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平仓储谷量之变动
清代各地方常平仓所收贮的仓粮,一般是未去壳的谷子,其种类则因地而异。常平仓储谷量之变动,可由两方面加以观察:一方面是以各省为单位进而观察全国总储量之变动;另一方面是以资料较多的州县来加以比较。前者所需之数字可于清代官书记载中得之,后者则尽可能由地方志中搜集得到。全国总体的观察可以给我们一个概括的印象,州县个别的体察除可显示地方特殊情形外,亦可进而印证总体的趋势。以下就先讨论全国常平仓储量之变动,再讨论州县个别的变动。
清代官书中对于常平仓储量最完整的记録是《户部则例》卷一八分省表列的数字。这些统计表列出各州县的数字而未计一府或一省以至于全国的总数。并且,这些数字标明为“额储”,但未注明是何时之额。根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记载,乾隆五十四年(1789)议定的数额,包括奉天府、锦州府、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和江西省各州县的常平仓储谷量。逐一核对各州县之细数后,我们发现除江西省有较多数之州县数字出入较大以外,其它各地则户部则例与《大清会典事例》所记载的数额相同。可知《户部则例》之所谓“额储”大多是乾隆五十四年之定额,而为后来所沿用者,可以说是清政府所认定的理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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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为于宗先教授主持“清代经济发展中政府之功能与贡献”项目计划之部分成果,承国科会支持,谨此志之。又本文所用之方志资料是在1974~1976年间在耶鲁大学Concilium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与美国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SSRC)资助下搜集的,亦谨志之。
那么,在乾隆五十四年定额的前后,常平仓储量之变动情形如何?我们从清代官书中找得到的完整的数据是乾隆十三年(1748)与五十四年(1789)两年各省的数字,列于表一。就各省分别观察,除盛京以外,关内十八省之中仅有二省(山东和广东)的储谷量减少,广西的储量未变,其它十五省的储量则都增加。就全国总储量而言,则在四十一年中增加35%。如果我们暂时忽略各省储量的变动而仅就全国总储量来观察,那么另外可以找到属于乾隆十三年以前和道光十五年(1835)的两个数字。前者是48 118 350石,后者是24 000 000石。[2]相较之下可知,乾隆十三年的总额较之该年以前的总额减少29.7%,而道光十五年的总额又较乾隆五十四年的减少47.6%。
在此,我们对于乾隆十三年的数额要略加以说明。乾隆十三年因为米价昂贵,引起了许多议论。[3]乾隆皇帝因众议以为米贵是由采买过多所致,故下令各省常平仓储谷量除云南、陕西、福建、广东和贵州五省以乾隆年间存谷为定额外,其它各省皆以雍正年间(1723~1735)之旧额为准。[4]于是乾隆十三年的定额就较前此为少。由此可知,在康熙、雍正年问及乾隆初年,清政府曾不断地努力于常平仓储量之扩充。[5]甚至到乾隆十一年(1746)仍因岁丰而下令各省督抚酌量地方情形拨款采买。[6]乾隆十三年定额以前,清代常平仓储量曾一度达于最高,而该年定额所显示的减少其实仅是暂时的现象。由表一可以看出,至少直到乾隆末年,常平仓储量尚维持着增加的趋势。换言之,在清代康、雍、干盛世,常平仓储量不断地扩充,正反映这个制度曾良好地运行。
至于常平仓储量之减少,到底开始于何年,是难以肯定的。嘉庆四年(1799)的一次谕令中就透露仓谷已有亏缺,因而下令各省督抚加以稽查。[7]到了道光十一年(1831),御史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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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清会典事例》(1899年版,台湾中文书局影印)190:5b,192:8b。
[3] 参见全汉升《乾隆十三年的米贵问题》,收在《中国经济史论丛》(香港,1972),547~566。
[4] 《大清会典事例》190:3b~5a。
[5]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91:9b~15b,“丰年备储”项下各条。由康熙十九年(1680)至乾隆十年(1745),因丰年而拨款买谷存仓之事件,康熙间四次,雍正间五次,乾隆十年以前七次。
[6] 《大清会典事例》191:5a~b。
[7] 同上,191:16a。
士云又奏请“饬直省严核常平仓储”。[8]这一清查花了四年工夫才得到结果。这就是上面提到的道光十五年各省常平仓实存的总数。当时户部归纳仓谷减少之原因,有下列诸项:[9]
由以上诸种原因看来,常平仓谷之减少大部分是由于历年动缺而未买补所致。换言之,常平仓制度之运行已经松懈。“各州县玩视仓储,既不慎重出纳,该管上司复不实力稽查”。在盛世时运行良好的制度,在嘉庆、道光年间已渐露衰态。这种仓谷日绌之情形,到了太平天国之乱以后,就更显出空虚,乃至于连仓廒都根本毁坏不存的实况。
再就各地的情形来看,在资料许可的范围内仅能得到若干不太完整的图像。大多数地方志虽然都有仓储的记録,所记的数字往往只是“额储”,而其数额又多与官书所记的相同。地方志中保存了几个时期不同的数字而可供观察仓储量变动的州县并不多,因此,我们所能描绘的仅仅是如图一至五所示的零碎的画面。不过,数据尽管不全,这些图仍有若干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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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嘉兴府志》(1879)25:6b~7b。
[9] 《大清会典事例》192:8b~10a。
图一至五所表示的分别是直隶(河北)五州县,山西十州县,湖北五州县,湖南十县,以及广东八县常平仓储谷量变动的情形。我们的做法是按各地方志所记的数字,在各时点上点出,然后把各点以直线连上。这样表现的图像只能告诉我们一些较明显的趋势。图上所示之州县,有的存谷多,有的存谷少,但是很明显地有两个共同的趋势:(1)储谷量的增加大都发生在1800年以前,尤其是在1730~1760年期间;(2)储谷量的减少发生在1800年以后,特别是1850年以后常发生仓谷用尽的情形。这共同的趋势与上述全国总储量增减之势大抵相合,与《初探》一文中所举四川各州县之情形亦颇相似
在共同的趋势外,另有特殊的情形值得加以注意。例如,山西若干州县常平仓谷的枯竭时间不在咸丰年间(1850年代),而在光绪初年(1870年代)。遣显然是与发生于光绪三至五年(1877~1879)的大旱灾有关。除了图二所示的州县外,山西许多地方志都记载当时动用常平仓谷赈灾。在灾后,地方官虽奉命买谷还仓,并未能完全恢复旧额。[10]至于在那次大旱灾时,仓谷发挥多大的赈济作用,留待下面再加以讨论。
总之,由全国与州县个别的常平仓储谷量变动情形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在清代盛世期间,常平仓储量曾不断扩充,但随着清朝由盛而衰,存谷亦逐渐空虚以致于枯竭。
二、常平仓功能之一:平粜
清代各地方政府运用常平仓存粮以调节粮价波动的办法主要是“平粜”。早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有平粜的规定:“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务期便民。”[11]换言之,基本的办法是春粜秋籴,以平抑季节性之粮价波动。在最初,政府平粜的价格是按照市价,例如康熙三十年(1691)的规定是:“每年三四月照市价平粜。”[12]但是,遇到灾歉的时候也有减价平粜的情形发生。[13]后来,减价平粜的临时措施也逐渐制度化,于是,乾隆七年(1742)规定:“成熟之年,每石照市价核减五分;米贵之年,每石照价市价减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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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补修徐沟县志》(1881)2:22a;《交城县志》(1882)3:10b;《续修曲沃县志》(1880)15:3a~b;《翼城县志》(1881)9:37a;《太平县志》(1882)2:1a~2a;《汾西县志》(1882)2:4b~5a;《永济县志》(1896)5:40a;《荣河县志》(1881)3:26b;《续猗氏县志》(1880)上:43a,《长治县志》(1894)3:14a~b;《长子县志》(1882)4:8a~b;《屯留县志》(1885)3:16b~18b;《襄垣县续志》(1880)9:31a~b;《潞城县志》(1885)2:31a~b,《壶关县志》(1881)上:21a~b;《续高平县志》(1880)7:1b~2b;《平定州志》(1882)9:36b;《忻州志》(1880)17:3a;《代州志》(1880)5:12a~b,《安邑县续志》(1880)1:15a~b;《夏县志》(1880)4:11b~12a;《芮城县志》(1881)1:11a;《绛县志》(1880)5:22a~b;《沁源县续志》(1881)1:4b~5a;《武乡县续志》(1879)1:32a~b。
[11] 《大清会典事例》275:1a。
[12] 同上。
[13] 同上,275:1b~3a,康熙三十三年,雍正十二年等条。
到了乾隆四十四年(1779)又进一步规定,减价平粜仓粮,“每石不得过三钱”;如果必须大加酌减,则由各督抚临时奏请核准。[14]另外,对于出粜仓谷之数量,虽以存七粜三为原则,在灾歉或丰收时也可以不必拘泥一定的比例。[15]由以上这些规定可知,清政府对于平粜之规定最初只限于季节性波动之调节,后来才逐渐涉及周期性波动之调节。
我们知道,就清代物价的长期趋势来看,十八世纪当中呈现的是上涨的趋势。[16]面提到的关于平粜价格之规定,实际上反映了清政府针对物价趋势而作适应的调整。康熙年间之规定照市价平粜,因为那时物价上涨之势尚未形成。乾隆初年之规定减价平粜,正是物价上涨之势已成之措施。此外,其它实例更可证明在粮价过度高涨时,减价可以超过规定。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京师仓米每石市价1.55两,而平粜价格为1.2两,减价达0.35两。嘉庆七年(1802),江西南昌瑞州等地之粮价,按市价之高低(每石2.4~2.5两,2.6~2.8两,2.9~3.1两,3.2~3.4两)而有减银二、三、四、五钱之相对措施。[17]值得注意的是,嘉庆七年江西之减价平粜表现出粮价愈高,则减价幅度愈大之情形(由低价至高价,分别是8%,11%,13%,15%)。[18]可见甚至在清代盛世之末,政府仍能适时控制粮价之波动,使之趋于轻微。这正符合我们在《初探》一文中所作的推测。[19]当然,这一时一地之情形是否足以代表整个清代盛世之情形,颇可存疑,而衰世之情况目前更无实例可援,故整个粮价波动如何平抑之问题尚待故宫档案数据整理完竣后,才能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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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乾隆七年之规定是依乾隆四年苏抚奏请者,见《大清会典事例》275:6b~7a。至于“不得过三钱”之规定见275:12b;《户部则例》(1865)16:13b,将这些规定并在一条,未注明年份。
[15] 详见《户部则例》16:12a~15b。
[16] Yeh-chien Wang, "The Seculare Trend of Prices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The Journal of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Studi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Vol. V. No. 2(1972), p. 362.
[17] 《大清会典事例》275:9b,15a~b。
[18] 这些数字是由0.2/2.45=0.08,……,0.5/3.3=0.15而求得。
[19] 《初探》,页12。
至于以常平仓谷平抑周期性粮价波动之实际情形,可以由平粜频数及所用粮米之来源作一个大概的观察。根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自康熙三十三年至光绪三年(1694~1877),经过奏准的平粜事件共计九十七次。这些事件因为都是特别经过奏准,所以可能是代表着常例之外的周期性波动之调节。在九十七次中,标明以各地方常平仓谷平粜者共六十三次,另有六次是由同一省份其它州县之仓谷拨来平粜。这两顼合计,则以常平仓谷平粜之次数共为六十九次,占总平粜次数的百分之七十一。其它二十八次,则或截拨漕粮,或拨款赴丰收之邻省采买,或拨京通各仓存米,或劝捐集赀购粮,种种办法皆用以补充常平仓平粜功能之不足。[20]尤可注意者,在咸丰以后(1850年以后),十五次平耀中仅有六次是用常平仓谷。换言之,在清季,常平仓发挥调节周期性粮价波动之功能已经大不如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