。
这些握有巨额财富又不佐国家之急的大商是如何经商致富的呢?主要就是靠经营盐铁等商品的产销获致巨额利润。在此形势下,元狩三年(前120年),御史大夫张汤“承上旨”,请求“笼天下盐铁”。从张汤“承上旨”一语来看,对盐铁实行专卖,在此之前武帝意欲已决。汉武帝于是起用盐铁大商出身的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等人,于元狩四年(前119年),对盐铁实行专卖。《史记·平准书》:
于是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衣丞,领盐铁事;桑弘羊以计算用事,待中。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生累千金,故郑当时进言之;弘年,洛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故二人言利事析秋毫矣。至天汉三年(前98年),又对酒实行专卖。
汉武帝盐铁专卖的具体办法,《汉书·食货志》记载:
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臧,直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在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团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浮食奇民饮擅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仪,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钦左趾,没入其器物。那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在所县。”使仅、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支。支益多贾人矣。这套办法,既控制盐铁的生产,又控制盐铁的流通和销售,从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官产一官运一官销的专卖制体系。同时,还通过“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的办法,最大限度地使私有盐铁业国有化。此后,虽然这一制度有一些变化和调整,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则完全本于汉武帝时期的这套专卖办法。所以,汉武帝时期盐铁专卖的推行,标志着专卖制度在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后基本定型。
专卖制度的产生,决非偶然。首先,它是封建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的必然结果。我们知道,任何国家和任何政府都必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干预和调节。这是国家与生俱来的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具体体现。《盐铁论·错币》篇记大夫之言:“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万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储百年之余,或不厌糟糠也。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强,则不可以罚威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齐。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禁溢羡,厄利途,然后百姓可家给人足也。”显然,国家干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干预的途径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应该说,纵观古今中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几乎不存在没有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适应封建中央集权制的产生和发展,在经济思想领域内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一种是经济放任思想,强调任其自然,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另一种则是经济干预思想,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组织社会经济的重要性,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在整个春秋战国时期,这两种思想始终进行着尖锐的对立和斗争。斗争的结果是,经济干预思想越来越多地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接受并不断付诸实施。之所以如此,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体现了国家的职能和意志,适应了当时各国富国强兵的需要。
经济干预和调节的思想为法家所力主和推崇。《管子》是其重要代表之一。《管子·牧民》载:“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乘马》篇又载:“官不理则事不治,事不治则货不多。”《国蓄》篇还载:“利出一孔者,其国无敌。……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可见,(管子)主张代表国家的君主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增殖,要调节社会的贫富,要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办法,做到天下“利出一孔”。从他所说的夺予之权均在人君所为来看,《管子》对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预和调节作用十分迷信,以至作了不适当的夸大。
在国家如何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方面,《管子》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理论。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轻重论。轻重之说萌发于春秋,形成于战国。其核心是:“封建君主和国家必须善于掌握和利用经济领域中的‘轻重’关系和市场。情势,积极参与、调控商品货币经济的运动,以此来配合其它封建政治方法,最大限度地获取政治、经济利益,保障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它的具体运用和实施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或类型:(l)国家利用行政干预手段,通过市场物资的屯积、垄断和投放,使轻重关系发生有利于国家的变化而大获其利;(2)国家通过市场干预,建立和强化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分工与联系,不战而屈人之兵,服人之国;(3)国家直接运用赋税或强制剥夺的方法,调节国民收人、抑制富商大贾和豪强贵族之家财富的过分膨胀,稳定小农经济;(4)国家对盐、铁、钱等有关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加以不同程度的控制,既为君主和国家创造巨大的财政收入,又可抑制兼并或私家势力;(5)国家人为改变自然环境来影响商品交换和社会生活;(6)国家以金钱、财物的赏赐,诱导平民从事各种利国之举,如练兵、积谷、吸引商人输入所需军用或其他物资等。
《管子》的成书年代,历来有所争论。我们同意成书于战国秦汉之说。不过,不论成书于何时,它都与管仲的思想有着某种渊源关系。因此,可以肯定,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管仲本人的思想和主张。管仲等行盐铁专卖之制,正是以轻重论为指导提出的一项具体的经济政策。《史记·平准书》载:“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汉书·食贷志》载:“至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马班在经济思想和主张上各异,甚至对立,但两人均认为管仲的经济政策是轻重之术的具体实施。所以,盐铁官营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当无疑义。有的学者说,春秋战国时期专卖制度产生的深层文化动因乃由于法家思想的流行。强调:“法家乃上承殷商文化余绪,兼纳儒家苟子一派的性恶说、道家的弱民术而形成的一大政治派别,主张富国、强兵、弱民、抑商,后者乃实现前者的主要手段。”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君主的统治权力。“专卖制度确立的过程亦即法家弱民抑商思想得到封建统治者采纳并奉为国策化的过程。”⑧这种认识,虽然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专卖制与国家干预的某种关系,但也并未完全洞悉问题的实质。
专卖制度的产生,还是国家与商人争利的结果,是国家充当大商人的结果。既然商人可以经商牟利,国家又何尝不可为呢?国家与商人间的这种争夺利益的斗争,突出地反映在国家专卖商品的选择上。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交换频仍,市场上商品增多。在众多的商品世界中,盐、铁需要量最大,需求弹性最小。《管子·海王》载:
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
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
《汉书·食货志》也记载:
夫盐,自肴之将;铁,田农之本。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
即使在交换经济微弱的时期,也拥有较大的市场。《颜氏家训·治家》说: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农。蔬果之蓄,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工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耳。
唯其如此,经营盐、铁即可获致巨富,盐、铁成了市场上的宠儿,受到商贾的追捧。翻检《史记》中的《货殖列传》、《平准书》和《汉书》中的《货殖传》。《食贷志》,那些倾国倾城的富商巨贾,几乎都是依靠煮盐、冶铁而起家的。特别是《汉书·食贷志》中所记的那些“役财益骄”而又“不佐国家之急”的商人,完全控制着整个社会的盐铁业。所以,国家要与商人争利,要充当大商人并在这场利益争夺中获致胜利,就必须从盐、铁下手。根据上面的叙述,从专卖施行的那一天起,国家的专卖品正是以盐、铁为对象,其争利性质极为清楚。正因如此,在西汉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反复指斥盐铁官营是“与民争利”。
国家运用专卖制度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目的在于调节资源的占有、财富的分配以及增加国家财政收人等方面,不仅只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但是,众所周知,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运用财政手段,而干预和调节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就在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人。在封建社会,由于统治阶级过度奢侈消费,财政压力较大,同时专制权力又没有必要的约束,所以,通过专卖聚财敛财的特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和充分,以致常常淹没了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这一重要目的。这是造成我们常常简单地把专卖制度看成是封建国家搜括社会财富工具和对它产生一系列误解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调节和国家充当大商人这两个重要目的的藕合。
二、专卖制度的历史作用
对于中国古代的专卖制度,它所受到的抨击和非议比重农抑商政策还要多。对于重农抑商,以往我们几乎一概加以否定。但随着研究的深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指出应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作具体分析,认为在封建地主制发展的前期,重农抑商政策有效地抑制了商业资本对农业的冲击和破坏,有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封建国家统治的稳定的积极作用,只是到了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才严重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其消极作用越来越大,终于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的一大桎梏。而对专卖制度,到目前为止,几乎是众口一词地加以否定。如傅筑夫先生就说:“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角度来看,禁榷制度所起的却是严重的消极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所起的是严重妨碍作用。因为它在表面上虽然只是抑制商人——排富商大贾,但是实际上则是在抑制商业和手工业,阻碍了工商业的正常发展。本来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特别是商业的发展,乃是整个社会经济变化发展的起点,堵塞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道路,窒息了它的生机,同时就妨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此可见,封建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完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而这个政策成为历代相沿的传统政策,这就注定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迟滞的命运。”⑨简言之,专卖制度不但中断了生产物的商品化过程,而且把已经商品化了的生产也窒息了,这就注定了封建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迟滞的命运。再如,薛宗正在评述西汉盐铁专卖制度的作用时也强调:“对于(盐铁会议)这场大辩论,近世学者总是非议儒家,认为桑弘羊维护专卖制度的言论有理,仿佛没有这一制度的支撑,抗击匈奴的经费将无从筹措,相信这的确不失为富国强兵良策。其实,法家的富国强兵是以弱民强君为基础的,官营铁铸,则农器窳恶,势必降低农业生产水平,从而减少了农业财政收入;盐业专卖,则必剥夺了商人的自由经营权,打击了商人资本,使这支本来相当强大的力量日益削弱,不能从事丝绸贸易,坐失大批商业收入,可见法家的富国强兵策实为误国弱兵策,而儒家则从为民立君,普施仁政的原始民主思想出发,反对官府与民争利,才是人民利益的真正捍卫者,足证盐专卖制度只对封建统治者有利,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真正赘瘤,不宜附和旧史的成见,给予过高的历史评价。”又如,李殿元评价道:“盐铁官营能够以经济手段帮助封建政权在某一个时期完成某一项具体的工作,但这种帮助,是以阻碍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代价的。对封建政权某个时候有利的政策,对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却是反动的。在历史上,每次在社会激烈动荡之后,建立在千孔百疮经济上的新政权,总是不得不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罢弃盐铁官营,允许民间从事生产。这样用不了多久,繁荣的社会经济局面就会重新形成,使统治阶级又有了可能采取超经济强制的盐铁官营等经济措施,加强对人民剥夺的条件,正是从反面揭示了盐铁官营对社会经济的扼杀。封建政权的统治者关心的是本政权的存在,至于社会因盐铁官营而不能发展,并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甚至正是他们希望发生的事。所以,我们难道能够因为盐铁官营在历史上曾经对某一个封建政权的特定的时候产生过表面上有一定效果的‘功劳’,而否定它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反动吗?”类似的评述还很多,此不俱引。
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专卖制度在古代存在了几千年,时间比重农抑商还要久。到了近现代,国家对某些商品仍然实行专卖。这项制度存在时间如此之长,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很难想象,一项存在了几千年之久的基本制度,如没有某种积极作用,会有其长期存在的必要?因此,我们应对其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评价专卖制度,如同评价重农抑商一样,应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去评判。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就将失去应有的历史意义。依此而论,虽然专卖制度在中国古代曾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但同时它也起过某些积极作用。首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专卖制度还是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过一定的贡献。对此阎守诚先生早就作了很好的辨析。他说:专卖制度以国家力量经营商业,“历来被认为是抑商政策。官商是不是一定抑商?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官商也是商,和私商一样,都从事组织商品交换,只是经营形式和资金来源不同。官商赢利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人,但它的利润和赋税不一样,主要不是通过政权的强制力量而是通过商业经营活动取得的,虽然用途与私商不同,仍属商业利润。封建国家有管理经济、干预经济的职能,这种职能和这个政权在历史上的存在同样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说只有私商才是商,官商就一定抑商。由于官商是依靠政权力量经营商业的,有一定强制性,不免带来种种弊病,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个体生产者如汪洋大海的国度中,政权力量的支持可以使商业发展到私商不可能达到的规模和程度。”又说:“当然,官商要分割私商的一部分商业利润,限制私商的经营范围,损害了私商的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抑商意味。但从全社会的商业活动来看,官商并没有缩小商品交换的规模和商业利润的总额。更何况官商并不完全排斥、代替私商,在官营商业之下,私商依然有广泛的经营获利的机会。”⑩这种评价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唐代,刘晏主持盐政时,长安“盐暴贵”,朝廷“诏取三万斛以赡关中”,通过利用官府的专卖网络,“自扬州四旬至都,人以为神”。这样的运销规模和速度,显然是私商所不能为的。宋代,西北经济发展远不如东南。但在全国商税的征收中,泰州的商税额仍位居全国前列,为东南经济发达区的诸多都市所不及。究其原因,主要是宋政府通过盐茶专卖,诱使大批商人到西北入中,引起了当地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商税收人大增。明代,地处边关、经济不大发达的山西商人之所以能成为与徽商、新安商人齐名的富商大贾,在明代商业资本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是政府推行的食盐开中制度所致。总之,种种情况说明,专卖制度有着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方面。
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自专卖制度推行以来,就存在一些弊端。西汉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就对这些弊端作了揭露。他们说:
夫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势,巨小之用,居句之宜,党殊俗异,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民失其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菜不辟。草菜不辟,则民困乏⑾。
又说:
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
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锤,善恶无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⑿。
汉代以降,专卖制度的这些弊端仍然存在。北宋思想家李觏批评当时的茶盐专卖时认为,在茶盐的运销过程中,主管官吏常常不负责任,造成商品积压腐坏,更有甚者私卖公物,同时大量掺杂使假。以茶的销售情况来说,“每岁之春,芽者既掇,焙者既出,则吏呼而买之,民挽而输之矣。民之淳或以利而奸也,吏之察或以贿而堵也,于是乎行滥人焉。革邪、木邪,唯恐器之不盈也;尘邪、煤邪,唯恐衡之不昂也。”结果导致官府往往“息未收而本或丧矣”。同时,由于官府所设商品销售点有限,“以数十万家之食,仰数十户之盐”,难于购买。此外,还因官府禁止私人自由经营,私人往往冒法取利,刑狱增多⒀。这些问题,确实有碍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但是,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很多是专制体制的必然产物。换言之,是专制体制固有缺陷在专卖制度上的一种体现,而不是专卖制度本身的问题。我们不能以此对专卖制度全盘否定。
还有,完全否定专卖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对专卖制度静止看待的结果。如上所述,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专卖制度经过了不断的变化和调整。其中,唐宋之际,专卖制度从直接专卖过渡到间接专卖实为一大转折。这个转折,使国家与商人形成了一种“共利”关系,极大地改变了原来国家与商人对立的状况,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了专卖制的轨道,扩大了商品经济发展的空间。唐宋社会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与专卖制度的变化有着很大的关系。
其次,专卖制度有效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前所述,历代推行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解决财政问题。可以说,在历代理财敛财的诸种措施中,专卖制度的成效和作用是极其明显的。春秋管仲相齐,由于推行盐铁专卖等政策,结果齐国财力大增,坐致富强,“桓公遂用区区之齐合诸侯,显伯名”⒁。汉武帝时期,推行盐铁专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渡过财政危机。《盐铁论·本议》记桑弘羊的话:“匈奴背叛不臣,数为寇暴于边鄙。备之,则劳中国之士;不备,则侵盗不止。先帝哀边人之久患苦,为虏所系获也,故修障塞,饬烽隧,屯戍以备之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专卖的结果,“是以县官用饶足,民不困乏,本末并利,上下俱足”。“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⒂武帝时期的财政危机完全有赖于盐铁专卖等政策而渡过。唐宋时期,我国财政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来自非农领域的税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专卖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更为重要。如果说以前推行专卖理财具有暂性、权宜性的特点的话,那么,从这时起,专卖收入已成为政府固定的收入来源。唐代,自第五琦榷盐后,盐利不断增加。“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人,总一千三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⒃这其中尚未计人茶利。宋代,专卖收入与两税收入并驾齐驱,构成宋朝财政的两大支柱。宋人一再指出:“国家养兵之费,全藉茶盐之利。”⒄降及元明清,专卖收入仍是重要财源。明代,户部尚书李池华在给皇帝的上疏中说:“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⒅清代,“皇朝受命,戎衣初定,滇黔闽粤,未尽削平,所需兵饷,半资盐课”⒆。
对于专卖制度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桑弘羊曾经讲过“民不益赋而国用饶”。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欺人之谈。专卖制下,官府通过对专卖商品加价的办法对老百姓进行剥削。这种剥削不唯更隐蔽,而且剥削更为严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虽然官府有通过商品的出售对老百姓进行剥削的一面,但它还有与商人争夺商业利润的一面。由于国家可以从商人那里分割到部分财富,自然可以减轻对老百姓的剥削。所以,不能对专卖制度的此种作用完全否定。
巨额的财政收入,为封建统治的稳定提供了重要财源,有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我国古代,虽然有过几次分裂,但长时期却是大一统。这与封建国家拥有丰足的财政收人当不无关系。同时,由于国家拥有丰足的财源,便可集全国之力和全国之财开展一些文化建设和工程,促进了古代文化科技的繁荣和发展。恐怕没有人能够否认,中国古代之所以能够长期统一并创造出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是与国家的财力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专卖制度所起的作用无疑更大。
再其次,专卖制度的推行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边疆地区的开发。这里仅以明清时期云南的经济开发和发展为例加以论述。
有明一代,政府在各边疆地区均实行开中。这里,限于篇幅,我们仅以开中最盛的云南为例加以说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上(明太祖)以大军征南,兵粮不继,命户部令商人往云南中纳盐粮以给之。于是,户部奏定纳米给盐之例。凡云南纳米六斗者,给淮盐二百斤,米五斗者给浙盐二百斤,米一石者给川盐二百斤。普定纳米五斗者,给淮盐二百斤,米四斗者给浙盐二百斤。乌撒纳米二斗者给淮盐二百斤。川盐亦如普安之例。”⒇是年十二月,云南扩大开中,“户部奏定安宁盐井中盐法。凡募商人于云南、临安二府输米三石,乌撒、乌蒙二府输米二石八斗,沾益、东川府输米三石五斗,曲靖州输米二石八斗,普安府输米一石八斗者,皆给安宁盐二百斤。”21当时,商人以道险路远,运粮不便,大都在边疆地区招人开垦土地,种植稻谷,纳粮于官府,然后领取盐引,支盐发卖。这种“募盐商于各边开中”的方法,“谓之商屯”22。云南境内,昭通、曲靖、昆明、建水、沾益、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版纳等地均实行了商屯。商屯的发展,加快了云南土地的开发,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当时云南社会经济之所以发展较快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清代,政府对云南的铜实行专卖,长期推行“放本收铜”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清政府每年为滇铜生产提供了100多万两的工本银。这笔资金,为云南的矿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如果不是清政府推行滇铜的专卖,这样的资金投入是不可想象的。由此而来,云南矿业进人全面开发,铜产量占全国产量的95%,白银产量占全国的97%。云南形成了以矿业开发为主导的经济开发和发展模式。这其中,滇铜生产巨大地推动了云南的经济开发。首先,滇铜业的发展带来了铸币及其它加工业的发展,为云南地方政府提供了丰厚的财政收人,仅铸息一项,岁人即达98600两,全省铸币业年产值达316025两白银;其次,铜业的发展促进了云南与全国许多省区的商品交换。当时,为采买滇铜,许多省区都与云南有大规模的商品交换。如滇粤两省,乾隆时,广东岁需滇铜40万斤,而云南岁需粤盐160万斤,双方形成了稳定的“铜盐互易”交换形式。同时,滇铜外运拉动了云南对外交通的发展,形成了多条沟通全国的商道;再次,滇铜生产的发展,吸引了外省移民和资金大量涌入云南。当时,投资于云南矿业的矿主,多是外省富商巨贾,而从事开采的矿工也“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求生活”23。由于外省移民的大量涌入,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云南人丁突破300万大关,并以每隔14-20年左右便增长100万人的速度增加。还有,矿业的发展还引发了云南市镇的产生和发展。如滇南的个旧和滇东北的东川,过去均为荒芜之区,随着矿业的发展,都“不数月荒巅成市”。在矿业的带动下,云南经济步人了全面大发展时期。由此可见,专卖制度确实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
当然,我们对专卖制度的作用给予一定的肯定,并不是说它就没有与商品经济矛盾的一面。商品经济是一种开放的经济,它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按市场规则办事。唯其如此,必然与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对一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做法相矛盾。所以,专卖制度与商品经济之间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历史事实是,专卖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往往同时存在,并交织在一起,同时发生影响,使我们对这一制度不能或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唯因如此,对它的评价,只有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