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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所属:国学杂谈 > 国学杂谈  |  阅读:1896次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5年7月3日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艺术家、收藏家和社会各界向国家捐赠优秀美术作品,推动各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增加美术收藏经费投入,加强国家对优秀美术作品的收藏,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文化部设立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为加强对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是指经文化部审批确定并予以一定资金支持的、通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的捐赠性美术作品收藏项目。

        第三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的实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艺术质量第一的标准。

        第四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列入文化部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收藏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中国美术馆、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国家画院,以及文化部评定出的国家重点美术馆。

        第六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支持的捐赠性收藏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杰出的美术家的代表作品、重要作品和相关文献资料;(二)近现代以来我国各地域性流派中有代表性的、艺术成就突出的美术家的优秀作品和相关文献资料;(三)濒于失传的近现代以来我国民族民间美术精品和著名民间艺术家的代表作品;(四)其他优秀美术作品。

        第七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用于对捐赠行为的奖励,使用范围包括如下方面:(一)向捐赠者颁发捐赠奖励金。该奖励金作为国家颁发的捐赠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举办捐赠收藏作品展览以及相关的宣传出版等活动。(三)基于捐赠收藏作品开展的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公共教育和推广等研究、推广活动。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中抽取专家,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业务指导。评审专家库由美术界、收藏界专业人士及文化和财政行政部门人员构成。

        第九条 各单位分别设立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专家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策划、论证,并指导项目相关的研究、推广等工作。专家小组成员应包括美术界、收藏界专业人士及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等。专家小组名单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条 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评审专家、各单位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专家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严格保守收藏和捐赠奖励工作秘密。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于每年年初向文化部申报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方案和预算。申报项目应具有可行性,纳入本单位年度收藏经费使用计划,并有配套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文化部委托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评审专家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捐赠作品的质量、数量,结合所涉及艺术家的艺术地位和学术成就、社会影响及其作品的市场价格等具体情况,并结合申报项目预算,向文化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年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预算额度,审批当年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并核定扶持资金额度。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实行分期拨付。文化部根据审批的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名单及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核定资金额度的60%于上半年将第一期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实施单位于当年9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文化部委托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剩余资金的拨付方案。对于项目实施不力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安排或不再安排剩余资金的拨付;对于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的单位,将追回第一期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剩余资金的拨付工作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向文化部报送当年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资金执行完毕的要报送决算报告。各单位的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执行单位,如确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当年资金执行计划的,应及时向文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推迟执行时间,原则上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文化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捐赠作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代表国家对接受的捐赠作品进行妥善收藏、保管和维护。

        第二十条 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相关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明确标识该项目获得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捐赠作品的研究、展示和推广工作:(一)举办捐赠作品展览,出版捐赠作品图录,做好宣传推广及公共教育等工作;(二)在具备安全措施和保障的条件下,将捐赠作品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固定陈列、巡展、借展等)用于展示和研究,提高捐赠作品利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收藏工作、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工作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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