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50年代中国利用外资外智的历史考察【1】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430079)
内容提要:1950年代是当代中国利用外资外智的初始阶段。由于受冷战环境的影响,使中国的利用外资外智局限于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但中国政府以开放的胸襟,通过向苏联贷款、开办合资企业及争取侨汇,构成了利用外资的主要渠道;而聘请专家、引进设备和开展技术合作、利用苏联和东欧国家培养人才及争取海外人才回国是利用外智的主要形式。利用外资外智,促进了当时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技术基础与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关键词:中国 利用外资 利用外智 1950年代
一、利用外资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刘少奇在《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一文中即提出,苏联及东欧各国无产阶级对于中国无产阶级的援助,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很大意义的。他指出,苏东国家对中国的援助将主要是经验、技术和资金。这三个方面可分为外资与外智两类。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利用外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利用苏联贷款;与苏联、东欧国家建立合营公司;利用侨资和西方国家在华企业等。
1.向苏联贷款。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快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开始向苏联贷款。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中国为保障对前线的供给及后来的国防安全,陆续向苏联贷款。根据沈志华教授的研究【2】,1950年代,中国共向苏联贷款13笔,基本情况如表1:
表1 1950年代苏联给中国贷款统计 单位:亿(旧卢布)
序号 时间 协议金额 实际使用 用途 1 1950年2月14日 12 12 经济建设 2 1951年2月1日 12.35 9.86 购买军用物资 3 1951年4月10日 3.4 3.4 购买军用物资 4 1951年9月12日 6 6 购买军用物资 5 1952年9月15日 0.7 0.38 种植橡胶 6 1952年11月9日 10.36 10.36 购买60个步兵师装备 7 1953年6月4日 6.1 6.1 购买海军装备 8 1954年1月23日 0.035 0.035 有色金属公司 9 1954年6月19日 0.088 0.088 有色金属和石油 10 1954年10月12日 5.2 5.46 特种军事用途 11 1954年10月12日 2.78 2.78 转让中苏合营公司苏联股份 12 1955年2月28日 2.47 2.47 转售安东苏军物资 13 1955年10月31日 7.23 7.23 转售旅大军事基地苏军物资 总计 68.713 66.163由表1可知,中国向苏联的协议贷款主要集中于1950年代前期,共计68.713亿旧卢布,实际使用66.163亿旧卢布。13笔贷款中有6笔为抗美援朝战争时期所借,第一笔为期5年的三亿美元虽在抗美援朝战争爆发之前所贷,且规定的用途是“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厂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但在第一年拨付的6000万美元中,除定购钢轨外,大体上都定购了军用物资。第2、3、4笔的全部及第6笔中的1亿旧卢布也用于购买军用物资,共约32亿旧卢布投入抗美援朝战争。只有第5笔橡胶种植贷款和第8、9、11笔用于经济建设,不足3.3亿旧卢布。
2.建立合营企业。1949年初米高扬在西柏坡时,任弼时就提到过苏中经济联合体和租让企业的问题。中共解放东北时,为迅速恢复工矿企业生产,推动经济发展,对开展中苏合营采取了积极态度,如瓦房店和复州煤矿的开采上就采用这种方式。【3】毛泽东访苏期间,彭德怀向中央建议,与苏联开办合资企业,“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资源,发展新疆生产”。他的提议得到了中央的认可。刘少奇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说:“这种事业可能不只在新疆,不只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合办这种工厂和企业。甚至帝国主义国家内的团体和资本家也可能要求来办这种工厂和企业。”【4】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同年3月双方签订了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和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1950年中苏就创建航运公司进行会商。1951年1月与波兰签署《关于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协定》,1951年6月15日,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成立。7月又与苏联合资在大连创办了中苏轮船修理建造股份公司。以上5个合资公司共有资产2.56亿旧卢布,中资与外资各占一半,苏联方面的投资主要是设备。协议规定的合营年限,石油和有色金属两公司为30年,造船公司为25年,民航公司为10年。这些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双方以平权合股为原则,即各自拥有50%的股份,即使增加投资也为同等数目,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力。第二,经营管理机构采取委员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管理委员会由双方派出等数之委员参加,每届任期三年;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由双方分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中波轮船公司为二年);公司职员由双方公民平均充任,正副职位分别担任。第三,公司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法令,并限于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公司享受中国国营及私营企业所享受的同等活动条件,包括交纳国家或地方的捐税和关税;对于公司产品,双方有权按世界价格购买其产品的50%,苏联所购买的这部分产品,可免纳关税及其他捐税,如一方愿意卖出其所得产品时,应首先向另一方提出。第四,双方股东应将其红利的20%交给中国(中波轮船股份公司除外)。中苏合营的四个公司中,金属公司的股本后增加到1亿卢布,仍是各占一半;石油公司后经换文增加到2亿卢布,造船公司的股本也增至1.4亿卢布。1954年底苏联将四个合营公司的苏方股份转让给中国而结束合营。中苏除上述四个公司外,建国初期还有一些合营企业,1949年底有109个【5】,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原定合营12年,由于经营状况良好而继续经营。1953年中捷也开始航运合作,1959年4月在布拉格成立了合营轮船公司,对外用“捷克斯洛伐克海运公司”名义。
3.利用侨资。利用侨资是1950年代中国遭受封锁的情况下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吸收侨汇,二是鼓励华侨投资。建国初期,政府积极倡导“以侨汇为主要手段支持中国的经济发展,动员华侨协助祖国建设”【6】。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从1950年起开始建立了专为侨胞、侨眷服务的华侨服务部。在有关机关的协助和广大侨胞、侨眷的支持和爱护下,各地华侨服务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贯彻党和政府关怀与照顾侨胞和侨眷的政策,密切了侨胞和祖国的联系。随着祖国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的华侨服务部的机构也在不断的发展。到1954年秋,在国内各地的主要侨区,如广东的广州、汕头、江门、海口、梅县、台山、文昌、深圳,福建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石狮、南安、福清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的银行,共设立华侨服务部35个【7】。有的地方的银行虽然没有设立华侨服务部,但也有专人负责为华侨服务。为争取侨汇,中央规定“在人民币币值不稳的情况下,允许汇入侨汇作原币存款,于提取时按当日牌价兑给人民币。”【8】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的政策”的命令,对归侨、侨眷实行“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方针,提高了广大海外华侨汇款和归侨、侨眷争取侨汇的积极性。1950—1960年历年华侨汇款如表2:
表2 1950—1960年华侨汇款表 单位:亿(美元)
年度 汇款数额 年度 汇款数额 1950 1.05526 1956 1.39352 1951 1.86268 1957 1.38040 1952 1.82982 1958 1.17385 1953 1.44490 1959 0.89218 1954 1.31166 1960 1.17596 1955 1.43715资料来源:林金枝:《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
这些侨汇有的是赡家费,有些则是向祖国投资。1949年10月4日,陈云主持中财委所属各部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了引导华侨回国投资问题。【9】针对建国初期侨汇状况,中财委认为,华侨汇回国的资金有一定规模的,可办轻工业,以造纸、制糖等工业为宜,纺织工业可考虑投资于合营的棉纺织厂或创办小型棉纺织厂。资金小的可先存入人民银行,待数量增多时通过投资公司办厂。华侨的投资结构主要是轻工业、商业、垦殖业和交通运输业。1950年9月成立的公私合营北京兴业投资公司,到1953年,主要经营食品、针织、化学药品等。据广州市1952年底的统计,华侨投资于私营经济者,商业为首选,其次是轻工业,继为运输、餐饮和服务业。【10】为引导华侨回国投资,中财委与侨委成立了华侨回国投资委员会。1952年10月,中财委和侨委要求各地应设立华侨投资辅导组织。【11】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中侨委会党组的报告提出,第一要引导华侨投资工业,第二要健全和建立各地华侨投资辅导机构,第三要积极筹备建立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大量华侨、侨眷小量资金,变为大量资金投入国家企业。【12】虽然政府鼓励华侨向大陆投资,但因政策宣传不够,华侨对国内情况了解不多,以及资金回国后究竟投向那里,没有明确方向,导致华侨向国内投资力度较小。1951年1月至次年8月,华侨投资储蓄总额才1368万人民币。为吸引华侨回国投资,至1952年10月,在华南、福建、北京、天津、汉口等地建立了七个投资公司,其中四个专门吸收华侨投资,另三个可以吸收华侨资金。【13】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选完成后,根据华侨的愿望和建议,先后在广东、福建、广西、云南、山东、辽宁、上海、武汉、南京等11省市分别成立了华侨投资公司,它们是国家经营的侨资信托企业,华侨投资由国家掌握调配,企业则由政府管理,投资者领取的股息,不同于定息,而与人们存款领取利息一样,全国约有一亿美元,兴建、扩建工厂和企业100余家。【14】
粤、闽两省是利用侨资的主要地区。1950年,华侨在广州市工业方面的投资总额仅27万元。1951年至1953年,华侨在广东投资创办的公私合营企业主要有三个:华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工业建设公司、广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还有华侨在海南投资创办种植橡胶等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的公司。1958年,广东华侨投资公司除投资扩建原有企业外,还投资新建了21个企业,加上原有的30个企业,基本上做到每个重点侨乡都有华侨投资的企业【15】。华侨还投资兴办公益事业【16】。
表3 1955~1960年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投资情况 单位:元
年份 投资 年份 投资 1955 13 636 240 1958 3 945 910 1956 6 882 910 1959 4 280 020 1957 6 274 610 1960 5 945 560资料来源:广东省情信息库,www.gd-info.gov.cn。
福建华侨投资公司从1952年成立后,广大爱国侨胞投资更为涌跃,该公司股金逐年增长,如以1953年为100,则1954年为217,1955年为491,1956年为1 008,1957年为1 439(当年预计),投资人达8000余户。该公司按照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和华侨投资人的愿望,在许多县市投资或办厂,如泉州糖厂、源和堂蜜饯厂、福清糖厂和福清油厂。【17】1955年为国家生产了价值560.5万元的工业品,同时支援了附近农业经济的发展。【18】至1957年该公司已有工厂19个,1958年拟建11个【19】。
至1959年4月,广东、福建、上海、云南、广西等地的华侨投资公司共兴办企业88家,华侨投资兴办的农场25家。华侨还在各地捐资兴办一千多所小学、几百所中学和许多医院及其他福利事业【20】。
4.利用外资在华企业。新中国成立前中共曾设想,在中国独立后可以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接受外国投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对外资企业应采取“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处理和分别对待”的方针。新中国建立初期,外资在华企业有1192个,资产12.1亿元,职工12.6万人。其中,英资企业200多家,资产6.9亿元,职工9.8万人。英资企业主要经营进出口贸易,仅上海就有98家,金融业36家,工业单位约50个,除开滦煤矿外,主要集中于上海。美资企业资产为3.9亿元,至1950年底,美国在华进出口商由96家减至58家,其中有两家出售给中国私人,有一家准备转为瑞典籍。1950年底,全国还有外资企业135家,连同分支机构共200多个单位,其中上海115个单位,天津30余个单位。按业务划分,进出口业67家,公用事业3家,石油公司3家,房地产公司8家,等等。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声明依法保护外国侨民,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外资企业,均受到政府的保护,从而使“外资企业基本上已变成单纯经济性的投资”【21】。“1949和1950两年间,中国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间的贸易曾一度恢复和发展。1950年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总额超过了抗日战争以前的1936年。”【22】随之,外资企业活跃起来,尤其是中英贸易发展显著。英商在天津新开设了几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有的英商准备扩大投资,添建新厂。英资信昌集团趁机“租进了”纶昌纺织系统。中国的公私贸易机构和在华的外国工商业者,陆续订立了各种贸易合同以及加工订货合同。本来外资企业在中国还有前途,但美国宣布管制中国在美资产,对中国实施封锁禁运和劫夺中国海外财产后,作为报复,中国政务院也颁布了管制美资企业、冻结美国存款的命令。除征用的企业外,管制企业仍继续生产或经营,如对少数在政治经济无大妨碍的美国企业,在上海、天津、广州仍允其经营。但美国的封锁禁运使在华外资企业处于极为困难境地,不得不“吃老本或靠国外汇款接济”【23】。虽然中国政府仍坚持对在华外资企业实行保护政策,但难以为继的外资企业多采用歇业、出租、出售、停业、停产、转让等方式结束在华经营。至1953年,在华外资企业只有563家,职工2.3万人,资产4.5亿元。其中英国资本的企业223家,职工1.5万人,资产3.1亿元;美国资本企业69家,职工1500人,资产1600万元【24】。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进行,外商深感“华商要改造,外商当无前途”,也希望走私营工商业改造之路,有的关门,有的通过转让变成国营企业,如在外资企业的集中地上海,1954年英商对价转让了包括怡和与太古公司在内的9家企业,1955年英商汇丰、麦加利、有利3家银行以及可的牛奶公司等4家企业也完成转让,1956年有14家、1957年1家、1958年6家完成转让,随着1960年瑞士华铝钢精厂和次年丹麦大北电报公司的转让,外商大型企业在大陆基本消失【25】,这种利用外资的“特殊”形式亦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