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波:“约法三章”的本质
《史记·高祖本纪》汉元年十月,沛公刘邦举兵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此后言高祖"德政"者,无不及此,研究汉代法律,也无不始自"三章之法"。那么,"三章之法"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史记会注考证》引梁玉绳曰: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又考惠帝四年始除挟书律,吕后元年始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元年始除收孥诸相坐律令,二年始除诽谤律,十三年除肉刑,然则秦法未尝悉除,三章徒为虚语,《续古今考》所谓'一时姑为大言以慰民也'。盖三章不足禁奸,萧何为相,采摭秦法,作律九章,疑此等皆在九章之内,史公只载入关初约耳。
梁氏之意以为"夷三族"、"妖言"、"收孥"等秦法都在《九章律》内,"夷三族"之法甚至在汉高祖入关之初的"约法三章"之后仍然存在,并没有真正做到"余悉除去秦法",--尽管"三章之法"在当初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受到历代史家的称赞。
其实即使在入关之初,"三章之法"也很难说是否得到实行。刘邦接受秦王子婴之降以后,对咸阳的府库劫掠一番,便还军霸上,秦"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几乎是原封保留了秦朝在关中的司法、行政体系及其官吏,采取的是一种安抚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贯彻"三章之法",本身就很成问题。就"三章之法"而言,伤人有轻重,盗窃有多少,甚至杀人也要视情节而定罪,"抵"则要求罪罚相当,绝非三言两语就能轻易了断的。更何况正值战乱之时,群雄逐鹿,兵员的补充,军需的供给,又远非"三章之法"所能解决。具体的史实如刘邦在鸿门宴上得知其部下左司马曹无伤要投靠项羽而挑拨他与项羽的关系后,"归,立斩曹无伤"。若按"杀人者死"的规定,曹无伤并未杀人,不该丢了性命;而从当时的情势来讲,刘邦则必须除掉曹无伤方能绝后患。可见"三章之法"在颁布之时就已漏洞百出,"不足以御奸"了。
史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楚汉相争期间,"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尽得秦图书也"。刘邦在前方统兵作战,萧何坐镇关中,源源不断地向前线输送兵员和物资,光靠"三章之法"更是不可想象的。
讲到"三章之法",我们自然会联想到王莽末年赤眉军"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之"约束",两者都表达了广大民众对暴政的痛恨和对和平生活之向往,因而其政治鼓动作用远远大于其法律上的实际效果。"三章之法"与赤眉的"约束"一样,与其说是法律,无宁说是一种政治口号。刘邦的"三章之法"及其安抚政策为他在楚汉相争时期以关中为稳定的后方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