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权力与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的社会分层
一、引言
关于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社会分层问题的研究,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范式。第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范式,其研究者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毛泽东等职业革命家;一是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研究型学派——“中国农村派”。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范式经过不断拓展,建立起关于农村问题分析的“土地制度决定论”的理论模式,其主导性概念就是所谓的“地主制经济”,“即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包括农民所有制及各类官公田地在内的土地关系整体,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地主制经济所主导的农村社会结构呈现出地主—农民二元对立。
第二种是士绅理论范式,其主要观点是,阶级分层与乡村社会意识中的分层标准存在差别,乡村社会成员对自身社会地位的评价倾向于以儒家伦理观念构造他们的利益与期望,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看待自己层级地位的评价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标准。士绅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梁漱溟等。梁漱溟认为,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缺乏私有观念,根本不存在所谓阶级对立。基于礼俗的文化传统为乡村社会披上一层情谊的面纱,使村民不至于因为贫富的差别而形成一种阶级对抗的局面。士绅则在礼俗的形成与维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种是民众视角范式,其基本主张是对乡村社会分层的探析应顺着乡村社会固有的发展线索、立足于乡村成员的认知情状来进行。美国学者杜赞奇的研究表明,乡村社会的权力不能不受制于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权力的文化网络”包括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等内容。渠桂萍认为,乡村民众给其成员的社区定位,本质上是一个心理空间的序列分层,包含着他们对一个社区成员的价值判断。王先明认为,乡村社会成员大致可分为四大阶层,即乡绅权势阶层、乡村能人阶层、普通乡民阶层和劣势阶层。其中,乡绅权势阶层具有权威与主导性的社会地位,乡村能人阶层凭借其能力与技能在社区内也有一定的支配作用,普通乡民阶层对上述两大阶层尤其是社区精英阶层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劣势阶层则受到乡村成员的同情或鄙视。
表面上看来,上述几种范式迥然相异,甚至针锋相对,实际上是各有侧重,从不同的角度拓展了20世纪前期乡村社会分层问题的研究。如果能将几种理论范式兼容并蓄,建立起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对于全面深刻地认识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分层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现拟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这一新的分析范式以“乡土资源”作为核心范畴。乡村社会的分层决定于乡土资源的分布状况,乡土资源包括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经济因素以地权为核心;但地权并不是计量乡村财富的唯一指标,农户的财富积累能力决定于农户全要素收入与生产生活支出的差额。非经济因素是指由社会声望、政治权力等因素所形塑而成的影响力。在传统乡村,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联系稍弱。近代社会的变迁使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相互作用进一步加强,经济因素在社会分层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渐突出。因此,在20世纪前期的乡村社会分层体系中,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作用。
二、经济因素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乡土资源”中,经济因素的核心部分土地是最为关键的稀缺性资源,对于大多数乡村成员来说,它不仅是维持生计的根本,更是衡量其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在村庄中,家庭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拥有土地的多寡。土地能给予农民家庭独立人格、精神鼓舞和自由的感觉,但并不等于说资本、劳动力等因素的影响就不重要。一些研究仅仅强调了土地这一显著性指标的影响;一些研究则要求考察农户全要素收益以及农户消费与积累的状况。虽然都是关于乡村社会分层问题的经济分析,由于所采用的指标不同,其结论并不一致。
1.地权状况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乡村,虽然有少量的土地属于官产或者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但大部分土地都是私人所有,地权在农户之间的分割是基本清晰的。因此,根据土地占有状况对农户进行粗略的区分,还是可行的。
陈独秀在1923年曾撰文指出,中国人口约有6000余万户,而农民有4000余万户以上,农民占全部人口的70%以上。农民们的生活程度不一定有十分悬殊的差别,但是其经济地位却应有所区分。根据土地占有状况,广大农户可分为四类十等。第一类,自己不耕作之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第二类,自耕农,包括自耕农兼地主、自耕农兼雇主、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第三类,半益农,包括佃农兼雇主、佃农;第四类,雇农。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也是根据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将其分为地主、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雇农及农村无业者十类。上述分类实际上可以进一步简化,即将农户分为地主与农民两个大类,而农民又可分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三种。
什么是地主?一般认为,地主,就是占有较多土地,并将土地出租以收取地租的农户。关于地主在农户中的比重,20世纪30年代有如下几种估计数:根据卜凯1929-1933 年对全国22省调查,地主约占农户的3.5%。根据土地委员会1934调查,地主占农户总数的2.05%。1932 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调查,地主户数占7%,占有土地38%。薛暮桥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 年6省调查推算,地主户数占3.5%,占有土地46%。陶直夫(钱俊瑞)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情况,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50%。吴文晖1934年估计,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32%。陈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26%。中共中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6省97 县100乡调查,地主户数-4qc,占有土地41%。苏南25县973乡调查,地主户数占2.3%,占有土地31%。东南4省235县调查,地主户数占3% (人口占4%),占有土地26%。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地主户数占3.79%,人口占4.75qo,占有耕地38.26%。高王凌据此认为,地主在农户中的百分比约为3%-4qc,人口约占农村人口的5%。
什么是农民呢?一般认为,所谓农民,必须具备下面条件:一是其活动范围主要限定在农村;二是经常在土地上劳作;三是不以剥削为生。根据这一定义,农民主要包括自耕农、佃农及雇农,他们以在田地上劳作为生,或经营自家田场,或在别人田场上出卖劳力。
卜凯等1929-1933年对中国22省调查,自耕农在农户中的比重平均为54%,半自耕农比重为29%,合计占83%。根据张心一估计,自耕农占44%,半自耕农占23%,合计67%。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自耕农占到农户总数的47.61%,半自耕农占到农户总数的20.81%,两者合计,高达68%。综合这些调查数据,全国自耕农半自耕农比重,约占农户总数的70%左右。北方显高于南方。卜凯指出,南方水稻地带自耕户较少而佃户较多,“殆因(南方)财富累积较大,交通与运输较优,以及人口之密集,人民之积有财富者,于十年以前,莫不投资土地,以获其报酬,以为稳妥投资,或以增声望”。
根据北京政府农商部调查,佃农在农户中的比重,1918年约为26%,1920年约为24%,1921年约为42%。卜凯估计为17%:张心一估计为33%。土地委员会的调查为16%。综计上述数据,佃农在农户中比重约为24%。另外,农村还有一定数量的出卖劳力为人佣耕的雇农。根据土地委员会调查,平均约占农户总数的1.6%。北方各省雇农比例较高,这与北方如华北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地主有关。
总而言之,农民占农户的绝对多数。就全国情形来讲,占到86%:其中广东最高,占99%:江西最低,占74%。就自耕农比重来看,华北地区明显高过其他地区,长江中下游各省及华南广东地区明显较低。而各省佃农及雇农所占比例则和自耕农成反比,如自耕农比例较低的广东省,佃农和雇农的比例高达59%:在自耕农比例较高的山西省,佃农和雇农的比例仅为2%。这和当时的一般观察是基本吻合的。卜凯指出:“中国南部租佃之制,远盛于北部,然全国各地之佃农,多寡悬殊,有绝无佃农者,有尽为佃农者。是故中国佃农并不普遍,然在若干地方,颇为重要”。中共中央1929年9月的一份文件中也指出,在中国北方各省,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比较少,而农民占有的土地比较多,所以自耕农比较多,佃农比较少。
地主与农民在经济生活中各自的重要性还可通过自耕与租佃面积的比较来揭示。根据北洋政府的调查,全国耕地的自耕面积为耕地总面积的67%,承租面积为耕地总面积的33%。根据卜凯调查,自耕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0%,租佃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土地委员会调查结果与卜凯调查结果相同。上述数据说明,绝大部分土地为农民而不是地主所占有。
2.农户“家计”状况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20世纪前期,中国的农业生产仍然主要是用传统的方式在进行。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同,传统农业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是为了满足消费的需要。农户的耕地与资本都是十分缺乏的,大部分农户只有通过劳动力强度的深度开发,来维持一家脆弱的生计平衡。农户只有在维持一家生计以后,还能有所剩余,才有可能积累起财富。这里所谓的“家计”,指的就是一家生计状况。在这一指标体系中,土地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其他生产要素也很重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家户人口数量及其结构的影响。所以,从财富的角度探讨农村社会的分层问题,除了要看农户土地占有及使用时获得的收益外,还应看农户其他生产要素收益状况,最后考察所有要素收入在满足基本需求后的剩余问题。这正是中共对农村社会进行阶级分析时所采取的方法。
根据农户的家计状况分析农村阶级状况时,农户被视作一个独立的经济或政治单位,投入与产出、消费与积累的情形,都被考虑进来。如在投入方面,土地、耕畜、农具、家屋、货币、劳动等,都被看作是可以增加财富的要素;在产出方面,土地产出、利息、工资等则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要素收入在满足家户基本需求后是剩余抑或不足,决定了家户基本的生存状态:贫穷抑或富裕。最后,对富裕的农户,则要重点考察各要素对收益的贡献,如果是劳动占主要部分,则说明是“勤劳致富”;如果土地、货币占主要部分,则极有可能被视为剥削阶级。根据这一标准,农户被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
什么是地主?占有较多土地,自己不劳动,专靠剥削农民地租,或兼放高利贷不劳而获的,就是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此外或兼放债,或伙喂矬畜,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形式。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人的。富农一般都占有优良的生产工具与较多牲畜,及活动资本,自己劳动,或经营土地生产,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重要部分。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人.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农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人,反而普遍受苛捐杂税的剥削,其中许多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只有部分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贫农有些占有~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有少数牲畜,有些完全无土地牲畜,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与牲畜,受人地租、债利及小部分雇用劳动的剥削。任弼时指出,占有少量土地、农具等,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就是贫农。贫农是农民中的半无产阶级。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称为工人(包括雇农)。雇农是农村中的无产阶级。
显然,在中共所采取的农村阶级分析方法中,农民的财富已具有扩大的涵义,包括农民所拥有的所有生产要素。不仅如此,他们还特别强调对财富获致方式以及生产剩余的考察。
如有—人家21口人吃饭,劳力5 人,雇长工2人,有地,一部分自耕,一部分出租,每年可获租谷75石,收高利贷400元,有牛8头,驴9头,羊150只。这一家不是地主而是富农,因为其自己生产收入,已经成为其家庭收入的重要部分。有一家48 人,劳力6人,2人自带驴子帮助运输(当地叫赶驴),每年请长工1人,牧童1人,放债50元,3分利,土地完全自耕,有窑洞12孔,牛7头,驴9头,羊130多只。这一家虽有较多的土地、牲畜,并兼雇长工放债,但因家庭大,消费大,剥削部分没有占全年收入的重要部分,这一家可算富裕中农。
一般估计,地主富农人口不到乡村人口的10%,占有土地达全部土地的70-80%。但1950年,国家统计局推算,地主占有不到40%的耕地;1950年5月,陈云在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上说,旧中国地主的土地约占40%:李锐同样认为地主占有土地数量不过50%左右。
与以地权为中心所作的分析比较,在以“家计”为中心的分析中,地主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三、非经济因素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影响农村社会分层的非经济因素可以分为社会声望与政治权力两个方面。生成社会声望与政治权力的路径不同,社会声望内生于乡土社会,政治权力则是由国家从外部嵌入的。基于社会声望所获得的权力是一种非正式权力,由国家所直接授予的权力是一种正式权力。
1.社会声望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所谓社会声望,指的是无法定量衡量的、乡村民众在长期的文化积淀中逐渐认同的一种社会评价。
在传统的乡里社会,农民首先是作为一个宗族成员而存在的,宗法制度对他们的影响,要远胜于其他的制度安排。“宗族和家庭”就如同一张大网,笼罩着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又好似无孔不入的水,浸漫于中国社会意识和精神的最深处。乡里社会有时就是按照宗族的方式设立的。农村社会虽然以宗法关系为核心,但又并不囿于宗法关系而形成一个个排他性集团。它由近及远,又引远入近,结构起传统中国社会。正如费孝通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以家庭与宗族为核心,但并不限于家庭和宗族,而是像一个以自己为中心所形成的许多同心圆,就好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而且愈推愈远,愈推愈薄,由此形成一种差序格局。
总之,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舞台通常是社区内血亲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则是轮廓分明的血缘组织成员,对社区领袖的追随与服从已沉积为乡土文化的一部分。这是一种礼治秩序,它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在教化中养成的敬畏之感。
费孝通用“长老统治”来描述传统中国的社会控制方式。他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变化很少的社会里,文化是固定的,很少新的问题,生活是一套传统的办法。如果我们能想象一个完全由传统所规定下的社会生活,这社会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也是在这种社会,人的行为有着传统的礼管束着,儒家很想形成一个建筑在教化权力上的王者;他们从没有热心于横暴权力所维持的秩序。
通常情况下,人们则习惯于用士绅治理来说明传统乡村社会的管理。在民国以前,士绅主要来源于表征着上层儒家文化的科举考试。知识分子在多年的寒窗苦读之后,通过参加各级科举考试以获得功名,也就获得了绅士的身份。一些人只有比较低级的功名,没有成为正式官僚的机会,从而活跃在乡村社会;一些人科举致仕,退休后也回到家乡。这些人就是所谓乡绅,构成乡村社会的上层。大多数时候,这些乡绅都能秉持乡村传统,热心乡村公益事业,靠良好的道德素养以及行动能力来赢得乡民们的尊敬。在乡村社会,只有财富没有文化的家庭往往是孤立的,富裕的有教养的农民看不起他,而他又不想与穷人为伍。因此,仅有财富并不能使一个人在农村社会享有地位,只有熟悉儒家经典的士绅才能在乡民的心目中具有极强的社区聚合力。
民国鼎革,虽然乡村社会也经历了巨大的震荡,但社会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乡绅仍然主导着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是士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士绅不再是具有功名身份的人士,而是包括在自然形成的社会领域中有最广义领导才能的一切人物。他们能成为领袖主要是因为他们得到平民的认可,信任,赞许,尊敬和服从。财富,权力,良好的教育背景,较好的交际能力以及突出的德行等都足以为家庭带来好的声誉,使其赢得乡民的爱戴。
在山东台头村,勤劳节俭经商致富的商人,基督教牧师,村学校老师,容貌较好举止优雅或者有胆有识口齿伶俐的乡亲,富裕的大家族族长等,都是富有声望的。在云南昆阳,由平民上升为士绅的途径也变得多样化,有经由学校教育和行医而上升的,有经由从军、从政和从商而上升的,有经由婚姻关系而上升的,等等。
2.政治权力与乡村社会的分层
在民国以前,正式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拓展,地方治理事务多仰仗于地方士绅集团。虽然各地乡村都有名目不一的基层员役,但这些人在地方的影响力十分有限。在很多乡村,基层员役要由农户轮值,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民国以后,基层员役的权力扩张,逐步成为乡村社会有影响力的一个阶层。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遭到冲击,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加强。
近代以来,传统的乡村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一些村社成员离开了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故土,迁往异地他乡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另外,社会环境变化的结果,使地权转移与集中的速度加快。因为生活所迫,一些土地所有者一点点变卖田产,终至于成了无产者。张闻天指出:“商品侵入农村更急剧地促使广大的农民破产。农民破产的结果脱离土地,农村生产更趋衰落,不但一般因受商品经济侵掠结果之贫困的农民,要出卖自己的田地,旧式地主也可能在生活压力下将自己的土地整批出卖,于是城市资本便乘土地上投资轻、获利厚的机会,收买其土地了”。这些土地的新主人却往往不是其同族或者同村熟人,而极有可能是与他们素昧平生、居住在城市的商人、军阀、官僚等。
黄宗智写道:“20世纪的加速商品化,改变了(华北)佃农和雇农的生活。20世纪前一般的佃户,在初期分成租约下向他们的地主租地;30年代的佃户则逐年定约,缴交定额,往往要预付给一个不认识的地主。”农村过去的那种“伦理情谊”正被荡涤几尽。“20世纪前一段的雇农,为一个对他维持互惠关系和礼俗关系的亲属工作,30年代的雇农,纯为工资而工作,免去了旧日的礼俗细节。佃户和雇农,同样都变得更像为工资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无产者’”。
这是乡里社会共同体逐步瓦解的过程。正如梁漱溟所感慨的,中国近代社会变化的结果就是“其千年来沿袭之社会组织构造既已崩溃,而新者未立”。人们“以自己为重,以伦理关系为轻;权力心重,义务观念轻,从情谊的连锁变为各自离立,谦敬变为打倒,对于亲族不再讲什么和厚,尊敬师长的意味完全变了,父子、兄弟、朋友之间,都处不合适。”与此同时,“教育、政治、经济三种机会,都渐渐走往垄断里去”。
与此同时,现代国家构建使国家的职能范围迅速扩张,乡里社会半自治状态的治理结构被彻底破坏,国家政权的触角已经伸到每家每户。农村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承担着日益繁杂的任务。这一切改变了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以传统农业社会与近代社会比较,农户积累象征性资源的途径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传统农业社会,人们看重的是道德与能力;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拥有政府所给予的权力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代表,区乡(镇)保甲长成为乡村社会的强势人物。
在由士绅管理向政府治理的转换过程中,非正式权力系统与正式权力系统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在一些地方,由于受到传统权力运作方式的影响,乡村权威的权力运作模式与国家铺设的权力轨道相分离。在更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加强,“权力精英”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这就促使乡村权威由幕后走到台前,与合法“权力精英”不断靠拢媾和。
在华北,“到了二三十年代,由于国家和军阀对乡村的勒索加剧,那种保护人类型的村庄领袖纷纷‘引退’,村政权落入另一类型的人物之手,尽管这类人有着不同的社会来源,但他们大多希望从政治和村公职中捞到物质利益。村公职不再是炫耀领导才华和赢得公众尊敬的场所而为人追求,相反,村公职被视为同衙役胥吏、包税人、赢利型经纪一样,充任公职是为了追求实利,甚至不惜牺牲村庄利益”。
至此,乡村社会生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首先,获得政府强力支持的基层官吏在乡间政治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积聚起财富,成为乡村富户。其次,面对国家不断增加的赋税征收以及基层官吏的巧取豪夺,地主富农要想不破产,就必须谋求政治权力的庇护。乡村居民的社会地位不仅仅取决于经济资本,而且取决于包括不能还原成经济资本的社会、文化、象征资本的总资本量和其构成比率。其中经济资本占优势地位,它可以转化为其他种类的资本。地主富农与基层官吏逐渐联结成一体。在现代农村,形成了_一种“绅商”统治的局面,即我们所看到的地主阶级的统治。
四、结论
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乡村社会,乡村居民之间的分化是存在的。导致这种分化的原因首先是人们的富裕程度。显然,只有少数富裕家庭才能过一种比较体面的生活。同时,社会声望、政治权力也是影响乡村居民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
本来,地主与农民,政府官员、士绅与乡里社会,可以形成一种紧密协作关系,以保障生产,解决农业劳动力短缺和过剩的问题,扩展经济的领域,促进乡村社会的安定,从而维持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生存。但是,乡村治理方式的改变阻碍了乡村社会各阶层之间协作关系的形成。
地方社会的统治模式随着国家权力的下移而发生了质的变化,作为地方领袖的乡绅,传统时代基于社会文化资本而生成的权威价值日趋淡化,乡村政治的基础不再是道德与能力,对于地方社会的统治则更多地依赖于权力资本。乡村政治的目标也不再是乡村共同体的利益。在新的政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绅士,他们凭借的是财富、向上的野心以及出色的钻营能力乃至黑色暴力,介入政治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乡村的治理结构由是发生转变,有钱的人努力地使自己成为地方政治的中心人物,而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能跻身政权中,就能很容易成为乡间的有钱人,财富就这样与权力结成同盟。基于在乡村社会土地是最大宗最可靠的财富,有钱人大多是地主,我们不妨将这种同盟视为地主阶级的统治。他们的压迫对象则是农民。与传统社会中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不同,现代乡村中的地主与农民间已较少乡谊式的温情,更多的是围绕着分配土地产出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我们看到的是地主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将农民所得攫为已有,这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过程,凭借的除了作为再生产性的资本如土地,更重要的是新政权赋予他们的治理乡村的权力。
【作者单位:湖北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原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摘自《新华文摘》2012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