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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管理立规矩是对历史负责

    所属:国学文化 > 国学文化  |  阅读:743次

      人有名,地也有名,地名存在于中国,不仅有数千年历史,且成为社会常态。无论自己的家乡,还是他乡异土,都有属于那一方水土的名称。地名与人名附着的对象不同,功能却是一致的,就是区分彼此。人有你我他,凭借姓名加以区别;地同样拥有此与彼,此地名与彼地名成为区分两地的标识。区分彼此是地名产生的缘由,因此一地历史有多远,地名就有多久,正如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先生告诉我们的,地名是“人类历史的活化石”。除了区分彼此,地名也记录了一方土地上的过往春秋,大事小情。

      然而,地名形成之初却往往具有随意性,必然存在言不雅驯、多地同名等现象。如早年北京南小街有个驴市胡同,宣武门西大街北边有个棺材胡同,这些地名听着不雅,住着也别扭。至于重复的地名里,很出名的就是通州了。曾经,江苏有通州,北京也有通州。据清末李伯元《南亭四话》所载:“高庙南巡过通州,出联云:‘南通州,北通州,南北通州通南北。’大臣中无能对者,独纪宗伯晓岚进对云:‘东当铺,西当铺,东西当铺当东西。’”此中高庙为乾隆皇帝,对联中的南北通州即为重复地名。地名不仅具有区别此地彼地的意义,同样代表一地甚至一国的文化,正因如此,北京驴市胡同、棺材胡同分别改为礼士胡同、光彩胡同,而江苏通州则取南通州之意改为南通。

      今天,早已不再是随意为一地起名的时代。为地名管理立规定不仅必要,且成为国家管理必需,属于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最新修订出台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地名管理的细则,将地名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十分必要。

      《条例》包括地名管理范围与管理机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完善、针对性最强的地名管理法规。可以看到,《条例》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地名文化保护。地名不仅是一地的称呼,而且饱含历史文化,很多年代久远的地名都蕴含着一段深厚的历史,而晚近更新的一些地名如“红安”“新县”“共青城”等,则可让后世记住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中那些不朽功绩。《条例》强调了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地名本身的文化属性,既包括地名自身的含义,也涵盖一地发生的那些事、过往的那些人。保护此类地名,是对历史负责。

      (作者:韩茂莉,系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项目团队:本报记者 陈之殷 王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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