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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析之死——僭越的立法者

    所属:国学文化 > 读书天下  |  阅读:20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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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时候看丁聪先生的《古趣图》,有则笑话印象深刻:春秋年间,郑国的洧河发大水,一个富人不幸溺亡,尸体被打捞上来。富人家得知后,欲赎回尸体,岂料打捞者漫天要价。富人家无奈去找邓析讨主意,邓析说:“放心吧!对方只能卖给你,何必急着买呢?”这下轮到打捞者犯愁了,也去找邓析讨主意,邓析又说:“放心吧!对方只能向你买,何必急着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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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尸诡辩(丁聪绘)

      故事到此为止,结局未详,但已可想见买卖双方互不相让,陷入僵持的情形。那位左右逢源的邓析,当真是出的好主意,《列子》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诚非虚语。

      有难题,找邓析,似乎是郑国民间习以为常之事,尤其是遇到诉讼纠纷,更非邓析莫能解决。而邓析也有求必应,且明码收费。《吕氏春秋·离谓》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大案以长衣衫为酬,小案以短衣裤为报,邓析这代理诉讼的业务,虽算不上多金,却着实开了先河,尊他为“千古律师第一人”,应无疑议。

      邓析旗帜鲜明地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最擅长的便是寻找刑法的种种逻辑漏洞,并由此而创立“刑名之学”。凡他承揽的官司,“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将其“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诡辩之术发挥到极致,简直无往而不利。

      当时郑国的执政者,是著名的革新派子产,他一改过去“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点,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置之场中,公之于众。这是中国有史可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比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还要早一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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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刑

      “鼎刑”的颁布,一石激起千重浪,革新派欢呼鼓舞,保守派勃然大怒,只有另类的邓析关注的是“鼎刑”本身。他比子产更激进,觉得“鼎刑”仍是礼大于法,许多律条都不够完善,因据“鼎刑”而私造“竹刑”,将自己对律条的解释和批驳刻于竹上,竹轻鼎重,竹贱鼎贵,自然传之广远。一时之间,“竹刑”竟而隐隐有凌驾于“鼎刑”之势,郑国大乱,民口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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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刑

      邓析的搅局让子产头痛不已,他似乎天生就是来跟子产作对的,无论子产下达什么政令,他总会想方设法刁难。例如子产下令取缔“悬书”,这是一种类似于张贴大字报的民间议政方式,邓析便发明了“致书”,改张贴大字报为寄送匿名信;子产下令禁止“致书”,邓析又发明了“倚书”,将匿名信夹带于他物里传阅。子产令之无穷,而邓析应之亦无穷,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不过刁难归刁难,同属革新派,子产对邓析仍心存一份赞赏,这在“不毁乡校”事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乡校即州立大学,也是乡人议政之所。有大臣向子产建议废除乡校,子产感叹道:“其所善者,吾则从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不仅没有废除乡校,反而经常派人暗中倾听。而邓析正是乡校里抨击时政最尖锐最激烈的一个,想必子产偶尔亦会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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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产不毁乡校

      可惜子产的继任者驷颛没有这般雅量,邓析倒底还是为自己的叛逆付出了血的代价。《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可笑又可悲的是,驷颛加诸于邓析的罪名正是私造竹刑。杀其人而用其刑,无异于过河拆桥,所以《左传》的“君子”颇为愤慨,连用《诗经》三篇予以谴责,论断道:“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驷颛)无以劝能矣。”

      邓析之死,令律师这种超前职业昙花一现,终究没能在中国的土壤上生根发芽。明清时期的讼师,徒具律师之形,而空乏其神。再没有谁像邓析那样,敢于为小民的利益,拿起当权者的武器,针锋相对地嘲弄当权者,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说:“法律虽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析作竹刑,以便民为目的,与子产铸鼎刑可谓殊途同归,只是走得更远罢了。或许子产也清楚竹刑比鼎刑更易普及,故而纵然威望受损,也并未追究邓析私修法典之罪。待到子产逝去,驷颛执政,竹刑取代鼎刑已是大势所趋。驷颛虽必欲杀邓析而后快,却不得不用邓析之法。邓析若地下有灵,想必也会笑醒了。

      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拥有三寸不烂之舌,堪比千乘之师,实乃进身良阶。偏偏邓析全不在乎,宁愿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赚得寥寥几件衣物。说他是斗士也好,说他是疯子也罢,他生前是孤零零的一个,即使同时代有圣人老子和孔子,亦丝毫无法理解他;死后他依然是孤零零的一个,静静地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深处,似笑非笑,仿佛还在嘲弄这世间的种种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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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析子》(明初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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