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京直地区旗地庄头考述
【内容提要】庄头,是伴随清朝旗地产生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辛亥革命后,随着满人的失势,他们一改之前对于满洲贵族完全依附的特性,大多利用自己多年经租的经验霸租甚至侵占旗地。对于北洋政府逐渐开展的旗地清理,庄头最初极力反对,但当其最终不得不屈从时,又依然能利用自己对于旗地地亩册的掌控达到夺取佃户留置资格而自己留买的目的。
【关 键 词】北洋时期;京直地区;旗地;庄头
【作者简介】王立群(1980-),女,河北沧州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博士后。
为了维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地位并保障八旗士兵的生活,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后圈占了大量汉族百姓的土地为旗地。为了方便对旗地的经营,又设立了庄头[1]来管理这些旗地。进入民国,随着旗人特权的丧失,曾经的旗地管庄奴仆——庄头这一特殊群体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庄头利用自己多年经租经验侵占旗租甚至霸占旗地。即便如此,对于庄头及其手中旗地册籍的追寻,却依旧成为北洋历届政府清理旗地时的首要工作。如果说庄头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维持旗地制度的支撑网络,那么到了民国的北洋政府时期,庄头依旧是政府清丈处分旗地的重要依靠对象。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北洋时期京直[2]地区旗地庄头做一考察,以期深化对这一群体的认识和研究。
一
庄头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与消失,和旗地的发展演变密切相连。有清一代,出于管理旗地的需要,皇庄、王庄、官庄以及一般旗地都设置了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为了维护旗地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清政府采取了庄头世代继承即由长子嫡孙接替职务的办法。因此,除因犯事而被革除的庄头外,一般世代而传的庄头对于自家掌管的旗地往往有着很大的实际管理权。尤其是一般旗地,由庄头经收租额,齐缴都统衙门,再由都统衙门转交各业主,庄头在旗地管理中之重要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随着时间推移,庄头又在旗地地租的催收和上缴之间获得一定的差额,由此逐渐积累了财富,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由此,庄头又被称为旗地之上的“二地主”。
二
1912年,清帝逊位,民国肇建,旗人丧失原有的荫庇及特权,经济加速没落,大部被迫以卖地为生。此间,佃户“拒绝交纳旗租、要求收回旗地”的运动不断高涨,而不少庄头为图私利也都利用自己多年经租经验,采取种种手段中饱私囊。一部分庄头见满人失势,甚至将所收之旗地地租完全自肥,避而不见业主;而即使有稍缴租额者,也往往是搪塞延迁,“甚有因知业主失却契册者,竟言早年长典与彼,以霸产权”。[3](P39677)
1914年12月15日,前清王公肃王善耆向京师警察厅呈文称:“敝人在坐落大城县王家口有庄田一万一千九百余亩,由庄头牛长贵经收租银。昔皆按年呈缴,并无拖欠。此届前皇太后下诏逊位后,京畿纷乱之余,敝人当时无暇顾及,该庄头遂辟不来京缴租。去秋大局平复,遣人前往提取租银,孰料该庄头一味搪塞延迁。俟经累次催索,昨晨始自来京,非仅数年租额未解,复声言先王早年长典与彼,希望结束交割手续。似此心肝丧尽无法无天之徒,在大总统优待满族条件下,万难优容之。兹将该庄头,函送贵厅,仰希究办,实为公便。”由此可见,曾经的清朝王公在庄头管理上都如此有心无力,普通八旗官兵对于旗地管理之艰难则可想而知。[3](P39677)
对于庄头的欠租甚至是霸租行径,逊清内务府曾多次向北洋政府反映。早在1913年10月,逊清内务府就曾为欠租庄头地亩撤归各该县收管事咨文直隶都督:“查永清县四等加差庄头周瑞暖、蓟县半分庄头侯金广,均于上年征收钱粮之际交差无几。当据该庄头周瑞暖等呈称,或因该县水灾极重,或因佃户借端抗租,恳请缓征各等情。本府从宽缓至本年麦秋补交。届期该庄头等,分厘未补,一味巧饰推延,实属狡猾已极。自应将该庄头等承领差地全数撤出,晓谕该本族亲丁接充。如无人接充,即归各该县征解。除晓谕该本族亲丁接充外,相应将该庄头周瑞暖、侯金广住址,并承领差地亩数,以及坐落各县村庄,钞录粘单,咨行直隶都督暨咨顺天府尹转饬永清、遵化二县,即将庄头周瑞暖、侯金广承领差地,均撤归各该县暂行收管。一俟有人接充,再为行文指对。至现在撤归该县暂行收管差地应征租项,即由该县征解本府可也。”而根据咨文附录,庄头周瑞暖在永清县承领差地二十九顷八十八亩二分,庄头侯金广在住蓟县和遵化县承领差地九顷二十二亩四分。[4]
对于这一问题,时任总统袁世凯于1913年12月8日下令严格履行《皇室优待条件》、取缔抗租,其声称:“查大清王公勋戚授田之法,除其赋税,免其差徭,盖以优赉王公,与承种其地之该壮丁等毫无关涉。该壮丁等于各王公府缴纳此项银两,均有历年征收册籍可凭,何得以国体变更意存侵蚀。似此任意违抗,殊失孝定景皇后与民休息之心,益乖本大总统一视同仁之旨……一面饬知地方官谕令各王公府所属各壮丁等,仍照旧缴纳,毋任借词延抗。并著各省民政长饬各属,嗣后,凡清皇族私产,应遵照前颁优待条件,一体认真保护。并严行晓谕各处壮丁人等,照旧缴纳丁粮。”由此可见,袁世凯执政时期的民国政府对于旗地的收租是采取了保护态度的。[5]
但是,由于国体变更,当时民众对于社会改革的期望值很高。随着“拒绝交纳旗租、要求收回旗地”的佃户运动不断高涨,[6]不少庄头也以“乡议会、联合会等阻挠为词,多有未将差银交齐者,虽经一再宽容展限,仍多抗延观望”。[7]
1916年获鹿县庄头郭宝被内务府革退一案,则又是庄头利用职权侵吞中饱的一个力证。1916年7月3日,清室总管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发函获鹿县,声称“庄头良乡县大广杨城村人郭宝,经管获邑于底村、大郭村、康家庄、东简良、西简良、南简良、石桥村、马村等八村旗地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拖欠甲寅、乙卯(注:1914年、1915年)两年钱粮”,因此将其革退,“将其所领地亩撤出交地方官暂行收管征租,俟接充庄缺有人时再为指交”,并出示晓谕“该村地佃人等嗣后不得再向该革庄头交纳租款”,以及“严追该庄头即地佃欠交甲寅、乙卯两年钱粮”。经过调查,郭宝系于1914年7月在前庄头郭致广因拖欠钱粮被清室总管内务府斥革后,情愿补交钱粮、接充庄头起租当差的户下亲丁。两年后,郭宝也因欠交钱粮而被革斥,而据于底乡长赵天德、康家庄乡长仵正成、马村乡长刘善成、南简良乡长杨春连、大郭村乡长张保连、东简良乡长张思成、西简良乡长谢明仁、石桥村乡长侯学广等分别禀称,其“协同村正副查明各佃户承种庄头郭宝名下旗地应交甲寅、乙卯两年租银,俱各数交纳清楚,并无分文短欠情事。所有纳租票据,现均检查齐全”,因此获鹿县公署“咨催良乡县严追该庄头郭宝所欠甲寅、乙卯两年租银批解”。但是,当良乡县知事王承榖饬吏去后,却据大马村代管大广杨城村旗乡长方德称“向该村挨户查传并无郭宝之人,碍难指交”。至此,此案最终成为一桩无头公案。而时隔不久,1916年10月,内务府庄头鄂宝川呈称:“窃查有已革庄头郭宝名下地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坐落获鹿县,庄头情愿垫交现年钱粮全数加领”。根据获鹿县1916年10月造具的《代征内务府旗租簿》,该八村原郭宝承领旗地每年共银二百八十两零八钱七分二厘一毫。这笔数目不可谓不多,而家住宝坻县的28岁庄头鄂宝川却情愿先行垫交用以获得获鹿县旗地的收领权,由此不难推断,世代承袭而下的庄头在当时的村庄中可算相当富庶,而他们不计路途遥远在他县包揽旗地经管权,足以见得充当庄头所得利益的丰厚。虽然并没有其他档案用以补充前庄头郭宝案的来龙去脉,但其仅充庄头两年并在已经完全收取租银的情况下隐匿不见,也从侧面反映了充当庄头的实惠足以令其铤而走险、携款潜逃。[8]
1917年6月,逊清内务府会计司又因欠租问题革退了一批东路南路庄头。[9]此外,庄头利用经租经验盗卖皇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豆粮庄头杨志庄领有武清县大龙庄豆粮地亩,民国后私自捏造内务府谕令盗卖其所经管地亩,并请武清县押令各佃户留买,“如不留买,即另卖他人”,后被承种佃户于1918年8月至内务府告发。[10]大粮庄头张长久,领有差地九顷,从1913年起假借内务府名义拆卖差地,被佃户王克慈等人于1920年1月告发至内务府。[11]
其实,随着清王朝的覆灭,旗地的收租确实困难了许多,因此便出现了一些庄头不能按时交纳旗租的现象。但是,作为清廷掌管旗地而产生的附属,更多的庄头此时则是借着自己经管旗地的实际权力大肆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虽有北洋政府保护皇产收租的明令,但是毕竟清皇室已不复往日威严,因此庄头欠租霸租甚至盗卖皇产这类事件屡屡发生而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三
庄头虽有上述种种行径,但无论是对那些希望获得租金的旗人地主,还是对希望通过处分旗地增加收入的历届北洋政府来说,庄头仍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些庄头手中的地亩册,成为了他们确定旗地数量的重要资料。对于这一点,北洋政府有着很清醒的认识,如其所言,“清理旗产,首重搜求地册”,“倘地册、佃户花名与地亩坐落略而不详或册载原佃与先佃姓名不符,往往无凭查处”,[12]而“庄头上承租主下对佃户,管地收租历年已久,册帐归其保存,情形最为熟悉,于旗圈陈报最关重要”[13],因此庄头呈缴地册的作用就很关键。此外,庄头往往“一人而鱼领二三或四五六县之地”[14],于是历届北洋政府在新一番的清理及处分旗地过程中,一般都会先催传庄头呈缴旗地底册。
以1926年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宜分局对旗地的清理为例。1926年夏,张作霖进据北京,全面控制直隶省和京兆区。奉张全面控制直隶、京兆后,设立清理旗产事务局管理旗地;旗地所在各县,则设立“清理旗产事宜分局”办理“旗圈售租及无粮牛录地升科各事宜,以专责成”。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务局即应此于6月27日成立。其成立后,第一项任务便是清理该县的旗地,而获鹿县旗地向系“各该庄头自经手办理,县无档案可稽”,因此庄头手中的地亩册便成为该县清理旗地的重要证据。[15]
为了鼓励庄头积极呈缴地亩册,历届北洋政府还制定了对其的奖励政策,如1926年8月,清理旗产事务局认为“查旗圈地亩,陈报最关重要,催头辅助庄头亦有相当关系,兹为诱腋庄头、催头等出力赞助,并预防阻挠起见,拟定《奖惩庄头催头办法五条》”[13];其他旗地存留较多县份如顺义、通县等也都制定了相关政策,针对庄头辅助清理制定了不等的奖励。顺义县在1926年12月至1927年2月对庄头的劳金如下:
从这组数据看来,庄头虽通过帮助清理旗地获得一定租金,但数额并不多。因此各庄头对于旗地清理并不积极,如1927年10月16日,顺义县行政公署常驻五区清理地亩督察员王震生报称:“查有下坡村村正内务府庄头商文英避不见面,其经手租帐不肯交出,自种之地亦不陈报留置,各佃因多观望不前,有碍进行。”[16]
这种庄头隐匿不出、不配合清理机构的情形并不惟顺义所独有,而是在当时直隶、京兆地区普遍存在。当然,这些庄头虽然最初并不愿出面配合清理,但是在政府的严催下还是不得不呈报地册,不过其呈报往往是虚报或是最终在政府严催下极力争取自己为原佃资格以获得土地留置权。
沿袭清代庄头的继承体制,当清理旗产机关开始遍寻各庄头时,找寻到的往往是该庄头的后代子孙。庄头王正祯早在同治四年开始充内务府庄头,除领有获鹿县庄地外,还领有坐落清苑、安肃(后安肃改名徐水)等县地亩。王正祯去世后,由其子接任,宣统年间,王正祯之子去世,由其孙王凤云接任。1926年清理旗产事务局开始清理旗产后,清苑县公署备文咨请获鹿县将庄头王正祯等克日协传过县,后由获鹿县派差遣队赴大郭村找到王凤云,王凤云声称已经交出地亩册。
但是,经过清苑县复查,“王正祯名下共领地七顷十一亩。兹准送到地册内仅载地三顷二十九亩八分八厘,计尚短地三顷八十一亩有零。庄头王正祯之孙王凤云自必另有地册尚未呈缴”。通过对比,不难看出,王凤云所交地亩册仅在清苑一县就相差甚多,遑论徐水以及王凤云家族的居住地获鹿。
获鹿县在将此部分皇产地亩清查后,认为按照1925年10月颁布的《直隶省旗圈售租章程》“向来凡普通旗租圈地只许售租不许售地者,一律限令租主售租佃户留地”,而“庄头自内务府承领旗租地亩果系只准售租不许售地亩,自应按照旗圈售租章程办理”。对此,庄头王凤云认为自己所领之地并非“旗圈地亩”,“无按照旗圈售租章程办理之必要”。但经过清理旗产事务局与获鹿县政府的最终讨论,仍旧把这些地亩确定为旗地,而且庄头并不具备留置资格,应由已经承种十年之上的佃户留置升科。[17]
但真正的处分结果又是怎样呢?1926年6月清理旗产事务局在清查获鹿县旗地造具的皇产地亩册中,庄头王正祯在获鹿县共领有地亩10顷64亩,分别坐落于底村、石桥村、马村、东简良、西简良、康家庄以及他所居住的大郭村。[18]但在1927年2月获鹿县所造送《处分过庄头王正祯承领内务府旗地佃户姓名亩数册》中,经过处分留置的地亩为11顷27亩。
两相对比,经过处分的地亩竟然比处分前多了将近一顷。这似乎不合情理。因为北洋政府时期对旗地的处分,往往是不足原数的。但是经过两份旗地地亩表的仔细对照,不难发现原因就在王正祯所居住的大郭村所经过处分留置的地亩上。
根据《获鹿县皇产地亩册》,大郭村由王正祯所领有的庄地为459.91亩[18];而根据《获鹿县处分过庄头王正祯承领内务府旗地佃户姓名亩数册》统计,处分后的地亩则为593.98亩。[19]按照清理旗产事务局训令第131号规定,“承种此项地亩之现佃,不惟均过十年,当承租之始,均交有典价若干,即此一端,该庄头已受有代价,自行抛弃其原佃资格,故不能不归现佃升科”。[20]但是,在处分过的地亩册中,由庄头王正祯取代佃户留置的旗地就有176.19亩。由此不难看出,这些庄头在清理机关严令下交出地亩册时往往减报旗地数目,但当其所经管的这些旗地不得不留置时又往往剥夺佃户资格强行由自己升科获得土地。虽有清理章程的规定,不得夺取佃户留置资格,但是为最终达到获得地价的目的,清理机关又往往对庄头的不法行为放任自流。诚如清理旗产事务局调查所言,“当清理旗产之始,传知各庄头令其呈报租册,则匿不肯见,及派员调查、按村登记,又复要求自居原佃,归其一人升科、一家暴富”。即便如此,当有告发之时,“总处又以欲清旗地,势必假手该辈,不得不袒护优容……情同县府粮柜地方,俗名称之为‘地虫子’”。[3](P39827)
为此,大郭村以及此县的许多租种旗地的佃户都为庄头侵占他们留置旗地权的问题状告过这些庄头。如1926年9月,大郭村佃户杜成瑞、杜景堂、张祥云等禀文县署称:
“为遵批升科事情,因民等村旗地颇多,多为匡王二姓侍强独占,任自隐科不升,国课不纳。而二姓世袭,利赖均系夺佃增租,认为已有贫民任其凌虐,愚弱受其播弄,因赖垂涎余生,莫敢维何。窃思满清尚逊,伊等早应声明,国课非惟隐科不升反骄横逞暴,殊属不合,幸蒙我仁天藻鉴明断,令有旗地者各自升科。窃谓二百余年黑幕,一旦我公揭露天日,民等感激无限。查民等村所种旗地,约有一百余亩,该旗地承种户约有二十余家,民等遵批代表前来呈报,仰乞县长准予升科,使民等照纳国课,则民等感大德无暨矣。”[21]
此外,东简良村村长崔连任和村佐崔炳魁、张士魁也曾为庄头阻挠佃户升科一事上书县公署:
“窃查身村张明伦佃种旗地十亩、崔进城佃种旗地十七亩、张群太佃种旗地九亩二分、崔印业佃种旗地六亩,均系牛录旗地,均由庄头张纪云、张黑子、王凤群自以价承典,历来年久,均有典契,系属原佃资格。前蒙派员调查旗地之时,身等同调查员业经正式注册呈报在案。以上四宗核与庄头等毫无纠葛。无奈该庄头朋比为奸、串通一气,竟以地有纠葛阻挠佃户升科,以致票传之际,将张明伦等人摘出未传。所有伊等交代表等进行升科之款,现已停顿。似此庄头阻挠佃户升科核与定章不合。详查崔进城之佃契二张于民国十三年奉令呈报公署听候升科核办。”[22]
对此,居住在大郭村、于底村的庄头王凤云、匡尊亲、王树勋等于同年12月间联合起来,为了维持自己已经留置成功的旗地再次向县署提出留置权问题。庄头王树勋呈文称:
“缘身有坐落身村地九亩五分,委因人工分连耕养不便,按照普通现种地亩办法,将地租与身村张献瑞七亩、高群明地二亩五分,每年每亩租价多寡不等,租种一年为满,再议再租,身有租帐为凭,一非指地借钱二非典当,实与租种民地普通办法相同。本年奉令旗产地亩改章升科。业经遵照保大升科章程及现奉章程,身已交价升科,领有凭照,有案请查。并通知过张献瑞、高群明明年不租地由身将一切手续办理完全。今委员到村,调查如有遗漏未经呈报地亩赶紧呈报,以便核办。不料张献瑞、高群明乘事捣乱欺朦委员又将租种过身已升科地亩开给委员转呈公署希求妄想,若不禀明倘被欺朦亦令交价升科纠葛何堪设想,为此禀明。”[23]
对于此次庄头的联名请求,县署给予了这样的批注:“该民既已升科在案,自不能再许他人复争”。[21]
虽然北洋政府如走马灯一样轮番上阵,但每每地方开始新一轮旗地清理时,总是需要遍寻该处世代经管旗地之庄头。因此,这些庄头便往往借机要挟充当清理旗产处头目以求利益,甚或夺取原佃资格为自己谋取留置旗地的权力。对于这些世代充当庄头的旗地之上的“二地主”而言,他们依恃着祖辈延续而下的特权早已家底丰厚。虽然他们最初曾经反对过政府的清理政策,但是最终不得不屈从时,则往往夺取留置资格而使自己成为地跨数村的大地主,一如前已述及的获鹿县庄头王凤云那样。
对此,北洋政府虽然也曾多次发文表示“夺佃”的不合法性,但是面对着经过这些庄头偷行升科而为政府带来的留置价款,他们的反对则最终不了了之。毕竟,北洋政府通过处分旗地已经达到了自己的初衷,即扩充了财政来源。
【参考文献】
[1]庄头,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所设田庄的管理人。清代之庄头最早出现于皇庄之中。皇庄建立之初,从庄上的劳动壮丁中佥拔出庄头,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随着时间推移,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清中叶旗地普遍实行租佃制后,庄头的职能发生变化,他们除仍然役使少数壮丁外,还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转送各租主等权利,成了名副其实的二地主.
[2]北洋时期袭用清时旧例,将今日之河北地区沿称“直隶省”,并于1914年划大兴、宛平等二十余县与顺义府为一独立行政区,名曰“京兆区”。从此,直隶、京兆分治。1928年北伐成功后,南京国民政府复将二省区合并,改名“河北省”.
[3]萧铮.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Z].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
[4]溥仪内务府为欠租庄头地亩撤归各该县收管事咨直隶都督文[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5]袁世凯关于严格履行皇室优待条件取缔抗租之命令[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6]溥仪内务府会计司三路庄头为请立保佃收租章程事之禀文[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7]溥仪内务府为催促庄头从速完欠皇租之堂谕[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8]内务府谕令各佃不再向革退庄头郭宝纳租[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1-594.
[9]溥仪内务府会计司为革退东路南路庄头之堂谕票底[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10]溥仪内务府会计司为请查明杨志贤等盗卖皇产致武清县函[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11]溥仪内务府为严禁庄头盗卖皇产事致遵化县公署函[Z].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26-476-802.
[12]河北官产总处通令字第4号[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3-616.
[13]清理旗产事务局训令第90号[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2-820.
[14]清苑县请协传庄头王正祯过县办理清私产地亩卷[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2-979.
[15]联军筹饷督办饬查旗租各数[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2-820.
[16]顺义县旗产官产清理分处关给总务处呈送各款的文件[Z].顺义县档案馆馆藏:2-1-423.
[17]清理旗产事务局公函第31号[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2-820.
[18]获鹿县皇产地亩册[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3-1139.
[19]获鹿县处分过庄头王正祯承领内务府旗地佃户姓名亩数册[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4-395.
[20]清理旗产事务局训令第131号[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3-1139.
[21]大郭村村民代表为旗地恳请升科事的禀文[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4-394.
[22]东简良村民代表村长崔连任为庄头阻挠佃户升科的禀文[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4-360.
[23]大郭村匡尊亲等照章升科卷[Z].河北省档案馆馆藏:656-2-851.
来源:《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2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