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前20年南洋海防经费收数考
【内容提要】南北洋海防经费供应的不平衡,是南洋海防建设落后于北洋的重要原因。关于甲午战前20年的南洋海防经费总数,现有研究以估测为主,没有实据支撑。本文根据江南筹防案、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经费清单等档案资料,梳理南洋海防经费的筹措过程,统计其20年的总数约为1973万余两。
【关键词】南洋;海防经费;收数
甲午战前20年,南洋、北洋是晚清海防建设的重点地区,分别由两江总督、直隶总督兼为海防大臣,收用江苏等省关按年划拨的海防专款,并于海防专款不敷时罗掘大量购船经费、炮台经费等,受世人瞩目。然就成绩而言,南洋海防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北洋,海防经费供应的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南洋究竟收用多少海防经费,学术界却研究较少,相关结论有:樊百川先生估测前10年约收700万两[②],后10年约收650万两[③],共1350余万两;《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梁义群先生估测为600万两左右;[④]谢茂发先生估测前10年收用430万两,后10年收用640万两,共1070万两。[⑤]这些结论依据少量的、零碎的南洋大臣折片函牍资料,篇幅较短,推测较多,难以为信。
其实,南洋经费的收支数据主要见于江南筹防案的奏销清单,另有部分数据见于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的报销清单及其它零散资料中。笔者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已找全江南筹防案清单、江南机器局局造轮船清单等,试对南洋经费的总收数作一统计、说明,以加深对晚清海防建设史、甲午中日战争史的相关了解。
一、江南筹防案清单中的收数
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两江总督李宗羲于江宁设立筹防总局,以布政使梅启照、候补道赵继元等总理其事,主办炮台建设等。[⑥]后筹防局职能有所扩大,诸如南洋海防经费的收支、主力军舰的购造等皆归其统一报销。
据江南筹防案清单,海防专款是南洋海防经费的常年来源。海防专款是南北洋海防建设的专用款项,自光绪元年(1875)七月起开始划拨,由江苏等省厘金项、粤海等关关税项承担,清廷粉饰为每年约400万两。[⑦]然因种种原因,各省关无力解足,且清廷不断调低海防专款的应拨数额,加上种种不利于南洋的解拨方案,诸如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南洋份额全解北洋[⑧]、光绪三年起每年扣除协苏新饷12万两[⑨]、光绪四年约划拨一半为华北赈费[⑩]等,南洋海防专款收数有限,至光绪二十年底只收10 659 253两,详见表1。
表1:南洋所收各省关海防专款数额表[11](银单位:库平两)
年分 江苏省 浙江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江海关 浙海关 闽海关 粤海关 山海关 光4-6 55 000 108 949 312 114 100 801 110 802 111 963 53 955 光7-8 566 839 199 126 226 839 143249 69943 光9 248 950 101 979 84 387 50 000 36 780 光10 212 877 54 403 92114 50 437 39 642 光11 213 346 103 468 73 071 26 302 光12 140 000 220 000 20 000 278 803 35 419 12 529 28 358 光13 500 000 50 000 50 000 260 814 64 438 22 211 光14 290 000 20 000 50 000 232 852 119 418 光15 320 000 30 000 36 500 290 859 119 825 光16 350 000 10 000 358 476 119 946 光17 320 000 10 000 385 461 128 082 光18 320 000 10 000 370 093 118 554 光19 320 000 20 000 318 312 147 721 光20 310 000 277 122 126 124 总数 10 659 253注:1、为制定表格方便,光绪四年至光绪六年以“光4-6”表示,以下类推。2、数据统计时,个位后省略。
除海防专款外,江南筹防案清单还记有部分海防杂款收入[12],如下:
1、江西等省协助南洋炮台经费318 949两。同治十三年六月,因日本侵犯台湾,两江总督李宗羲筹建吴淞等处洋式炮台并购置洋炮,据估计,约需八九十万两。时江苏省款项竭蹶,李宗羲形容为“即使(户部)拨款不增,筹防依然缺用”,而南洋炮台关系长江数省,遂奏准通力协济,具体数额为:江西、湖北省各15万两,安徽、湖南省各10万两。[13]至光绪三年底止,江西省、安徽省解足25万两,湖北省解28 949两(欠121 051两),湖南省解4万两(欠6万两),共解318 949两。
2、江海关原解部二成洋税520 003两。江海关四成洋税,有二成为江南制造局、金陵机器局军工经费,另二成扣拨陕饷、黔饷外,余款原解户部存储,自光绪元年七月后提充为海防专款。[14]
同治十三年,李宗羲筹建南洋炮台,除奏请江西等省协款外,还奏准截留解部二成洋税1年,相对应的时限为同治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从时限上来说,此次截留与海防专款无涉,却为日后的再次截留提供了先例。至光绪三年,江苏省炮台建设尚未竣工,另修立火药库、购买大炮等,所费不赀,南洋大臣沈葆桢援引前案,奏请截留该关原解部二成洋税1年。[15]最终准予半年。[16]此次截留的二成洋税属光绪元年七月以后,实为南北洋海防专款,但其名目却为“筹防经费”,只解南洋一处,专为南洋炮台建设而筹,没有计入表1中。两次截留款共520 003两。
3、江西省赣关丝税42354两。赣关设在江西赣州城南,是内地经过梅岭通往广东的商贸要道,其主要税源为湖丝和茶叶。道光二十三(1843)年,因上海等口相继通商,清廷规定:内地商人若直接前往上海贸易湖丝,须按原赴广东路线,补缴赣关等常关税,并由江海关代理征收[17],1年税期满后,由赣关派员领回,归于赣关正额盈余项下造报列销。[18]同治十三年七月,江海关代征赣关同治十二年分丝税42 354两,存而未解,为李宗羲奏准截留,“作为购买外洋军火之用”。[19]
4、两淮商人筹捐工赈余银21万两。同治十三年,黄河决口,江苏省境内徐州府遭灾,同时也为接济山东省河工,李宗羲派员劝谕两淮商人捐输,共收616 467两。[20]至光绪元年六月,山东河工告竣,捐款除已用外,余21万两。其时,因湖北等省拖欠炮台经费而南洋炮台规模亦有扩大,署两江总督刘坤一奏准提“作筹防之用”。[21]
5、江苏省罗掘炮台经费657 802两。光绪三年,沈葆桢奏称原炮台经费八九十万两,断不敷用,除上述奏拨款外,“其余不敷之款随时设法接济,俟事竣核实报销”。同折中,沈葆桢提及 “随时设法接济”的款项包括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江宁藩库银、金陵军需局勇营留防款、江安粮道库款等。[22]查清单,光绪六年前,江南筹防案列收以上4款共657 802两。
6、两淮盐票税银145 367两。两淮食盐引岸(清廷指定的官盐销售区域)包括鄂岸、湘岸、皖岸、西岸等。因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运销道路受阻,湘鄂等引岸就近借食川盐、粤盐等,兼之私盐猖獗,两淮盐务深受影响。比较战前售额,淮南食盐鄂湘两岸每纲原行盐413 456引,后只272 000引,减幅约34%;皖岸行盐114 858引,后只72 000引,减幅约37%。[23]淮北食盐每纲原额共46万引,同治三年后,虽经督臣曾国藩设法整理,只行盐30万引,减幅约34%。[24]
光绪八年,两江总督左宗棠力图规复两淮盐纲。左宗棠认为,四川多年经营滇桂等省盐务,已有成效,现减少湘鄂两岸川盐配额,以收回淮盐引地,“均事理所宜然”;淮盐行销湖北,可按原川盐税率同等课税,于湖北等省财政无损;两淮场盐积压严重,煮盐之民无以为生,“弃国家二百余年一成不易之法如弁髦,委沿海数十万户一息仅属之民于沟壑,诚不知其何说也”。借助于讲求盐质、裁减杂款规费、严缉私盐等配套措施[25],左宗棠奏准两淮食盐增售引额,并向商人酌收票税:贺全福等承领湘鄂岸15万引,每引票税10两,先缴4两,其余6两俟光绪八年底缴清,共先缴60万两;尹厚堃等承领皖岸42 858引,每引票税16两,可先缴5成,实缴357160两;厚德昌等承领淮北盐163 018引,每引票税2两,全部缴齐,共326 036两;怡同兴等领平江专岸2 000引,每引票税4两,共缴齐8 000两。至光绪八年八月,以上共收票税现银1 291 196两[26],连其它陆续兑现的期票银等,终收票税1 321 236两。[27]其余欠缴票税,因种种原因没有续缴。[28]
左宗棠对两淮票税期望甚殷,于光绪八年四月奏称:“默计江北治水及各处营作工程应需经费,均可于票费撙节支用”;[29]同年七月,称南洋购造快船5只、小轮船10只,“现在淮盐加引,试行之初,就票费一项划拨支应,一年内外,轮船经费计可有余”。[30]查清单,两淮票税拨归江南筹防案报销145 367两。
7、登瀛洲轮船薪粮等维养经费850 135两。登瀛洲系福州船政局150匹马力木壳兵轮船,光绪二年造成[31],不久调拨南洋。光绪三年初,福建巡抚丁日昌筹办台湾防务,复调归台湾差遣,并表示“一俟洋务稍松,仍令该船回防”。[32]光绪五年,该船回归南洋海军编制,沈葆桢奏称:“其薪粮等项仍在江海关所拨轮船经费项下支销。”[33]江海关轮船经费指江南制造局制造、维养轮船的相关费用,其源在于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江南制造局光绪九年份报销折称:“拨给江南筹防局支发登瀛洲轮船薪粮等项银九千二百七十九两六钱有奇,归筹防局汇案造报”。[34]登瀛洲轮船此前仅薪粮一项,每年即需25 000两[35],江南制造局直接拨款9 279两不能敷用。查江南筹防局光绪九年份清单,除此直接拨款9 279两外,还紧挨列收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21 000两。[36]笔者推测,江南筹防局自光绪九年后收用的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皆与登瀛洲轮船有关,共收850 135两。见表2。
表2:江南筹防案中列收的登瀛洲轮船薪饷等经费数额表[37](单位:库平两)
年分 光9 光10 光11 光12 光13 光14 数额 30 279 33 000 58 599 66 000 88 036 66 000 年分 光15 光16 光17 光18 光19 光20 数额 95 796 96 240 79 106 81 954 76 725 78 400 总数 850 135注:1、为制表方便,光绪九年暂以“光9”表示,以下类推。
2、自光绪十一年后,江海关二成制造经费拨款明显增多,原因不明。笔者怀疑除登瀛洲轮船薪费以外,列编南洋海军的部分江南制造局兵轮船的煤油修费等亦包括其内。参见表5的数据变化情况。
3、个位后数字省略。
8、名借实拨的出使经费银995 666两。光绪八年七月,左宗棠明知“江南财力搜索已频,本难筹措”,仍以“事关海防大局”为由,增置巡海快船5只[38],造成财政困难。至光绪十年四月,向德国船厂定造的快船2只并枪炮子弹等,议价70余万两,除已付30余万两外,还欠30余万两;向福建船政局定造的快船2只亦须找拨工料银50余万两,共需付银约90万两。新任南洋大臣曾国荃表示海防专款“迩年收数益觉寥寥,一时无从借此巨款”,奏准于出使经费存款内借60万两,“以济南洋眉急”。[39]七月,因中法战争缘故,海防费用加剧,驻扎于吴淞、江阴的陆营日夜戒备,“一切操演、赏犒在在增费”;海军兵船亦添油修费用等,且购买水雷、枪炮、子弹等,“防务一日不松,饷项一日不能短缺”,而南洋盐课、关税、厘金等“无一不绌,……库储均有立涸之势”。为此,曾国荃再次奏借出使经费60万两,“拨充前敌水陆各营紧饷”,奉旨:“所有此次曾国荃奏请续借银六十万两,即着与李鸿章会商,酌量匀拨,以资应用”。[40]
第一次借拨出使经费时,曾国荃称粤海关积欠南洋海防专款,数额甚巨,一俟中法战争结束,“即可催令次第解清,以便归还出使经费”,再者,南洋日后可不添一营,不买一船,格外撙节,亦可匀还若干。[41]第二次借拨时,曾国荃称俟前款还清后,“接分三年次第筹完”。[42]究其实,皆以粤海关应解南洋海防专款作抵。然光绪十一年底,海军衙门成立,统一调拨南北洋原海防专款,南洋所得仅敷日常之用,终未归还出使经费。此项名借实拨的出使经费,除部分数额用于陆军“操演犒赏”而归防营支应局等报销外,列收于江南筹防案共银995 666两。
9、江苏、江西、安徽3省凑付舰船购造费30万两。前文已述,左宗棠定造舰船不敷约90万两。除第一次借拨出使经费60万两外,尚欠30万两,曾国荃函商江苏省于藩库、两淮运库项下“凑借备用”。[43]江苏省允诺于金陵厘金局内借5万两、江苏藩库内借5万两、两淮运库内借10万两,尚不敷10万两,经曾国荃积极联络,由安徽、江西2省补借。光绪十年闰五月,曾国荃借口南洋海防专款收数有限,除归还出使经费外,难以归还3省借款,与其“悬而无著”,不如“均请作为协济南洋购办此项船炮之款,俾得据实开销造报,以重防务而清协款”。[44]得到户部议准。[45]
10、江安粮道库漕仓耗羡银46 000两。漕仓耗羡银,是漕粮转运时兑漕办公之款,自同治八年漕粮改折后,存于江安粮道库,至光绪八年止,已累积70 700余两。光绪九年,户部指拨清淮协饷24 000两,余银46 700两。光绪十年,曾国荃借口购买大炮需付30万两,应预先筹备,奏请截留此漕仓耗羡银“俾济南洋之需”。[46]此款终归于江南筹防案奏销46 000两。
11、江苏防营报销案登除款50万两。光绪十年,南洋向德国订购南琛、南瑞2只快船,“夏杪乃可来华”,上海机器局造保民快船“秋间可望配齐”。时南洋经费支绌,以上3只快船连同原有蚊船每月饷需,曾国荃表示与江苏抚臣、藩司、江海关道及承办各局司道,“和衷共事,多方筹画,源源接济”。[47]南洋各司局中,防营支应局关系江苏省湘淮勇营、抚标亲兵营等薪饷杂费收支。[48]查光绪十年清单,江南筹防案列收“江苏防营报销案内登除银”50万两。
12、两淮运司改拨王德榜军饷为南洋防费10万两。王德榜军饷是中法战争期间前福建藩司王德榜远赴广西作战的勇饷[49],光绪九年底经左宗棠奏准,每月于两淮运库盐课项拨2万两、江西省协拨2万两。[50]光绪十一年七月,清廷遣散王德榜勇营,曾国荃借机强调南洋海防专款收数稀少而筹防局“只此来源,以入抵出,所短甚多”,奏准将两淮运库原协王德榜军饷改为南洋防费,以“凑发轮船月饷及修筑炮台之需”。[51]查清单,可能因为两淮运库财政困难,江南筹防案只列收光绪十一年银6万两、光绪十二年银4万两,共10万两。
13、川盐厘金加价银1 248 143两。中法战争期间,湖北省为筹措防务费用,奏准于境内川盐、淮盐每斤加价2文。[52]此法为南洋所借鉴,而所指侧重于川盐加价,以利淮盐畅销。光绪十年七月,曾国荃借口防费不敷而川盐商贩借售淮盐引地,获利甚多,奏请于湖北省万户沱地区设局,每斤川盐抽收3文,“随时报解,接济江南各营饷需”。[53]此处“江南各营饷需”包括海军舰船费用。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曾国荃再次上折时,即强调“江南饷源奇窘,轮船勇粮无著,万户沱设卡固不便因浮议而中辍”。[54]川盐加价意味着商人成本增加,与此相关,不法商贩更加铤而走险,运销私盐,使税课有损。湖北省有此担心,称“岁收一百余万之饷一旦归于无著,本省支解各款从何设措”,提出另一加价方案:在本省加价2文的基础上,只加1文,共加征3文,所得税款归湖北省、南洋平分。[55]四川省则明确反对。[56]曾国荃坚持原议,上折称“先行试办三个月,查看有无流弊,再行酌核办理……如果川盐竟因之而停,鄂饷竟因之而绌,臣即当奏请撤局,断不回护前奏”[57],赢得清廷允准。[58]自光绪十一年至光绪二十年止,南洋共收川盐加价1 248 143两。
表3:南洋筹防案列收川盐加价银数额表(单位:库平两)[59]
年分 光11 光12 光13 光14 光15 数额 100 000 140 000 124 937 128 227 100 000 年分 光16 光17 光18 光19 光20 数额 120 000 136 421 158 558 120 000 120 000 总数 1 248 143两注:1、表中“光11”表示光绪十一年,以下类推。2、数据统计时,个位后省略。
江南筹防案列收海防专款及其它杂款(未包含操江号等江南制造局兵轮船附销册收数)共16 593 672两。
二、江南制造局局造兵船的另销收数
江南制造局是晚清最大的军事工业,有固定经费来源——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在此例定经费范围内制造的军工成品可无偿划拨给各省,而一旦划拨,日后的枪炮轮船等维养费用由接受方承担,理所应然。然而,南洋海军接收局造轮船操江号、惠吉号、测海号、威靖号、海安号、驭远号,相关费用情况却略有差异。操江号、惠吉号等轮船制造于同治朝后期,并自同治九年起陆续交由南洋轮船操练局,其时南洋并无海防专款收入,这些舰船的薪饷、公费及煤油修理等项暂由江南制造局凑付。[60]此后遂成惯例,至甲午中日战争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江南制造局替南洋承担了操江号等兵船维养费用。
南洋海军操江号等兵船的维养费用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薪饷、公费、杂费等收支。此类费用自同治六年惠吉号成船起至同治九年十月底止,归江南制造局统一报销;[61]自同治九年十一月至光绪十年底,由南洋轮船操练局从江海关制造二成洋税项下直接承领,并单独奏销;[62]自光绪十一年起,改由江南筹防局向江海关承领,并以另销册的形式汇于江南筹防案附销。[63]据后两种奏销清单,自光绪元年始至光绪二十年底止,操江号等局造兵轮船薪饷公费项共收1 692 988两。
表4:操江号等江南制造局局造兵船薪饷公费项收数表[64](单位:库平两)
时间 光1至光3年11月 光3年12月至光5年11月 光5年12月至光7年11月 光7年12月至光10年5月 光10年闰5月至年底 光11 光12 光13 数额 339 988 208 500 211 000 225 000 76 000 60 500 60 500 66 000 时间 光14 光15 光16 光17 光18 光19 光20 数额 60 500 60 500 60 500 60 500 71 500 66 000 66 000 总数 1 692 988注:1、为制表方便,光绪元年以“光1”代替,以下类同。2、操江号等轮船自同治九年十一月至光绪元年十一月合为一案报销。笔者的目的是统计光绪元年后的收数,为此作了一些数据上的处理。以操江号轮船为例,该船87个月共支出管带员弁薪粮共124 188两,每月约支1427两有余。自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十一月连闰共有36个月,则操江兵船约支出银51 388两。按此法,笔者将各轮船光绪元年至光绪三年十一月的支数析出并叠加,同时计入该合销案的余存数,得出表格中339 988两的数据。
一类是煤油修费等收支。此类费用以光绪八年底为界,之前数据见江南制造局奏销案的另析清单。例如,同治十三年至光绪元年江南制造局奏销案注明:“另单开报轮船经费共支银六十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两七钱七分九厘五毫。”[65]查其另单(又称为轮船经费清单)开列项,除兵船制造费用外,各船动用煤油等料70 315两、修理工料90 163两等;[66]之后数据见江南制造局奏销清单。例如,光绪九年清单开列各船动用煤油物料等24 630两、修理工料37 877两[67]等。据上述两种清单,自光绪元年至光绪二十年底止,操江号等局造兵船煤油修费等项共银929 524两。
表5:操江号等江南制造局局造兵船煤油修费项收数表[68](单位:库平两)
时间 光1 光2-3 光4-5 光6-7 光8 光9 光10 数额 80 239 218 038 101 799 122 239 63 258 62 507 72 218 时间 光11 光12-13 光14-15 光16-17 光18-19 光20 数额 25 610 54 493 49 814 50 076 15 003 14 230 总数 929 524注:1、为制表方便,光绪元年暂以“光1”表示,下类同。
2、表中数据包含了并未划归南洋仍存留于江南制造局的小铁壳船等薪饷煤修费用,此类数额较少且难以析出,故保留清单数据原貌。
3、光绪元年的数据系将同治十三年至光绪元年清单所示煤修费用平摊得出。光绪二十年数据系将光绪二十年至光绪二十一年清单所示煤修费用乘以12/25得出,因光绪二十一年连闰共13个月。
4、自光绪十年后,清单所示系以湘平为计银单位,笔者按每银1两=库平0.9649715两[69]折算成库平银数据。
5、自光绪十年后,操江号等局造兵船煤修费用数额大幅减少,原因不明。笔者推测,可能与局造轮船战力低下而停驶有关,又或者部分数据转移至江南筹防案奏销,参见表2数据的变化情况。
以上操江等江南制造局兵轮船另销费用共银2 622 512两。
三、其余收数
除江南筹防案清单所列及操江号等局造轮船维养费用外,南洋经费还有部分收数,如下:
1、登瀛洲轮船光绪八年前的薪粮公费等项146 392两。前文已述,登瀛洲轮船从福州船政局划拨给南洋海军,其薪粮等费由江南制造局提供。该船光绪九年后薪粮项数额已列收于江南筹防案,之前数据则见江南制造局报销案的轮船经费清单,共收146392两。详见表6。
表6:光绪八年前登瀛洲轮船薪粮公费等项收数表[70](单位:库平两)
时间 光绪四年至光绪五年 光绪六年至光绪七年 光绪八年 合共 数额 68 958 53 067 24 367 146 392注:1、光绪九年以后的收数已列于江南筹防案,参见表2。2、个位后省略。
2、南洋“协拨”福州船政局开济快船经费16万两。光绪六年,经北洋大臣李鸿章奏准,福建省应购置一号铁甲舰,并筹措相关费用。为此,福建省从藩库、盐库、关库各筹20万两,交出户部贴补款30万两,另经总理衙门的同意续借出使经费20万两,共交付110万两。[71]罗掘铁甲舰购置经费之余,福州船政局拟造新式快船而财政束手,福州将军穆图善等请由南洋协济快船经费20万两[72]。谕旨云:“仿造快船可与铁甲船相辅而行,自应及早创办,闽省存款既凑付铁甲船之用,即著刘坤一、吴元炳协拨银二十万两,俾资经始。”[73]光绪七年十月,南洋大臣刘坤一称“现已于(江南筹防局)收存经费项下勉措银四万两”,其余不敷16万两,由粤海关从历年积欠南洋海防专款内径解福州船政局。[74]至光绪八年七月,粤海关只解9万两,尚欠7万两,福州船政局“禀牍频催,力陈有停工耗费之虞”,接任南洋大臣左宗棠遂从陕甘军饷内垫付4万两,并要求粤海关解清闽厂余款3万两。[75]查福州船政局报销折等,南洋经费收存项、粤海关积欠南洋海防专款及陕甘军饷垫款等解足此项快船经费20万两。[76]
此项快船原为福建省而造,系辅助闽省铁甲舰[77],与南洋海防建设无关。可能正因此,粤海关径解福州船政局的数额及陕甘军饷垫款共16万两未列收于江南筹防案。[78]然事有难料,光绪六年订购的铁甲舰终归北洋,辅助铁甲舰的开济号快船也拨归南洋。如此,粤海关等另销快船经费16万两,自宜归入南洋经费收数内。
3、两淮票税拨给保民快船工料银5万两。保民船系光绪八年左宗棠委托江南制造局承造的1艘快船。据此船制造经费另销片,南洋除由江南筹防局拨工料16万两外,另由江宁布政使从票税项下拨5万两。[79]笔者相信,此项拨款5万两,未计入江南筹防案列收的盐票税额内。参见下文。
4、两淮票税拨给南琛、南瑞购船经费164 584两。南琛、南瑞系光绪八年左宗棠向德国船厂订购的另2艘快船。该2船购置经费并未专案奏销[80],按理,其相关费用的收支皆列入江南筹防案中。然两淮票税较为特殊,左宗棠初指望海防建设等“于票费撙节支用,无庸列款请销”。[81]可能在此成见下,两淮票税未经江南筹防局、直接交付给外洋的购船经费,遂为江南筹防案所忽略。事后经户部查明,两淮票税与海防建设有关的支款如下:
曾国荃咨复藩库收楚皖两岸票费……至此次咨折内开……藩库解交……上海道制造快船价及开济快船炮位等项银十四万五千五百一十四两……江海关道定造快碰船经费银十六万四千五百八十四两零……查与该省奏咨各案数目均不相符。又……机器局制造钢板船经费五万两。以上各款查无该省奏咨案据。相应请旨饬下两江总督转饬各藩运司即将前项票费开支各款按照臣部所查各节详细查复,专案报部稽考,均毋迟延。[82]
根据此折可知,票税划用于南洋舰船购造、没有专案报部稽考的共有三笔:第一笔是制造快碰船价及开济快船炮位银,此是江南筹防案列收的款项,但数额稍有出入,相差约147两,系曾国荃咨折笔误,户部后核对称“该省咨送单……核与此次册造数目不符,应令查明专案报部,再行核对”;[83]第三笔是江南制造局承造的钢板船经费5万两,虽为江南筹防案所遗漏,本文已补列于保民船的另销经费中,见上文;第二笔则是交由江海关道向外洋定造南琛、南瑞快碰船经费164 584两,此笔款项未见江南筹防案收销,实系疏忽。
在探讨南洋海防经费收数时,还得注意外销的问题。所谓外销,是指地方自行筹措、没有向户部奏销的收入。就江南筹防局等海防局所来说,其收入主要由户部及南洋大臣从各色财源中划拨而来,没有“自行经理财政”的权力,与厘金局、常关、藩库等财政机构有异,应该说,于奏销收数以外获得灰色收入的空间较小。与此相关,江南筹防局等海防机构的公费及委员薪水等,皆从奏销收入内开支,并造册向户部核销,例如江南筹防第六案即核销“文武员弁司事亲兵”薪粮公费等约22 641两。[84]
综上所述,甲午战前20年,南洋收用海防专款及杂款情况如下:(一)据江南筹防案,收16 593 672两。(二)江南制造局替为承担的操江号等兵轮船供养费用1 692 988两、煤修费用929 524两。(三)除上所列外,登瀛洲轮船光绪八年前维养经费收146 392两,开济号巡洋舰制造经费另收16万两,保民号巡洋舰制造经费另收5万两,南琛、南瑞号巡洋舰购船经费另收164 584两。在不考虑江南筹防局等外销收入的前提下,以上收数至少约19 737 160两。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海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1875-1894)”(项目号2012SJB770004)的阶段性成果。
[②] 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2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8-1019页。
[③] 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2卷,第1157页。
[④] 见海军司令部《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近代中国海军》,海潮出版社1994年版,第610页;梁义群:《近代中国的财政与军事》,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⑤] 关于后10年的收数,谢茂发先生另一说法为700万两。参见谢茂发:《晚清南洋海军经费管窥》,《晋阳学刊》2011年第2期;《中法战争后十年的南洋海军经费》,《云梦学刊》2009年第2期。
[⑥] 见李宗羲折,光绪元年二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1/12。本文所引军机处录副除特别注明者外,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⑦] 自光绪元年后,清廷不断调整海防专款划拨方案,且粤海等关关税系按成数划拨,难有定数。准确统计20年中海防专款每年的具体数额,较为困难。就光绪元年原拨数额而论,约银350余万两,此后数年应拨数额更低。参见拙文:《海防经费原拨数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⑧] 参见沈葆桢折,光绪四年二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2/38。
[⑨] 此系正常年份的数额,闰年则为13万两。参见刘秉璋折,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22/6068/3。
[⑩] 参见沈葆桢折,光绪四年三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2/24。
[11] 表中数据见江南筹防第1案至第15案报销清单。其中,第2案、第13案的清单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见左宗棠单,光绪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21143号附件;刘坤一单,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0005。其余各案清单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见沈葆桢单,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4;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7/46;曾国荃单,光绪十年十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8/20;曾国荃单,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0/35;曾国荃单,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23/6104/69;曾国荃单,光绪十三年,军机处录副,3/115/5853/76;曾国荃单,光绪十四年,军机处录副,3/133/6563/49;曾国荃单,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23/6117/7;沈秉成单,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23/6120/6;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军机处录副,3/123/6130/59;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8/2;张之洞单,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23/6134/39;刘坤一单,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23/6138/134。
[12] 具体数额的出处同表1。
[13] 见李宗羲片,同治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15563;户部折,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户部奏稿》(同治十二年至光绪八年),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抄本。
[14] 详见拙文《海防经费原拨数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5] 沈葆桢折,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22/6065/59。
[16] 参见沈葆桢,光绪四年二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2/38。
[17] 参见廖声丰:《清代赣关税收的变化与大庾岭商路的商品流通》,《历史档案》2001年第4期。
[18] 江西巡抚文俊片,咸丰六年十二月初九日,军机处录副,3/74/4380/1。
[19] 李宗羲片,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日期,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16070。
[20] 见沈葆桢折,光绪二年七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43/7073/33。
[21] 刘坤一片,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22/6055/127。
[22] 沈葆桢折,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3/122/6065/59。
[23]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90页。
[24]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4页。
[25]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0-94页。
[26] 左宗棠片,光绪八年八月初八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37/6687/1。
[27] 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版,第2597页。
[28] 左宗棠上奏后,四川省、湖北省偏袒川盐加以抵制,淮盐难以畅销。户部令左宗棠酌减盐引数额,并增加每引票税。结果,两江大幅削减各商人原定引额,并以各商人已缴现银为据,重新规定每票票税银数,各商拖欠的原定引额票税无需再缴。事见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215-216、254、255页等。
[29]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7页。
[30] 左宗棠折,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442/7。
[31] 船政大臣吴赞诚折,光绪二年六月初十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1/12。
[32] 福建巡抚丁日昌片,光绪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20/6010/11。
[33] 沈葆桢片,光绪五年三月初六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44/7121/24。
[34] 曾国荃折,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9/27。
[35] 例如,光绪八年分登瀛洲轮船开销薪粮银24367两。见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33。
[36] 见曾国荃单,光绪十年十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8/20。
[37] 出处同表1。
[38] 左宗棠折,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442/7。
[39] 见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184-186页;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1755-1756页。
[40]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44-245页。
[41]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186页。
[42]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45页。
[43]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186页。
[44]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06-207页。
[45] 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2423-2426页。
[46] 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3547-3548页。
[47] 曾国荃:《曾国荃》第2册,第202-203页。
[48] 见曾国荃折,光绪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34/6613/8。
[49] 见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403页。
[50] 左宗棠片,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22/6092/26。
[51]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331-332页。
[52] 参见署湖广总督卞宝第折,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7/9165/22;卞宝第折,光绪十年正月三十日,军机处录副,3/167/9165/23。
[53] 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242-244页。
[54] 曾国荃折,光绪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录副,3/130/6460/3。
[55] 署湖广总督卞宝第折,光绪十年八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29590。
[56] 见丁宝桢折,光绪十年十月初一日,军机处录副,3/130/6460/13。
[57] 曾国荃折,光绪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录副,3/130/6460/3。
[58] 参见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3113页。
[59] 出处同表1。
[60] 见沈葆桢折,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5。
[61] 李鸿章奏销江南制造局轮船经费时,称“各船于未移交轮船操练局以前,由机器局支发行船薪工、口粮,共银八万六千二百三十五两四钱三分三厘八毫”。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6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16页。
[62] 参见沈葆桢折,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5。
[63] 参见曾国荃单,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23/6104/69。
[64] 光绪十一年后的数据皆见于江南筹防案清单,出处同表1。光绪十年前的数据皆见于操江号等兵船薪饷公费项另销清单。其中,光绪五年十二月至七年十一月的清单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见左宗棠单,光绪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24247号附件。其余几件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分见沈葆桢清单,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3/6;吴元炳清单,光绪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4/28;曾国荃清单,光绪十年八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8/3;曾国荃清单,光绪十二年四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1/41。
[65] 见沈葆桢单,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7/25。
[66] 见沈葆桢单,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7/27。
[67] 曾国荃单,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9/28。
[68] 光绪二年至光绪三年的清单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见刘坤一单,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20634。其余各清单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分见见沈葆桢单,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7/27;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16;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22;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33;曾国荃单,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9/28;刘坤一单,光绪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0/69;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1/16;刘坤一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1/33;刘坤一单,光绪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411/53;张之洞单,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6/45;刘坤一单,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7/12;刘坤一单,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3/144/7127/38。
[69] 由库平改按湘平支银,每100两可扣回湘平3.63两,即库平100两等于湘平103.63两。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2册,第536页。
[70] 数据见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16;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22;左宗棠单,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3/168/9408/33。
[71] 这笔费用后用于购置定远、镇远铁甲舰,并编入北洋海军中。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9册,第108-109、438页;福州将军穆图善等折,光绪六年四月初七日,军机处录副,3/168/9384/22。
[72] 穆图善等片,光绪六年四月初七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68/9404/6。
[73] 《清实录》第53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640页。
[74] 见刘坤一:《刘坤一遗集》第2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66页。
[75] 见左宗棠片,光绪八年七月初十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编号124249。
[76] 福州船政局自光绪六年至八年收用南洋协拨银174 223两,自光绪九年至光绪十一年收用银16 000两,光绪十二年至光绪十四年收用银9 777两。见左宗棠等:《船政奏议汇编》,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172-17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1089、2047、2111页。
[77] 光绪七年七月,南洋大臣刘坤一曾就开济快船事致函船政局:“尊处现造之快艇,先给闽省,为将来配铁船之用”。事见刘坤一:《刘坤一遗集》第5册,第2515页;另参见穆图善等片,光绪六年四月初七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68/9404/6。
[78] 参见历次江南筹防案清单的列收项和登除项。粤海关从积欠海防专款项下径解闽厂的数额,若列收于江南筹防案中,其登除项会有相应的单项支出,以示归福州船政局另案报销。
[79] 见刘坤一片,光绪十八年闰六月二十六日奉朱批日期,军机处录副,3/168/9411/17。
[80] 南琛、南瑞两船前期订购费用出自南洋海防专款及盐票税项,除此外,还欠付银30万余两连同福州船政局等承造快船的不敷费用50余万两,由曾国荃借拨出使经费银、由江苏等3省分凑部分款额等加以解决。上述诸款中,南洋海防专款、出使经费银、江苏省凑付款皆列收于江南筹防案,如果南琛、南瑞2船购置经费另行奏销的话,需将相关支款列于江南筹防案登除项,以示与本案无涉。然查历届江南筹防案清单的登除项,并无相关记载。参见曾国荃:《曾国荃全集》第2册,第184-186页。
[81] 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8册,第97页。
[82] 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2597页。
[83] 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第3574页。
[84] 曾国荃单,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机处录副,3/123/6104/69。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