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政府对外商银行的监管与清理
内容提要:外商银行在旧中国存在的100余年中,凭借着政治和经济特权,一直在外汇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在中国的经济与金融领域中有着支配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独立自主的外交和经济方针,在坚决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和金融势力的同时,对外商银行实施“利用”与“限制”政策,即利用外商银行已有的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力、资力以及与国外的业务关系,指定其担任外汇指定银行,在客观上使之成为新中国对外贸易的桥梁;但是,外商银行也必须接受新政府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只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由此,外商银行凭藉特权而获取的巨额利润消失,其业务客观上为新中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服务,虽有微利可得,但无暴利可图。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美国对华实行经济封锁,在华外商银行的业务进一步减少,以至濒于停顿状态,不得不宣布停业清理,相继撤离中国。到1956年底止,只剩下两家业务寥寥的英商银行。
关键词:新中国;外商银行;监管;清理
外商银行,与官僚资本银行、私营银行在旧中国的银行业中,可谓三足鼎立。虽然随着华资银行业的崛起,外商银行势力渐趋式微,但在旧中国的经济和金融领域仍有相当的影响。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尚存有英、法、美等国银行15家。新中国成立后,在坚决肃清帝国主义在华金融势力的同时,对外商银行实施利用与限制的政策。然而在具体过程中,由于建国初期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与军事环境的复杂性,在不同的阶段,对待不同国别的外商银行,呈现出监管与清理的复杂性与曲折性。到1956年底止,在旧中国存续运作百余年的外商银行业,只剩下两家业务寥寥的英商银行,在金融业务与金融市场上,中国实现了完全的独立自主。目前学术界在金融史的研究中,外商银行明显是薄弱环节。[1] 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中,由于资料缺乏等原因,对于解放初期外商银行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但是,在新中国金融制度建设过程中,对外商银行的研究无疑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领域。笔者在爬梳多种与外商银行相关的资料文献的基础上,尝试探析新中国政府对外商银行的监管与清理,并希望与关注该问题的诸同仁切磋。
一、近代以来在华外商银行概况与中共外商银行政策的形成
近代以来外商银行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自1845年英国在华设立第一家外商银行丽如银行,到1949年的百余年间,英、法、德、俄、日、美、比、荷等国金融势力相继入侵中国。据统计,1925年外商银行在中国的分支行已达161处。外商银行依恃不平等条约所获取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在中国经营存放款与投资业务,发行货币,经理本国对华借款,垄断国际汇兑,操纵金银外汇行市等,侵犯中国主权,从中国攫取了无以数计的利润,是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的重要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华的英、美、荷、比等国银行被日本接收,业务一度停顿。战后,国民党政府接管清理战败国日本、德国的银行,同时批准英、美、荷、比等国银行复业,连同新增设的共计15家银行,分支机构39处。[2] 虽然战后外商银行在中国的地位和实力与战前相比呈现渐衰之势,各国银行在华势力也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变化,但在华银行的数量却维持不变,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仍为15家,分属6个国家,即:
英国: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沙逊银行
美国:花旗银行、大通银行、运通银行、友邦银行、美国商业银行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中法工商银行
荷兰:荷兰银行、安达银行
比利时:华比银行
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
以上各银行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汉口、重庆、福州、厦门、青岛、广州等11个大城市,共有分支机构36家。[3]
长期以来,外商银行在华最主要的收益是外汇买卖业务,1935年币制改革后,外汇汇率改由中国的中央银行挂牌,外商银行自然不能如前一样公然操纵中国的外汇市场。但是,由于外商银行资力仍然庞大和政府对外汇管制的不彻底,至抗日战争结束后,外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实际仍居于领导地位。如在外汇汇率方面,汇丰银行与花旗银行始终是上海外汇移转证市价的裁定者、香港申汇自由价格的幕后指挥者,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解放前夕。
中共长期以乡村为根据地,直到1949年初平津解放,外商银行对中共领导者来讲,基本上是一个不曾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中共领导重心开始由根据地向新解放区、由乡村向城市转移。如何管理大城市,如何肃清残余的帝国主义经济势力和打倒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势力,建立独立自主的经济体系,迅速地安定民生与恢复国民经济建设,是中共面临的现实问题。金融业是工商业的核心,是社会与经济秩序稳定的基础。中共在进入大城市之前,对如何处理中国存在的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曾有多次的探讨与规划。到目前为止,笔者见到的中共论及外商银行比较早的正式文件,是1948年2月7日颁布的《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指示》,其中有关于外商银行的专门规定,“凡遇有外国银行,或其代办所,不管其是否由于两国条约有互惠规定和特许,一般地应先停止其营业,并审查其业务情况。如认为在某种范围的规定内,确有令其继续营业之需要,亦须经中央批准,并与之订立临时营业合同后,方得许其重行营业。至对其财产,不论重行开张与否,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4] 这表明中共在原则上保护合法经营的外商银行,但同时要对其进行审查、监管,限定其业务范围。
1949年1月平津战役结束,天津、北平等大城市相继解放。外商银行在平津两座城市中历史悠久,势力强大,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已是中共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1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取消帝国主义的在华经济特权,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这种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在执行的步骤上,应按照问题的性质及情况分别处理,“凡问题对于中国人民有利而又可能解决者,应提出解决,其尚不能解决者,则应暂缓解决。凡问题对于中国人民无害或无大害者,即使易于解决,也不必忙于去解决。凡问题尚未研究清楚或解决的时机尚未成熟者,更不可急于去解决。”在此原则下,对于外国在华资本也有规定,“我们对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和私人的在华经济特权、工商企业和投资,均不给以正式的法律的承认。但在目前,也不要忙于去做有关禁止、收回或没收的表示;只对其于人民经济生活危害最大者,例如金融投机,以及于国家主权侵害最大者,例如内河航行等,发出立即禁止的命令。其他如外国银行,不要忙于令其停业,而应先令其报告资本、账目和业务,以凭核办。”[5] 这个文件进一步表明了中共对待外商银行的态度,即允许外商银行存在,但坚决取消其在华所享有的经济特权,严禁其危害金融的投机活动,并将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
194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指出为了进行对外贸易所需要的外汇,有关汇率、结汇、押汇和买卖外汇等业务应由国家银行经理,其他银行不得经营外汇及买卖外汇。对外贸易局应立即研究并修正过去管理外汇的办法,然后由人民政府宣布新的外汇管理办法。[6] 这表明新中国政府将对外汇实行管制,外商银行的传统获利业务将受到限制。
紧接着在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在全国胜利后,对于帝国主义的在华经济事业,要分轻重缓急,予以恰当的解决。随后中共中央提出,新中国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贸易关系包括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新中国也可以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接受外国投资。对已有的外资企业,将采取“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处理和分别对待”方针。据此,对于如何处理外商银行,中共有了更加具体的指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又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共同纲领》的内容,可以说是中共对此前有关外商银行认识与政策的总结。取消了特权的外商银行将与中国普通商业银行一样,在新中国政府允许的法律范围内,经营正当的金融业务;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将由新中国国家银行经理,不再是外商银行的优势业务。外商银行已不可能如国民党政府时期恣意横行,而要受到严格的管制。
二、对外商银行的监管
新中国政府保护合法经营的外商银行,但规定所有外商银行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审查,通过增资、验资检查后,方准重新登记营业。
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打算继续经营的银钱业者,必须向政府重新登记。其中第24条规定,外商银行的登记管理办法以后将专门制订,但在“未公布前均依本办法实行”。
和中国普通的私营银行与钱庄一样,外商银行也要首先向人民政府呈报以下信息:1、机构名称;2、组织及地址;3、资本总额;4、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5、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6、发起人或经理人姓名籍贯简历。另外,在重新开业后,需补报股东名册及董、监事经理姓名简历。与此同时,按规定的最低资本额进行增资,“资本金必须全部认足,并实收资本总额四分之三,经查验属实后,由本府发给营业登记证始准营业,其不足之资金,限开业后两个月内补足。”[7] 完成以上所有手续之后,才能重新开业,获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为了随时掌握银钱业包括外商银行的经营状况,《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银钱业之管理检查机构,外商银行必须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各种业务报表并接受查核;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行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经营,则按其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罚金、令其撤换重要职员、停止票据交换与停止营业的处罚,有关刑事部分者,交由司法机关备案。随后,华东区等大区也都依照《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对私营银钱业(包括外商银行)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外商银行依法重新登记营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在颁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人民政府坚决取缔以往外商银行在中国的经济特权,对其业务范围也进行严格限定,其重要措施就是颁布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业务一向是外商银行的优势业务,为了清除帝国主义国家操纵中国外汇管理和金融财政的特权,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经营管理制度,中共政府决定实行外汇管制。1949年4月7日,华北人民政府首先颁布了《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作为外汇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经营外汇业务向著信誉之银行为“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即代理客商买卖外汇及代办国外汇兑业务;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皆为交易员,交易所的每日外汇牌价,则由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挂牌,交易员按交易牌价介绍或代理客商买卖,严禁一切场外交易;凡属该“办法”定义内包括之外汇,均须存入中国银行作为外汇存款,换取外汇存单,或直接售与中国银行,换取人民币;除中国银行及指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经营买卖、保管或私下转让外汇。《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表明,外汇牌价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决定;唯有中国银行及“指定银行”可以合法地从事外汇业务,而“指定银行”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接受中国银行的管理。
此后,华东区、华南区等也陆续颁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外汇经营与管理完全由人民政府独立自主地掌控。
根据各大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北平、上海、青岛、厦门、广州等外汇业务量大的城市,都先后批准了一批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在国外有分支行或代理机构,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其任务是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当时在中国仍在营业的外商银行,大多数被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为专营外汇的“指定银行”,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对外贸易的需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外没有建立广泛的外交关系,中国的国家银行和国外联行尚未建立经常而可靠的联系。中国对外贸易的对象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保留着这些外商银行,可以利用其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
外商银行一般资金雄厚,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多,信用良好,调拨灵活,因而可以担任中国的国外代理行,起到联行的作用。外商银行可以利用其国外头寸为中国“增加出口,争取外汇”服务,对中国外汇头寸的周转起着调盈剂虚的作用。因而,新中国政府准许除中国银行外的“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可以充分利用其人力、物力及与国外市场的联系,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桥梁作用,以补国家银行之不足。
在“利用”的同时,人民政府也建立了对外商银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外商银行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经营外汇业务;中国银行是监管机构,负有检查之责。如《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指定银行“不得买卖外汇,并不得有代客或自己经营有关资金逃避及套汇或其他投机行为”;“不得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未经中国银行核准之业务,如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得撤销其准许证,并没收其外汇”;“中国银行得随时检查指定银行外汇之帐册,并规定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事务之手续费”。[8]
外商银行虽经审查,先后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严令依法经营,但并非都能循规蹈矩。特别是少数外商银行在解放前操纵中国金融市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已成习惯,解放后恶习难改,对于失去的特权并不甘心,因而藐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工作,违法经营的事件屡有发生。
中国银行作为外商银行的直接监管机构,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员到外商银行实地检查工作。各地在检查时发现多家外资银行都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在上海检查工作时,发现有些外资银行任意修改信用证条款,拒不向中国银行移存超额的外币头寸,不按规定手续向中国银行申请各项费用的外汇。天津某外资银行在办理侨汇时,不经中国银行许可,擅自开出在香港付款之汇票等。对于违法经营者,中国银行依据《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认真查处,及时要求纠正。对于不服从中国政府管理以及严重违法者,则严惩不怠。
1949年7月,天津曾发生一起美商大通银行拒绝验资事件。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要求大通银行与其他外商银行一样呈验资金。但大通银行宣称,必须先由政府指定其为外汇指定银行之后,才能接受验资。军管会指出:验资和指定为外汇银行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对政府有要挟行为,并表示可以把验资期限宽展到7月8日。而大通银行仍顽固坚持其立场。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得知此事后,认为目前宣布大通银行停业不很妥当,可以先在口头上批准其为指定外汇银行,待验资之后则正式办理外汇指定银行手续,并将验资期限再次宽展到7月22日。7月15日,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外侨事务处就美商大通银行拒绝验资一事,再给中共中央并华北局电报,称:“我们认为事情至此,不能再让步。否则以后各事都不好办。如午养(笔者注:即7月22日)该行仍不验资,应立即勒令停业,非验资后不能复业,并在报端公布经过。当否请速示。检讨此事一再展期通融,先硬后软,使外商感觉我有隙可乘,对其气焰不无助长,值得警惕。”周恩来代表中央复电天津市委并告华北局:“同意你们对美商大通银行关于验资及指定代理外汇两事的办理程序,如至午养该行仍不验资,应立即勒令停业,非验资后不能复业,并在报端公布经过。停业后即使验资复业,是否仍委托其代理外汇,值得考虑,望事先不给任何诺言。如不补验,即永不许其复业。” 在协商过程中,大通银行仍然固执己见,拒不配合政府的一再宽宥。最终被勒令立即停业。这件事在外商银行引起极大震动,“都相顾惊愕,害怕不知何时也会遭遇这种可怕的命运。” [9]
外商银行经过一系列事件的打击,嚣张气焰有所收敛,不敢再藐视中国主权,不敢在外汇业务上非法经营。如荷兰安达银行在奉总行令结束中国业务,被中国政府核准清理期间,每周均有报告送达中国银行稽核,在处理困难案件时不敢擅自做主,时常请示中国银行帮助解决。荷兰安达银行在抗战之前,曾收有德国人的嗬币存款,属于敌性存款,已经被该总行宣布冻结,并经中国银行函告将该嗬币折合英金移存本行。至于安达银行所收的战前伪币存款,奉金融处核示,在中国政府相应的办法公布后,将由安达银行委托之中国银行代为处理。
以往外商银行大都是依靠所享有的特权和优越地位,在中国获取利润,在外汇市场上也一直占着领导地位。随着新中国政府相关法规法令的颁布,外商银行必须接受新政府的严格监管,由此外商银行的业务方向发生变化,转向为新中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服务。然而,失去特权与优势的外商银行利润减少,业务清淡,随着中外时局的继续变化,不得不做重新选择。
三、外商银行的停闭及其原因分析
从1949年4月华北区开始,各地的外商银行相继通过人民政府的审核,办理了复业登记。然而,大部分外商银行只是想在中国留下一个立脚点,以对新中国时局作较长时期的观测,并不积极经营。到1956年底,外商银行势力基本退出中国大陆。这期间,外商银行的撤离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1950年)
继1949年6月美蒋封锁上海及沿海一带后,1950年6月又爆发朝鲜战争,美国政府宣布对华实行经济封锁,中国的对外贸易几乎停滞,银行业务随之锐减。在此情况下,多家外商银行宣布停业清理。
中法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早在1948年6月已停业清理,上海分行于1950年停业;美国运通银行上海分行于1949年10月宣布停业清理,次年10月撤离中国;荷兰安达银行于1949年11月申请停业,次年8月撤离中国;美商大通银行天津分行因拒不遵守中国政府法令,1949年7月被勒令停业,其上海分行也于1950年8月正式停业;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在1950年4月提出停业申请,7月撤离中国;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于1950年8月宣布停业清理,1951年正式停业关闭。[10]
与此同时,如汇丰、东方汇理等外商银行也收缩业务,相继关闭了一些分行。截止1951年2月,在华外商银行仅存有17处,分属5个国家8家银行,即汇丰、麦加利、有利、美国商业、友邦、东方汇理、华比、荷兰银行,[11]分布在上海、天津、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因此,在外商银行集中停业的第一阶段,计有分属4个国家的6家银行停业或撤离中国,分支机构锐减了19处。
分析这一时期外商银行大批停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业务量的缩减。外商银行在成为外汇“指定银行”后,业务重心自然仍在外汇业务上,根据中国政府严格管制外汇的规定,外商银行只能代理中国银行的外汇业务,而不能直接经营。中国银行则既是外汇业务的管理者,本身又是经营者。中国银行在授权外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也指定了更多的华商银行经营外汇,外商银行失去了昔日在外汇市场上的领导权和垄断权,业务比重开始下降。下面以对外贸易比较发达的上海、天津为例,分析两地外商银行的外汇收支情况。
1949年3—12月外汇收入与支出表
中国银行% 华商银行% 外商银行% 天津 收入 70.78 12.23 16.99 支出 89.12 7.29 3.59 上海 收入 48.76 23.28 27.96 支出 89.90 4.21 6.89资料来源:中国银行1949年业务简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864页。
显然,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中已居领导地位,若再加上私营的华商银行的业务数字,以往外商银行的优势已成昨日黄花。以下再分析一份1950年外商银行的业务资料。
1950年7—9月指定银行移存与提取外汇比较表
国家外汇银行% 华商银行% 外商银行% 移存 提取 移存 提取 移存 提取 天津 92.41 92.39 3.23 4.52 4.63 3.09 上海 49.86 95.09 26.05 3.01 23.64 1.90 青岛 65.09 78.60 21.30 17.80 12.80 3.60 广州 40.96 96.00 58.99 4.00 0.05 0 汕头 71.73 99.96 20.43 0.04 7.84 0 北京 71.44 99.99 14.49 0 14.07 0.01资料来源:中央私营企业局:在华外商银行概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136页。
可以看出,无论在移存或提取外汇方面,外商银行都只占到很小的比重,特别是外汇提取方面的业务,已几乎是微不足道了。
以上分析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即1949—1950年期间,外商银行在华的业务优势消失,在整个外汇业务中的比重下降。但这并不意谓着外商银行在新中国政府成立后,已无事可做了。虽然业务的相对值下降了,但绝对值还是存在的。
外商银行充任中国的外汇指定银行,利用其资金和信用,在新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中,发挥着有利的作用。如上海对外贸易总公司与外商银行商定之美棉进口办法,仅先付定金25%,其余货款可以在货物到埠与进栈之后陆续付给,这对中国需要进口物资是很有利的。此外,外国进口商人得以外商银行的信用状向中国出口商订货,中国出口商即利用信用状外汇售与中国国家银行的资金收购出口商品,然后装运出口。再如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都对中国资金短绌的出口商人具有帮助,因而促进了整个对外贸易。特别是汇丰、华比、东方汇理和麦加利四家银行因被委任为新中国的国外代理行,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支行也就成为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对新中国开展对外贸易和外汇资金的结算起到一定作用,因而中国银行在业务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四家银行比较活跃,尚具有相当的业务量。
(二)第二阶段(1951—1956年)
朝鲜战争爆发后,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的经济封锁,中国政府采取易货与收缩贸易方针。但是,12月16日美国政府悍然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全部公私财产,并禁止一切在美注册船只开往中国。中国政府针锋相对地发布了《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命令》,决定中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企业的一切财产,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并进行清查;中国境内所有美国银行的一切公私存款立即冻结。对于其他在华外国企业,中国政府区别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征用、代管、征购或加强管制促进其自行结束。至1952年底,已处理的美国企业占美国在华总资产的94%,已清理的英国企业占其在华总企业的 63%。[12]法资企业到1953年也基本清理。
在华外商银行的业务,一向以洋商为主要对象,随着外资企业的纷纷撤离与清理,外商银行的业务量进一步缩减,亏损增加,经营信心严重受挫。从外汇业务来讲,外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由解放前的90%降为1950年9.1%,1951年2.4%,到1952年只剩下1%,[13]几乎已无业务可做。因而,1951—1952年间又有多家银行宣告停业。
美国友邦银行于1951年3月、美国商业银行于4月相继提出停业申请,很快被中国政府批准。1952年6月,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汇丰银行亏损严重,也申请停业。在此以前,汇丰银行在天津、北京、武汉、青岛、福州、厦门、汕头的分行,麦加利银行天津分行均已先后申请停业。荷兰银行也因业务清淡,以亏损为由在1952年8月申请停业。[14] 据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统计,到1952年9月止,尚存的外商银行机构仅剩下9处,即天津的东方汇理银行、华比银行,广州的东方汇理银行,上海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荷兰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和华比银行。其中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荷兰银行4家正在申请停业清理。因而仍在营业的外商银行仅剩下东方汇理银行和华比银行2家,共5个机构。
针对众多外商银行纷纷提出停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析认为,过去中国政府利用外商银行的外汇业务强项,与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如今中国银行已在外汇业务中居领导地位。而且,以往在与西方国家的贸易中,中国的外汇支付方式总是出口须先出货后收款,进口须先付款后收货,这种被动不利的方式也亦改变为出口预收货款,进口货到付款的主动有利的方式。1952年8月,中国出口预收货款占出口的80%左右;进口货到付款已占进口的99%(香港)与62%(欧洲)。[15]可以说,中国实现了外汇业务的独立自主。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文件,即设法挽留英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和法商东方汇理银行在上海各保留一个机构外,其余均批准停业申请,或敦促其停业清理。
此后,荷兰银行、有利银行于1953年获得中国政府批准,正式停业。东方汇理银行在1955年、华比银行在1956年也以业务清淡为由,向中国政府提出停业申请,获得批准。
汇丰、麦加利两行虽然也提出停业申请,但没有被中国政府批准,1954年中英恢复代办级关系,1955年两家银行主动撤回停业申请,表示愿意留在中国继续营业。此谓1950年代之后,中国大陆仅存的两家外商银行,但实际的业务已寥寥无几。
外商银行在旧中国存在的100余年中,凭借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成为资本帝国主义奴役中国人民和掠夺中国财富的工具。中共对外商银行的政策产生于人民解决战争后期,以中共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建立新中国的共同纲领为准绳,随着大中城市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立,终结了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在经济与政治双重意义上体现了主权独立,旧中国金融史上屈辱的一页,终于翻了过去。而依然在华存续经营的外商银行,只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其在金融市场的属性和功能,也逐渐趋同于华资私营银行。
新中国政府对于外商银行并没有采取简单的没收或停业政策。鉴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有经济和商业往来的西方国家未普遍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国营金融机关人力、财力还不足统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现实,在对外商银行的监管中,新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管理与利用,“利用”即利用外商银行已有的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力、资力以及与国外的关系,指定其担任外汇指定银行,在客观上使之成为对外贸易汇兑中的桥梁;“管理”即外商银行一切业务活动要完全服从人民政府的相关法令,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外商银行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但不得从事未经人民政府核准的业务,并不得投机垄断。换言之,新中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依然给外商银行一定的业务空间,如果外商银行能够认清时代的变化,客观定位自己的角色,或可在当代中国历史上有新的篇章。
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外商银行的角度来看,成为外汇指定银行,由于业务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下,过去因特权而产生的巨额利润消失,外国银行的作用也基本限定在对外贸易方面,虽然有微利可得,但无暴利可图。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美国对华实行经济封锁,在华外商银行的业务进一步减少,以至濒于停顿状态,最后只能感叹着无可奈何花落去,相继宣布停业清理,撤离中国。根据中国政府相关法令规定,凡申请歇业的,必须依法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鉴于在华外商银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是一项历时长且颇为复杂的过程,目前缺乏相关资料,只能留待以后做专文论述。
注释:
[1] 直接以外商银行为研究对象的成果仅见:吴群敢:《在华外商银行的概况》,现代经济通讯社1949年5月版;郭予庆著:《近代日本银行在华金融活动——横滨正金银行(1894—1919)》,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寿充一、寿乐英编:《外商银行在中国》,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美]哈罗德·文·B.克里夫兰德等著,郑先炳译:《花旗银行1812—1970)》,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英]Frank H. H. King: 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洪葭管:《从汇丰银行看帝国主义对旧中国的金融统治》,《学术月刊》1964年第4期;朱荫贵:《抗战爆发前的外国在华银行——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4期等。
[2] 中央私营企业局:《在华外商银行概况》,1951年2月15日,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134页。
[3] 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上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4] 中央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1948年2月7日,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8—194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第24页。
[5] 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1949年1月19日,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8—1949),第514—516页。
[6] 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1949年2月16日,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8—1949),第562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921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846—847页。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46—147页;1949年外汇工作专题报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866页。
[10]《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上卷,第117页;《上海金融志》,第199、365页;《解放日报》1949年10月27日、1950年8月10、16日。
[11] 中央私营企业局:《在华外商银行概况》,1951年2月15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135页。另:因资料缺乏,英商新沙逊银行不知所终。
[12] 沙健孙著:《1949—195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理与西方发达国家关系的政策和策略》,《新华文摘》2005年第1期。
[13] 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专题报告(草稿),1952年8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879页。
[14]《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上卷,第116页。
[15] 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专题报告(草稿),1952年8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第879—880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 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