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良:三晋法家思想的华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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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三晋法家思想的华与实
【论文来源】《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论文期号】200203
【论文页号】14~18
【论文分类】法理学、法史学
【论文作者】周子良/王华/焦艳鹏
【英文标题】The Blossom and Fruit of the Theory of Sanjin’s Legalists ZHOU Zi-liang/WANG Hua/JLAO Yan-peng School of Law,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Fenxi’s Law Court in Shanxi Province,Fenxi 031500,China
【基金项目】“三晋法家思想研究”横向课题项目(9908039)
【作者简介】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汾西法院,山西 汾西 031500
周子良(1962-),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法学硕士,现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等课程。2001年,被评为山西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获山西大学首届“富士康”奖教金。2002年,所授“中国法制史”课程被山西大学评为优秀课程。2002年,完成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获山西省人民政府教学成果二等奖。2003年2月,参编的国家统编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发表国家级、省级论文十多篇。其中主要有《永佃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现代法学》2002.2 。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10期全文转载。2003年,被美国亚洲当代文化学会评为“2002年优秀华文”。2003年4月,被山西社科联评为2002年度“百部(篇)工程”优秀奖)、《三晋法家思想的华与实》(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 法史学》2003年第1期全文转载)。参编国家统编教材、工具书等4部。主持科研项目有《晋法家研究》、《周公法思想研究》等。 王华(1962-),男,山西洪洞人,山西汾西法院院长,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史学、法理学的研究; 焦艳鹏(1979-),男,山西长治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提要】三晋法家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体。在中国法律史上,一个耐人寻味的历史现象是,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却果结秦国。文章从文化传统、时代特点、地理位置、思想影响、君主的贤否、用人的政策等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的考察,发现历史中那些恒定但却历久常新的理念,为当代的思考与实践提供历史的参照。 【英文摘要】The theory put forward by Legalists in Sanjin Period constitutes the mainpart of the Chinese Legalistic thought.There is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phenomenon in China’s law history,that is,the theory blossomed in that periodbut bore fruit in Chin.This phenomenon is analyzed from such aspects as cultural tradition,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geographical location,ideological influence,the wisdom or stupidity of the monarch and the personnel policy and so on.From the study,wecan find some ever lasting yet always updating new theories and ideas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useful historical reference to the contemporary thinking and practices. 【关 键 词】法家/三晋法家/三晋法家思想/原因/Legalists/Legalists in Sanjin Period/the theory of Legalists in Sanjin Period/reas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02)03-0014-05 【正 文】 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而果却结于秦国,其背景、缘由颇耐人寻味。笔者在翻检旧籍,细读学者们著作的同时,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 法家与三晋法家 对“法家”下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困难的。《孟子·告子下》云:“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朱熹注:“法家,法度之世臣也。”[1](第184页)在这里,“法家”应指守法之世臣,与“诸子百家”中之“法家”不同。从学术派别的角度,最早对“法家”一词进行解释的思想家,是司马迁之父司马谈。(注:详见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本文《人物志·流业篇》中的引文转引自该书的第5页。)他在《论六家之要旨》中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第3289页)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2](第3291页)从法律的实践和目的来看,曹魏的刘劭在其《人物志·流业篇》中指出:“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就著书和制定法典而言,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主张:“著书定律为法家”。以此为据,李悝实为法家的始祖。在当代法史学界,比较权威的观点是,将法家看做一个“学术派别”。[3](第418页)上述见仁见智的解释,虽各有侧重,但对准确地把握法家的内涵,却大有裨益。我们认为,对“法家”一词的理解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派或学术派别。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实践性极强的学术派别。”(注:详见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Z].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法家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97.又“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详见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154.)(第418页)但如将法家仅仅理解为一个学术派别,势必将那些真正贯彻法家思 想的实践者(如一些政治家、军事家等)排除在法家之外。有学者指出:“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战国时期各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4](第80页)基于此,对“法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关于“以法治国”、严刑峻罚、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思想,或以“以法治国”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实践的总称。本文称谓的“法家”即是指广义上的法家,其中,法家思想是其主体和核心。 法家,若按地域划分,学术界常常将其分为齐法家与晋法家。(注: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中专列“晋法家思想的发展”一章,将法家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并把李悝、申不害、商鞅和赵武灵王等都纳入“晋法家”的范围。详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26-238.武树臣、李力先生也指出:“以地域来划分,法家有晋法家与齐法家之别。”参见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124.)其中,“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5](第26页)“晋法家”(注:本文使用“三晋法家”的名称,而不用“晋法家”的名称,其理由见下文。在这里暂用“晋法家”这一学界常用的名称。)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学术界使用的“晋法家”这一名称,似不如使用“三晋法家”更符合史实。因为,在先秦历史上,“晋”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周分封的诸侯国。公元前453年,晋被韩、赵、魏三家所瓜分。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三家为诸侯。韩、赵、魏三国统称为“三晋”。虽然晋与三晋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但三晋毕竟不同于晋,两者无论是存在的时间,还是所领地域的范围,甚至在某种性质上都有所不同。(注:司马光撰写的《资治通鉴》,即上起于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三家为诸侯时。范文澜先生认为,“东周兼并战争继续发展,以三家分晋为标志,进入战争剧烈的战国时期。”“前四○三年(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国韩赵魏三家世卿立为诸侯,战国时期开始了。”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18 8.李元庆先生指出:“到春秋末年发生了‘三家分晋’事件,姬姓贵族统治的晋国从此灭亡,由魏、韩、赵三个独立的异姓诸侯国取而代之。这在列国中是绝无仅有的。”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1.)至于法家,虽然春秋时晋国的赵鞅、荀寅等都可归入法家,但法家主要人物的思想是形成于三晋而不是晋;法家一些主要人物的法制实践是在三晋而不是在晋。因此,用“三晋法家”这一名称,比用“晋法家”的名称更准确。三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三晋,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关于“以法治国”、严刑峻罚、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思想或以“以法治国”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实践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以三晋法家思想作为讨论的对象。 二 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的原因分析 战国时期,诸侯林立,战争频繁,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富国强兵成为时代的主题。三晋法家思想不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指导,而且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秦的建立及其之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因此,探析三晋法家思想产生的原因,不能不说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三晋法家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几点确是至关重要的。 1.深厚的文化底蕴 “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周初,周成王攻灭商朝的方国——唐,并封其弟叔虞于此,建立诸侯国。由于唐地“封在夏墟”[2](第1635页“索引”)又“戎狄之与邻”[6](第1371页),因此,周公因地制宜,在《唐诰》中,要叔虞“启以夏政,疆以戎索”[6](第1539页)即沿用有夏的政策,并结合戎狄的法度来治国理民。这是叔虞治国的大政方针。叔虞子燮父即位后改唐为晋。晋从立国到三家分晋,存续约六个世纪。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晋国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晋文化。而这一文化的基石则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略。这一因时因地制宜的基本国策的确立,从根本上规定了晋文化的发展走向,使得“晋国没有形成宗法‘礼制’的浓重传统,相反却养成‘尚武’、‘重法’、‘尚农’的风尚。”[3](第427页)“导致了晋国历史上强烈的反宗法制传统,由此掀起蓬蓬勃勃的变法思潮”。[7](第172页) 重法度、尚变法。重法度、尚变法是晋国的传统。这一传统可上溯到唐国的开国之时。周公对叔虞的诰词——《唐诰》,就是孔子所说的“唐叔之所受法度”。(注: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1504.李元庆先生认为“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叔虞封唐时的《唐诰》”。详见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191.)它是“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的法度。从变法的角度来看,唐初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就是对周初礼法的变革。唐之后,晋国的重法、变法传统不绝。晋献公时,晋臣士@①制定“士@①之法”。[6](第909页)晋文公在位期间,大臣郭偃(即高偃、卜偃)制定“郭偃之法”,帮助文公变法。冯友兰先生认为“齐桓之霸靠管仲,晋文之霸靠郭偃。”(注:详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17.有关郭偃之法的记载见于《商君书·更法》、《战国策·赵策四·客见赵王》和《韩非子·南面》等。)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被庐之法”,按杜预的观点是“修唐叔之法”。[6](第1504)《左传》文公六年(前621年)记载,晋国执政赵盾(即赵宣子)制“夷搜之法”(也称“赵宣子之法”),“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这部法律是对“被庐之法”的彻底修正,被孔子称之为“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6](第1504页)《左传》宣公十六年(前593年)记载,士会(范武子)“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即“范武子之法”。公元前573年,士渥浊(士贞伯)任太傅,“修范武子之法”;司空右行辛“修士@①之法”。[6](第909页)晋平公四年(前554年),范宣子(士@②、范@②)任中军将,执晋国政。八年(前550年),制刑书一部,即“范宣子刑书”。前513年,晋臣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6](第1504页)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种重法度、尚变法的传统,无疑深刻地影响了三晋法家。可以说,因时因地制宜、重法度、尚变法的晋文化传统,是孕育三晋法家思想和法制实践的沃土。 2.大变革的时代 周平王东迁洛邑,东周历史开始。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社会剧烈动荡、战乱不息的大变革时期。前后约550年。与西周社会相比,春秋时期最大的特点是“礼崩乐坏。”周天子名义上仍是天下的共主,但已失去了往日的尊严和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逐渐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以宗法制为核心的西周礼制全面崩溃。臣弑君、子杀父、下犯上、废嫡立庶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司马迁说,春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2](第3297页)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按军功授爵取代世卿世禄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由于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私田不断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许多诸侯国,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颁布法令,承认私田的合法性。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颁布“初税亩”令等等。春秋时“礼崩乐坏”的另一个表现是出现了诸侯争霸的局面。周王朝政治上的软弱和经济上的衰退,已无力阻止诸侯间的战争。鲁齐的长勺之战(前684年)、楚宋的泓水之战(前638年)、晋楚的城濮之战(前632年)、晋秦的淆之战(前627年)、楚晋的bì@③之战(前597年)、晋齐的鞍之战(前589年)、晋楚的鄢陵之战(前575年)等战争的硝烟笼罩着这个时代。 春秋之后,社会的变革逐渐深入,而战争的规模和残酷性也在不断升级。正是因为诸侯间的连年战争成为社会最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人们将春秋之后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的这一时代,称为“战国”。战国七雄分裂对峙,相互攻伐,战事不绝。就兵力而言,楚兵一百万,魏兵七十万,秦兵六十万,赵兵四五十万,齐兵七十万,韩、燕兵卒各三十万。[8](第199页)与春秋相比,战国时的战争,不仅次数多、规模大,而且旷日持久、伤亡惨重。正如孟子所言:“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1](第102页)公元前262年,秦赵爆发长平之战,赵将廉颇坚守长平达三年之久。公元前260年,赵军降秦,秦将白起将四十余万降卒坑杀。实际上,战争的残酷性早已告诉人们,只有国富兵强,才能国安家宁。可以说,社会的变革,富国强兵的要求,是诱发三晋法家思想产生实践的又一重要原因。 3.特殊的地理位置 “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认为,全部历史都必须用地理观点来研究,地理提供了历史和文化的自然背景和舞台场景,历史事实与它联系在一起才具有意义。”[9](第21页)我国有学者指出,战国时“各个学派的流传分布,往往也有其地域的特点,大略的形势可以描绘如下”:儒、墨以鲁国为中心;道家起源于南方的楚、陈、宋;在燕国和附近的齐国,方士也很盛行,后来阴阳家就在齐国发展起来;法家主要源于三晋。[10](第57页)虽然我们不同意“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思想的产生和实践的进行与人们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晋之所以成为法家产生的渊薮,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地理位置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在战国七雄中,韩赵魏三国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西有强秦,东接田齐,北面燕国,南临荆楚。再加三家分晋后,三国的政治、军事等中心的转移,使三国少有天然屏障。赵国都原在晋阳(今山西太原西南),后由中牟迁都邯郸。魏初定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于公元前361年迁都大梁(今河南开封)。韩原都平阳(今山西临汾西北),后由宜阳、阳翟迁都郑(今河南新郑)。在地形方面,魏国“地四平,诸侯四通,条达辐凑,无有名山大川之阻。……魏之地势,故战场也。”[11](第658页)韩国与魏相类。地势“平夷洞达”,“八面受敌之场”,“其势可谓危矣”。[7](第284页)赵国“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彼固亡国之形也”。[11](第74页)这与“地形利害,天下莫若”的秦国和“清济浊河,足以为限;长城巨防,足以为塞”[12]的齐国地势,形成鲜明的对比。 由上可知,韩赵魏三国不仅介于大国之间,而且地形大致平坦通达,少有山川之险,是战争的多发地带。在兼并战争中,要想获胜,最需要的是国富兵强。而要使国富兵强,必须要调动广大下层民众的积极性,使农民积极生产,使士兵奋勇杀敌。因此,鼓励“农战”,是实现富国强兵的有效途径。显然,原来重在维持政治等级秩序、社会稳定以及维护贵族利益的宗法礼制,难以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严酷的战争和富国强兵的需要,迫使一些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立足于现实,回答并试图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三晋法家由此而产生。他们认为必须变革旧有的礼制,制定明确、具体、公开的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刑传统;主张君主专制、“以法为本”、“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一断于法”;依靠赏罚、术势保证法的实施。其出发点是鼓励“农战”,其目标是富国强兵和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国家的存在。商鞅变法时规定:“lù@④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第2230页)即凡努力从事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者,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弃本逐末或怠惰而致贫交不起租税者,全家被罚为官奴婢。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要被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分。韩非子说:“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2](第919页)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家的“以法为本”实际上是以刑为本;法家的赏罚是“刑九而赏一”,而刑是严刑峻罚;法家的“以法治国”是君主专制下的用刑治国。 4.多元思想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面对社会的大变革,一些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为安邦强国,纷纷提出主张,各派之间激烈争论、互相驳难,自由争鸣。三晋地处中原,既是战争之所,也是思想文化的交汇之地。三晋法家正是在学习诸家、博采众长的基础上,立足现实,进行创造性思考而形成的派别。李悝(即李克)曾以孔子弟子子夏为师,但却成为法家的主要代表,学界一般认为他是法家的始祖。吴起也曾拜儒家学者为师,“学于曾子”,师事子夏。商鞅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李悝、吴起在魏国变法的思想与实践深刻地影响了商鞅,使他形成了重“法”的思想。他在秦国的变法主张与实践,实际上是早期三晋法家思想和实践的进一步的发展。慎到的思想源于道家,曾“学黄老道德之术”。他的“君道无为”论、重“势”说,与道家的“无为而治”、“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有着明显的承袭关系。申不害的思想,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是“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即是从道家演化而来的法家。申不害重“术”的思想,显然来源于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三晋法家的突出代表。其思想“归本于黄老”,又对儒、墨、法(前期法家)等派别的观点加以批判地吸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思想。有学者指出:“他的思想渊源是相当复杂的,即他源于前期法家如申不害、商鞅、慎到者有之,源于墨家、老、庄者有之,源于其师荀子者又有之。”[13](第610页)虽然他的思想源于诸家,但又区别于诸家。可以说,在“百家争鸣”的大背景下,多元思想的盛行与影响,是三晋法家形成的又一要素。 总之,深厚的文化根基、大变革的时代、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元思想的影响等因素的交互作用,形成强大的合力,促使三晋法家产生。 三 三晋法家思想果结秦国的原因分析 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却果结秦国,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呢?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相近的文化传统与长期的交流沟通 晋秦国土相连,又与戎狄为邻,宗法礼治思想相对淡薄。尤其秦国,更是“慢于礼义”。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而“秦君大多数以非嫡长而继王位,嫡长子继位只是例外。”直到战国,“国君继承仍无定制,庄襄王(始皇父)即以庶子而继王位者。”[3](第433页)相近的文化传统,为晋秦间的长期交往奠定了基础。秦“妻子圉以宗女”怀嬴(辰嬴)。(注: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189.再参杨伯峻.春秋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410.)晋文公以秦穆公之女文嬴为妻。[6](第415页)因此,世人有“秦晋之好”之称。战国时,秦庄襄王后、嬴政母为“赵豪家女也”。[2](第2509页)由于秦与晋、三晋的关系密切,国与国之间常相互以人为质。有学者统计,春秋战国时,人质于秦国的质子共9人,晋与三晋就有5人。战国时,秦出质于他国的质子共7人,其中质于三晋者5人。[14](935~940页)这种长期的交往又使得两国文化有较多的相近之处。相近的文化传统与长期的交流沟通,为三晋法家思想在秦国较为顺利地实施创设了条件。 2.贤能的统治君主与重才的用人政策 历史在不断地前进,这是必然的规律。而在这必然中,偶然的因素有时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尤其在大变革的时代、在战争的年代、在人治的社会里,君主的贤能与否在国家事务中不可轻视。贤能的君主能顺应历史的潮流、把准时代的脉搏、选贤任能,推动社会进步。春秋时,秦穆公“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2](第194页)穆公去世后,秦国势衰败,“于是在对晋国的战争中,失败的次数就愈来愈多了。”[15](第129页)至孝公,秦国仍属弱国,在诸侯中没有地位。《史记·秦本纪》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诸侯卑秦”。但雄心勃勃的秦孝公,在孝公元年(前361年)即下求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一场大规模的、彻底的变法改革就要开始了,而这场变法改革的制度设计者和具体实践者,却是由魏入秦的商鞅。商鞅本卫人,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深受前期法家思想与实践的影响,郭沫若认为“商鞅是李悝的学生”。因其贤能,公叔痤曾举荐商鞅为魏相。然而,魏惠王不但不采纳,反而嘲笑公叔痤,说:“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公孙鞅也,岂不悖哉!”[2](第2227页)与魏惠王相反,秦孝公认为只有法家的“强国之术”能改变秦国。于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被任命为左庶长,开始第一次变法。(注:有关商鞅变法年代的具体考证,可参见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185.)经过两次,历时18年的变法,秦“主以尊安,国以富强”[12](第187页),而且,如王充在《论衡·书解》中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当“秦人富强”之时,魏却“国内空,日以削,乃使使割河西之地献于秦以 和。而魏遂去安邑,徙都大梁。”魏惠王叹曰:“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2](第2233页)秦国由“诸侯卑秦”到“诸侯毕贺”[2](第2232页),商鞅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在考察商鞅变法以及秦国由弱变强时,由于过多地关注商鞅而常常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物——秦孝公。实际上,正是秦孝公认准了三晋法家思想,确立了重用贤能的用人政策,才有商鞅变法的可能;正是靠秦孝公有力的支持,才有商鞅变法的顺利进行;正是由于秦孝公长期掌握国家的权力,才使变法能够彻底实行。郭沫若在比较商鞅与吴起变法的结果时说:商鞅“确实比吴起更要幸运得多。这儿有偶然的因素存在,便是偶然碰着秦孝公命长,而楚悼王命短。不过中国的必变却是必然的,假使掉过来,楚悼王命长,秦孝公命短,则吴起必能成功于楚而收到变革中国的全功。或者两个王者都短命,则秦、楚之外的国家必会有完成这项使命的。”[16](第330页)即商鞅变法的成功,有赖于秦孝公的支持,没有秦孝公就没有商鞅变法。 秦孝公卒,太子即位,是为秦惠文王。虽然商鞅死于非命,但“秦法未败也”。[12](第914页)孝公之后,秦王大多为贤能之君,仍以法家的“富国强兵”为目标,尚法制、任贤能。范雎,魏国法家人物。曾受辱于魏,而秦昭王(一作昭襄王)以为相。范雎提出“远交近攻”的策略,又用反间计使赵国以纸上谈兵的赵括代替名将廉颇,取得了长平之战的胜利。韩公子韩非,在韩不被重用,而秦王政,则爱其才,慕其说。韩非的思想为秦国的统一和秦朝的统治起过重要的作用。 反观三晋,许多君主缺乏对现实的真切把握,未能从根本上体认到三晋法家思想的实际价值;没有将变法进行到底;没有很好广招贤能。在魏国,魏惠王不用商鞅。至魏昭王(前270年)时,范雎为魏中大夫须贾家臣,从须贾使齐。齐王闻其贤,私赐雎金及牛酒。须贾疑其“持魏国阴事告齐”,归国后告魏相魏齐。魏齐怒,使人笞击雎,折胁落齿,卷以箦,置厕中,使客醉者溺之。[2](第2401页)后得脱,任秦相。在赵国,宗室贵族势力强大,任人唯亲者多。而异姓贤臣常被猜忌甚至杀戮。廉颇见疑而为赵括所代,才有长平的累累白骨;公元前229年,秦贿赂赵王宠臣郭开,诬陷赵将李牧、司马尚欲反。李牧乃赵之名将,长期镇守赵之北疆,在长平之战后,曾两次大破秦军。秦又攻井陉、邯郸,赵使李牧、司马尚御之,秦军畏惧,遂用反间计,李牧被杀,司马尚被废。第二年,邯郸破,赵王迁被俘。在韩国,韩非认为,韩国之所以削弱,是因为“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而且,“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2](第2147页)与此相反,秦王嬴政见韩非《孤愤》、《五蠹》之书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2](第2155页)于是,秦不惜调动军队,急攻韩,迫使韩非使秦。秦虽害死韩非,但却采用其思想。由上可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在权力高于一切的体制 下,三晋那些昏庸的君主,不识时世,不以富国强兵为己任,反而暴戾瓷睢,刚愎自用,以一己之好恶,为一人之私利,专权跋扈,任用亲信,其后果只能是“晋材秦用”,最终必然是国家的灭亡。韩非分析说:“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东是也。乱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人道也。”[12](第252页)宋人洪迈总结说:“七国互争天下,莫不招致四方游士。然六国所用相,皆其宗族及国人,如齐之田忌、田婴、田文,韩之公仲、公叔,赵之奉阳、平原君,魏王至以太子为相。独秦不然。其始与之谋图以开霸业者,魏人公孙鞅也。其他若楼缓为赵人,张仪、魏冉、范雎皆魏人(按:魏冉为楚人),蔡泽为燕人,吕不韦为韩人,李斯为楚人,皆委国而听之不疑,卒之所以兼天下者,诸人之力也。”[7](第413页)灭三晋者,三晋也,非秦也。 三晋法家人物,在大变革的时代,面对残酷的现实,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法制实践。而三晋法家的思想和实践,已随着历史的延伸和展开,汇入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滚滚长河中。但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却果结秦国的历史现象,到今天仍然给我们多方面的思考。历史考察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考察历史本身,更在于发现历史中那些恒定但却历久常新的理念,为当代的思考与实践提供历史的参照,在继往开来的今天,在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三晋大地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浪潮中,我们需要真切思考和务必实现的,不是“晋材秦用”,而是“秦材晋用”;不是人治,而是法治。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2.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 [4]俞荣根.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 [7]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 [8]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9]冯天瑜等.中华文化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10]侯外庐.中国哲学简史(上)[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 [11]王锡荣等.战国策译注·魏一[Z].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 [12]张觉.韩非子全译[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4.7. [13]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4]马非百.秦史集(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5]林剑鸣.秦史稿[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16]郭沫若全集(历史编)(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7]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413.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上艹下(为的繁体) @②原字外勹内亡 @③原字左必右阝 @④原字左亻右(谬去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