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监管与政府调控:清代矿厂奏销制度述论
内容提要:清代矿业发展的巨大成就与矿业发展政策有密切地关系,而国家矿业监管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代矿厂奏销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为国家矿业监管提供了矿业产销动态信息,便于政府进行适时调节和控制,促进矿业发展,满足国家资源需求。因此,本文对清代矿厂奏销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丰富对清代国家矿业监管的认识。
关键词:清代 矿业监管 政府调控 矿厂奏销 奏销清册
清代是中国矿业发展史上的最要时期,清代前期“一百年的增长率大大超过了此前的两千年”,达到“中国封建矿业史从未攀越过的高峰”【1】。因此,近代以来,对清代矿业的研究成为矿业史、经济史和清史等领域的重要课题,清代矿政问题备受关注。然而,以往的研究大多侧重于矿业开发政策演变与“放本收铜”政策的讨论【2】,对于清代矿业管理政策涉及较少。“放本收铜”政策虽然也涉及管理,但是只针对滇铜而已。事实上,清代政府对矿业的监管和调控主要是通过矿厂奏销制度来实现的。笔者以清代“内阁大库档”和“军机处折档”为基础,通过对大量矿厂奏销清册的分析,考察清代矿业监管和政府调控。同时,对矿厂奏销制度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其形成、演变过程,归纳其内容与适用范围,探讨这一制度在清代矿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矿厂奏销清册的研究价值。
一、清代中前期的矿业开发与矿厂奏销
清初实行“矿禁”政策,国内矿业开发规模很小,故矿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很小,处于杂赋之列。康熙十八年,为了解决币材危机,政府开放全国铜铅矿开采【3】,但是,商民“开采寥寥”。为了鼓励铜铅矿开采,甚至一度取消了矿税【4】。自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以后,日本洋铜大量进口,币材危机得以缓解。故康熙四十三年,皇帝再次下旨:“闻开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俱著不准行。”【5】云南的矿业开发并未受到这一时期矿禁政策的影响。自康熙二十一年云贵总督蔡毓荣提出开发矿业的建议之后,云南的矿产开采一直在进行。康熙五十二年,政府又进一步明确:“除云南督抚雇本地人开矿,及商人王纲明等于湖广、山西地方各雇本地人开矿不议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6】将云南排除于矿禁政策之外。雍正年间,贵州、广西、湖南等省开矿要求先后得到朝廷批准。虽然矿禁政策仍在,但矿业开发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矿业开发的范围和规模逐渐扩大,带来矿税收入的不断增加。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7】,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只有云南、贵州、湖广三省有矿税收入,合计不过税银2 339两,仅占杂赋收入的0.35%,即使作为当时矿业开发规模最大的云南,金、银、铜、铁各厂年征税银不过905.84两,矿税收入微不足道。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至雍正末年,据雍正《云南通志》记载,云南新增铜、银、铅等矿厂30余处,全省每年征矿税:金厂课金74.8两,银、锡、朱砂、白铜厂课银70 783两,铜厂课银10 825两,铅厂课铅变价银约5 000两,合计每年矿税达银9万余两【8】。这一统计并云南全部矿税收入,其中铜厂课银10 825两乃为定额,铜厂实际征收课银远远超过此数。据云贵总督鄂尔泰奏报,雍正五年,云南铜矿“各厂办获铜四百一万三千余斤,除铜课额银一万八百余两,再扣还原本厂费并供铸耗铜外,实应获息银一十四万七千三百余两。……今运吴楚铜斤卖银十三两,内除正价九两二钱并脚价银三两外,每百斤仍有节省银八钱,又应获息银二万余两,是五年分所办之铜课额余息约共可获银十八万两”【9】。与上述其他矿种合计,则云南每年矿税收入达银26万两。雍正末年,贵州的矿税收入亦相当可观。雍正十二年贵州布政司常安奏称:“再黔省倭铅一项大有裨益。自奴奉旨清查以来,雍正十年获余息银一十六万三千五十余两,十一年又获余息因一十六万九千九百余两,除扣还从前工本银八万两外,余存银两皆作台拱军需之用。”【10】加之铜、铁、水银、朱砂等矿,贵州每年矿税收入应不下20万两白银。乾隆初年,滇铜、黔铅大旺,最高年产量均超过1 400万斤,比雍正年间增长了2.5倍左右,其矿税收入亦应随之增长,每年约为100万两白银。矿业开发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在云贵地区已初显成效。随着矿禁政策的全面开放,乾隆十年以后,广东、四川、陕西、甘肃、陕西等省陆续开矿设厂,由此步入清代矿业的兴盛时期。同时,矿税收入与日俱增,由清初区区几千两增至百余万两,成为清代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
矿业开发规模的扩大,矿税收入的增加,清政府对矿业的管理和控制亦逐渐加强和完善。康熙十八年,清政府在“钱法十二条”中规定:“凡一切有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地方督抚即选委能员,监管采取。”【11】这项法令在允许商民开矿设厂、开采铜铅的同时,规定由政府派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据康熙《钦定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十八年覆准,产铜铅处,任民采取,征税二分,按季造报”【12】,这里的“按季造报”,即矿厂将其生产、征税、销售情况按季度编造清册,送交政府审核,这便是所谓的“监管”。次年,浙江省富阳等县的铜铅矿被批准开采,便开始执行“照例抽税,按季造报”的制度,纳入政府矿业监管体系之中。政府派官征税,按季造册,上报政府审核,这便清初的矿厂奏销模式。
由此可见,清代矿厂奏销早在康熙十八年开放铜铅矿开采时,就已明确规定实施。那么,这一制度由何而来?笔者以为,矿厂奏销制度可能来源于清代的奏销体系。清代奏销制度因袭前代而不断整饬规范,钱粮奏销是其中最为成熟的制度之一。据陈锋先生的研究,清代钱粮奏销制度确立于顺治八年,经过康、雍两朝的整顿,在奏销时限、程序、格式与内容等方面逐渐规范,形成比较完整的奏销制度。而其他方面的奏销,均以钱粮奏销制度为基础,只是奏销程序及其内容有所不同而已,如盐课、河工奏销等。【13】矿厂的产销与政府税收相关,例应以钱粮奏销为基础,岁末编造清册,送户部核销。
虽然矿厂奏销早在康熙十八年就已经明确规定,但据史料记载,各地并未认真执行。康熙二十三年,管理钱法侍郎陈廷敬奏请停止对矿业征税,皇帝批示:“开采铜觔,听民自便,地方官仍不时稽察,毋致争斗抢夺,藉端生事,致滋扰害。”【14】政府对矿业停止收税,地方官仅维持矿区社会秩序而已,矿厂奏销制度可能亦被停止。同时,由于日本洋铜的大量进口,币材供需矛盾得到缓解,清代矿业政策又趋于保守。康熙四十三年上谕中言:“闻开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后请开采者,俱著不准行。”【15】开矿设厂被政府禁止,其矿厂奏销制度亦无须执行。
虽然康熙朝后期禁止开矿,但是由于高额利润的趋使,私自开矿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例如云南,雍正二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回顾云南矿业时说:“查得云南铜斤一案,自康熙四十四年以前,通省银铜各厂俱系督抚各官私开,原未奏报,亦无抽收款项按册可稽。……自四十四年前督臣贝和诺报出之后,递年加增,尚无一定之额,至四十九年,征获息银九千六百二十余两,此后即为定额,而铜厂俱系给官本开采。”【16】这不但说明了云南私矿的存在,也证明云南并未执行矿厂年度奏销制度,成为推断清代矿厂年度奏销制度在康熙二十三年之后停止的佐证之一。但是,自康熙四十四年云贵总督贝和诺清查之后,开始对私矿征税,即政府承认已开矿厂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政府监管之中,其矿厂年度奏销制度也随之实施。
云南开矿设厂的事实被政府认可,并将云南排除在矿禁政策之外。虽然康熙五十二年仍规定:“除云南督抚雇本地人开矿,及商人王纲明等于湖广、山西地方各雇本地人开矿不议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其本地穷民现在开采者姑免禁止。”【17】但矿禁闸门一旦打开便难于关闭,其后山西沁水县铅矿、湖南大凑山等三处铅厂、四川麂子铅厂、贵州猴子铅厂等陆续被批准开采【18】。随着清代矿禁政策的逐步开放,开矿省分以及新开矿厂的数量也逐渐增加。以下以云南省为例,探讨清代矿厂年度奏销制度的发展过程。
自康熙四十四年云贵总督贝和诺清查私矿以来,云南就被排除于“矿禁”政策之外,其矿厂奏销制度亦随之实施。雍正元年规定,“滇省厂课,将元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抽收课项,于二年五月内造册题报,嗣后永为定例。”【19】可见,自雍正元年开始,云南矿厂奏销制度成为定例,此后每年都要将本省矿厂征收的税课编造清册,上报户部,即“岁末会计”。并规定奏销时限不得超过次年五月。雍正六年五月,云南总督鄂尔泰在《奏为报明五年分办获铜息折》中言:“今雍正五年分铜厂课息例应于雍正六年五月内奏销。……是五年分所办之铜课额余息约共可获银十八万两,现在核造细册具题。”【20】鄂尔泰所奏全省铜厂余息清册便是遵照上述定例的明证。
云南全省铜厂年度铜课余息奏销清册之外,其后又增加了全省铜厂年度办获铜斤数目清册和铜斤拨运实存清册。乾隆三十八年,户部在上奏《题报查核滇省乾隆三十六年办获铜斤数目折》中说:“据云南布政使王太岳详称,案奉前院牌准户部咨开,查该省节年管收除在铜斤各数,虽造清册送部,但每年办获铜数及拨运京外各局并实在应存铜斤数目,自应造具详细妥册,另行题报,以便按款核复,应将该省节年收放实存各数目造册题报。又奉准部文,查该省办获铜斤收除各款虽于题报铜斤余息案内附造清册送部,但该年办运铜斤既有拨运京外各局以及各省采买并节年办存之项,自应另行造册题报,按款复核,庶铜斤余息有分,若统归一案办理核算,殊觉纷繁,应查照前咨办理。”【21】另据乾隆四十三年云南巡抚裴宗锡《奏为汇奏各厂办获铜斤数目仰祈圣鉴事》中言:“窃照滇省新旧大小各厂通年获铜数目,例应汇核奏报,历经遵行在案。今乾隆四十二年分行据布政使孙士毅查明,各厂通计办获铜八百五十九万九千五百斤零,造册详请核奏前来。臣随检齐各厂每月报折,逐一核对。……所有新旧大小各厂乾隆四十二年办获铜斤数目,臣谨缮列清单,会同大学士伯管云贵总督李恭折具奏。”【22】即云南各铜厂每月都有办获铜斤数目上报。
铜厂之外,云南省每年还要将全省所有矿厂征收课税数目造册上报。乾隆元年云南巡抚张允随在奏销云南金银铜锡各厂乾隆元年分抽收课银数目时说:“该臣看得滇省金银铜锡各厂,抽收课银,例应按年奏销。行据布政使陈弘谋详称,滇省金银铜锡各厂,乾隆元年分共该课银八万八千二百五十两二钱零,内实收司库银八万五千八百七十五两五钱零,课金五十九两五钱六分。”【23】全省所有矿厂奏销清册是由各厂年度奏销清册汇总而来,而各个矿厂年度奏销清册亦须上报奏销。如乾隆二十一年户部上奏复核乾隆二十年云南省者海铅厂奏销时说:“据云南布政使觉罗约世详称,案奉抚院牌准户部咨,者海厂抽收课余铅斤照例按年造册题销等因在案。”【24】
这项制度至道光年间仍在执行。道光十九年,云南巡抚颜伯焘《题报道光十八年分各铜厂办获铜斤管收除在数目事》中仍说:“该臣看得滇省办获铜斤,收放实存数目例应按年造册题销,其新厂办获铜斤应同旧厂并同造报等因,遵行在案。”【25】云南巡抚舒兴阿在奏请核销者海厂道光三十年办获铅斤领过工本银两时仍说:“据云南布政使史致蕃详称,案准户部咨,令将者海厂照旧开采,所出铅斤先尽官为收买,余铅无论本省邻省,准令厂民发卖通商,照例抽课报解,按年造册报销等因,转饬遵办在案。”【26】但是,受太平天国起义影响,咸丰二年滇铜京运受阻,“虽前此因长江阻滞,曾有樊城、新野、获嘉、内黄等处行走之文,而近来襄樊以南荆宜一带节节用兵,绕道亦难径远,是以运员益加郑重,必俟下游确信方敢成行”【27】。其后不久,云南回乱军兴,矿业基本陷入停顿状态。现存史料中也未发现这一时期的矿厂奏销清册。
通过以上回顾可以看出,矿厂奏销制度在清代前期的云南不但得到有效地执行,其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完善,既有各个矿厂的年度奏销,又有矿种的年度奏销,还有全省矿业的年度奏销,其内容从矿税扩展到产量、销量等多个方面。
二、清代矿厂奏销制度是一项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域和矿种的普遍性制度
通过以上研究表明,矿厂奏销制度在清代前期的云南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这项制度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其他产矿省份是否也执行了这项制度?以下逐一考察贵州、广西、四川、湖南、广东、陕西、湖北等省矿业发展情形,分析这项制度的适用范围。
贵州省:贵州情况与云南相似,私开矿厂比较普遍。雍正二年,贵州巡抚毛文铨《奏请查私开矿厂酌议抽收款项归公折》中说:“窃查黔省如阿都、贰书、猴子等银厂已经题报外,尚有丁头山、齐家湾等处铅厂,昔日俱属私开,即前折奏闻之滥木桥水银厂,从前亦无分文归公之处。”【28】次年,贵州大定镇总兵官丁士杰奏报,大定府镇所辖地界内有矿厂九处,仅有马鬃岭一厂奉文开采【29】。经过上述清查,开始征收税课,将私矿纳入政府监管之内,年度奏销制度随之实施。而新开矿厂的奏销制度在户部批文中均有交待。如雍正四年,贵州威宁府忙步沟铜厂准“雇觅本地殷实商民开采,按季造报,二八抽课”【30】。乾隆四十一年,贵州巡抚裴宗锡在奏销莲花塘白铅厂乾隆三十九年抽课并支销工食等银开销时说:“窃照黔省威宁州属莲花塘地方出产铅矿,每出铅百斤,抽课二十斤,所需厂内办事人役工食等项银两,系于抽获课铅项下变价支给,按年造册报销在案。”【31】嘉庆五年,护理贵州巡抚常明在《题为详请题报开采白铅矿厂等事》亦言:“该臣看得水城地方福集厂,抽收课铅及开销人役工食银两,例应按年报销。”【32】道光三十年,贵州巡抚乔用迁仍说:“该臣看得黔省八寨厅属羊伍加河水银厂,每年抽收折解及支销饭食等项,例应按年造册报销。”【33】但是,“自咸丰三年以后,因协黔铅本不济,无项发厂拨运,兼之苗教各匪接踵而至,以致砂丁四散,槽硐淹没,所有厂地变为荒墟”【34】,贵州省矿厂奏销亦随之停止。
广西省:雍正九年广西巡抚金鉷上奏:“窃照粤西金银铜铅等矿厂,自雍正七年开采起至雍正八年年底止,所有动支工本及采获抽收各数目,臣已具疏题明,咨部在案。……俟年底同各厂收除实在各数,核算明确,于壬子年造报奏销之时,分晰具题,所有雍正九年春夏秋三季收获各矿厂铜觔银铅各数目,谨先缮折奏。”【35】乾隆五十五年,护理广西巡抚英善在题请广西金鸡头铜厂乾隆五十四年分共抽收课余铜斤支用工本及铜斤发局供铸归还价脚核获余息银两各数目时中说:“该臣看得粤西开采铜矿,抽收课余铜斤,支用工本及铜斤发局供铸,归还价脚,获余息银两,例应按年奏报。”【36】广西省全省矿业奏销、矿种奏销和矿厂奏销均按年进行。
四川省:乾隆二十二年四川总督管巡抚事开泰在《题为敬陈开采铜铅等事》中说:“该臣看得,川省开采乐山县属之老洞沟铜厂,每年煎获铜觔、抽收课耗、价买余铜、以及运脚厂费等项,例应分晰造册题报。”【37】乾隆五十年,四川总督管巡抚事李世杰在奏请核销建昌沙鸡厂缴获铅觔抽收课耗等银两时亦言:“该臣看得建昌属沙鸡厂先经题准,部覆令将商人缴获铅觔、银星、抽收课耗等项按季造报,岁底将价脚厂费造册题销。”【38】嘉庆五年,四川总督管巡抚事勒保在《题为详请开采黑铅矿厂等事》中说:“该臣看得四川省雷波厅属龙头山黑铅厂,先经题准,部覆令将煎获黑铅、抽收课耗铅觔、变价银两各数目按季造报,年底将用过价脚、并支销厂费等项造册题销等因,转饬遵照在案。”【39】咸丰七年,四川金狮铜厂奏销仍然继续进行【40】。
湖南省:康熙五十二年,“湖南大凑山、黄沙等三处于一年内开采获税铅三十六万二千一百余斤。”【41】可见,当时湖南铅厂已经实行年度奏报制度。乾隆三十八年湖南巡抚梁国治在题请奏销郴州锡厂抽收课银时说:“该臣看得,郴州属东冲柿竹园等处出产锡砂,经前抚臣杨锡绂题准,部覆准其开采,归官办理,所出锡斤照例按季造报,岁底造册题销等因,遵照在案。”【42】乾隆五十二年,户部核销湖南各铜厂乾隆五十一年抽收税银数目。【43】这些矿厂、矿种奏销清册表明,矿厂奏销制度在湖南亦得以实施。
广东省:乾隆十二年,两广总督兼管广东巡抚策楞在广东新安等县锡厂奏销中说:“该臣看得粤东开采锡山办解京局鼓铸一案,先据前升司纳敏将各属锡厂自试采起,至乾隆拾年年底止,采出锡斤数目经前任抚臣准泰具疏题销,准部咨覆,行令将拨解各年京局锡斤及用过脚费银两,按年造册题销,其抽收公费锡斤支给官役廉食等项,核实另册报销。”【44】乾隆三十四年广东巡抚钟音《题为遵旨议奏事》中言:“该臣看得,广东开采铅矿山场接供鼓铸一案,例应将抽收课费、铅银、及支销数目,按年造册题报。”【45】乾隆三十九年,广东巡抚德保在《题报香山等县开采铅矿抽收课银支销各数》中说:“该臣看得广东开采铅矿山场接供鼓铸一案,例应将抽收课费铅银及支销数目按年造册题报。”【46】广东铅、锡等矿奏销清册表明,清代广东省也执行矿厂年度奏销制度。
此外,陕西省矿厂也执行年度奏销制度。乾隆二十一年,陕西巡抚卢焯请开铅厂,户部复议:“应如该抚所奏,将华阳川黑铅矿厂准其开采,照例抽课,所抽课铅及另收余铅,按季造报,岁底具题。”【47】
经过以上分析,清代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均执行矿厂年度奏销制度,可见这项制度并非只是针对云南,而是适用于全国的一项普遍性制度。同时,就矿种而言,除了上述铜、铅、锡等矿之外,其他矿种也执行这项制度。如金矿,贵州巡抚图思德题请奏销乾隆四十年贵州天庆寺金厂所抽正课撒散金数目时中说:“该臣看得,思南府属天庆寺金厂所抽课金,并另抽撒散金、支销等项,例应按年造册报销。”【48】再如铁矿,乾隆二十九年四川总督管巡抚事阿尔泰在奏请开采龙安府江油县木通溪、和合硐等处产有铁矿时说:“按年征收,解贮司库,拨克兵饷,入册造报。”【49】另如水银,乾隆五十五年贵州巡抚额勒春《题为恳恩赏准开采等事》中说:“该臣看得黔省八寨厅属羊伍加河水银厂,每年抽收、折解及支销饭食等项,例应按年造册报销。”【50】还有朱砂、石磺,嘉庆元年贵州巡抚冯光熊《题为呈请开采砂矿等事》言:“该臣看得南笼府属坡拗、板阶二厂,抽获课砂、课磺变价,例应按年造册报销。”【51】
因此,可以断言,矿厂奏销制度是清代一项具有普遍性的矿业管理制度,不但适用于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均在执行;除了铜矿之外,金、银、铁、铅、水银、朱砂、石磺等矿种的开采,均须按年奏销。由此可见,矿厂奏销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地域和矿种,贯穿于整个清代的一项普遍性制度。
三、清代的矿业监管与政府调控
清代奏销制度是一项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制度。那么,这一制度的执行究竟能起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说,执行这项制度的意义何在?这还须从矿厂奏销清册的内容说起。
前文笔者推测清代矿厂奏销来源于清代钱粮奏销制度。康熙二十三年规定:“凡奏销钱粮,应将存留、起运逐项分晰,并报部年月,明白造册”;【52】五年之后,又要求各布政司“每年终,将历年未清各案钱粮开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并完欠细数,造册报部。”【53】清代钱粮奏销清册中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由布政司按年编造,巡抚题请,并送户部复核。那么,矿厂奏销清册也应照此办理。兹引贵州巡抚钱度乾隆二十八年贵州省乐助堡白铅厂奏销折如下:
该臣看得,黔省乐助堡出产白铅,应需工本银两例应于道库存贮妈姑等厂铅斤工本款内动支收买,按年造册报销。据粮驿道永泰详称,所有乐助厂自乾隆二十八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收买铅斤用过工本银两数目,旧管项下: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底存柏子桥局余铅五万四千五百七十三斤,又存厂收买未运课余铅七十二万九百二十二斤零,又存厂未买课铅九十九万八千三百三斤零;新收项下:一收乐助堡厂自乾隆二十八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共收买余铅三十九万八百四十八斤,每百斤照库平银一两四钱七分,共享银五千七百四十五两四钱六分零,又抽收课铅一十九万五千四百二十四斤;开除项下:内收买变价支给养廉工食课铅五万九千五百七十三斤零,每百斤照库平银一两四钱七分,共享银八百七十五两七钱二分零,又乐助厂赴省请领工本脚价银两,用过夫马盘费库平银三两八钱四厘零,总计乐助厂用过工本夫马盘费等项银六千六百二十四两九钱九分零;实在项下:乐助厂运存柏子桥铅五万四千五百七十三斤,又乐助、永胜二厂收买存厂未运课余铅一百一十七万一千三百四十四斤零,又乐助厂存厂未运课铅一百一十三万四千一百五十四斤零,等情详题前来,臣复核无异,除册分送部科外,谨题请旨。【54】
钱度的奏折以贵州省乐助堡白铅厂乾隆二十八年奏销清册为基础,其内容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内容,与清代钱粮奏销清册内容一致。通过这份奏报连同送达户部审核的清册,政府可以及时了解该厂该年白铅产销量、库存量、税课量以及厂费开支银两数。在此基础上,户部仅需将各省所有白铅矿厂所报数据汇总,便可知晓当年全国白铅的产量、销量、税课及其库存量。同样,其他矿种亦可照此办理。也就是说,通过矿厂奏销清册,政府可以实时掌控全国矿业的生产状况和产销关系,达到了政府矿业监管的目的。
同时,政府还可以矿厂奏销数据为基础,适时调节全国矿业生产及其供求关系,在保证国家稀缺资源供给的同时,保证矿业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某种矿产出现供大于求、产品积压时,政府就会设法开拓市场,促进销售,维持矿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如雍正六年,贵州马鬃岭等铅厂产量大增,但因各厂“俱在僻壤,山路崎岖,难以通商,而开采小民又半系赤贫,苦无工本,不能久贮,每铅百斤厂价已减至八九钱一两不等”,故鄂尔泰言:“若不设法收买,势必星散,以有效之厂而坐视废弃,实属可惜。是以暂于司库借动盐余银两作工本脚价,仍委朱源淳收买,除课铅照原定之价于黔报销外,余铅按时价收买统运汉口,卖给京商,所获余息尽数归公。自雍正五年二月起至九月止,共发过银二万两,收获铅二百万零,今已运过铅二十万。……此后即以息银动用,随厂出铅多寡,尽收尽运,毋庸再发工本,获息银俱于年终奏报充公。”【55】次年,黔铅产量继续增长,马鬃岭、大鸡、砂硃、江西沟、丁头山、榨子六厂年产量已超过400万斤,政府收购余铅仅为200万斤,产品积压更为严重。各厂“地僻山深,不通商贾,以致铅皆堆积,而炉户人等工本无几,时有停工误卯之虞。”【56】雍正八年,贵州巡抚张广泗扩大对余铅的收购:“黔省现议设局鼓铸,所有各厂课铅应请留铅供用,其余铅亦应照滇例借动库银项收买,……运往永宁、汉口等处销售。……通计每年收买各厂余铅三四百万斤,转运销售。”【57】随着黔铅产量的增长,政府收购余铅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将之运往四川、湖北等地销售,有效地解决了黔铅的销路和再生产的资金问题,使生产得以继续。
同样,当某种矿产产量下滑,供不应求,严重影响国家资源需求时,政府便会出台相关政策,促进矿业生产。以滇铜为例,在产量下滑情况下,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生产。乾隆二十年,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合奏:“近来汤丹等大厂硐深矿薄,多那亦产矿日少。查有多那厂附近之老保山产矿颇旺,月办铜四万余觔至五万余觔不等。又汤丹之聚宝山新开长兴硐,日可煎铜六百余觔,九龙箐之开库硐日可煎铜千余觔。又碌碌厂之竹箐老硐侧另开新硐,矿沙成分颇佳,均应作为子厂。”【58】通过广开子厂、扩大生产规模来提高产量之外,提高官铜收购价格也是鼓励生产的方法之一。滇铜“自乾隆二十五年后两次增至六两,厂民工本渐裕,足资采办,获铜加倍,计铜一百万斤有零,该价银九万二千余两,计除给过厂民原价及厂费脚价银共六万二千五百余两外,该余息银二万九千余两,并非发卖获息也。”【59】增加通商分额,缓解矿厂困境,也是促进矿业生产的措施之一。“滇省各厂,开采日久,硐老山深,所费工本较多,定价不敷,商人无利可图,势必裹足不前,办理益形竭蹶,若许其将开采官铜全数交完外,不拘一成之例,听商贾流通贸易,闾阎既多利便,势必竞相趋赴,百计筹画,攒凑赀本,踹勘新槽,铜厂可期日旺,此亦调剂之一法。”【60】
可以说,矿厂奏销制度实际上是清代进行矿业监管和政府调控的主要依据和实现方式。因此,奏销清册中数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上述钱度所引数据非常详细,那么,矿厂奏销清册中的数据从何而来呢?如乾隆四十二年滇铜年度奏销,云南巡抚裴宗锡在奏报中说:“窃照滇省新旧大小各厂通年获铜数目,例应汇核奏报,历经遵行在案。今乾隆四十二年分行据布政使孙士毅查明,各厂通计办获铜八百五十九万九千五百斤零,造册详请核奏前来。臣随检齐各厂每月报折,逐一核对,内汤丹、碌碌、打水、茂麓等四厂获铜三百五十二万八千一百一十七斤零,宁台等九厂获铜四百一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三斤零,大功等八新厂获铜九十五万八千八百五十斤零,通计各厂共获铜八百五十九万九千五百斤零,……。所有新旧大小各厂乾隆四十二年办获铜斤数目,臣谨缮列清单,会同大学士伯管云贵总督李恭折具奏”。【61】可见,通省数据是由各厂办获铜斤合计而来,且每厂每月均有“月报”将所获铜斤上报给布政司,以便对照核查。
那么,“月报”数据是如何产生的呢?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中有关于矿厂奏销清册数据来源的记载:“(广东)各厂所收铜铅金银,令该管道员发给地方官循环流水印簿连五串票,将每日所出铜铅金银各若干塡注流水簿,分截串票,一缴该管道员衙门,一存地方官稽察,一付商人存照,其串根流水一月一缴,该管道员衙门察核仍十日一次,申报督抚及司道衙门稽考,按月造具。……凡日逐采出矿砂,挨次堆贮,如某日煎炼某礲,某日矿砂若干斤,炉头报明,官商督同煎炼,该管官一同验明,分别铜铅金银,分记块数斤两,注册登填串票,督抚仍不时访察,如有偷漏情弊,分别究追叅处。”【62】矿厂每日矿砂及煎炼所得必须填写“循环印薄五串票”,分交道员、地方官、商人分别保存。道员每十天核查一次,申报督抚及布政使,按月造册,这就是每月“月报”的形成过程。由此可见,“月报”的数据是在官员监督下由每日矿产量汇总而来。虽然上述史料是就广东矿厂而言,但“月报”数据的形成模式则适用于清代所有地区。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奏销清册中的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此外,上述资料也说明,清代矿厂奏销程序也极为复杂。清代矿厂每日产量必须填写五连票单,每月报送所管道员和地方官稽查;再由道员将日产清单汇总,按月编造产量清册,其厂费开销按季编造清册,均报送督抚及布政司核实,再由督抚“复查无异”后上奏,并报送户部核销,前后经过道员、布政使、督抚及户部层层审核。如此严格的奏销程序,是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而真实的数据可以满足政府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核对矿产的产销量与厂费开支银两,是否符合原定矿厂章程,防止厂员收多报少、侵吞隐瞒等弊端;二是实时掌控矿厂的产销情形,了解市场供需变化,作为政府进行矿业调控的依据,确保国家资源需求。
由此可见,清代矿业之所以能够维持长时间的快速发展,与政府对矿业的管理与调控有密切的关系。然而,政府进行矿业调控必须以矿厂年度奏报清册中所反应的矿业产销情形为依据。正是由于矿厂年度奏销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能够实时监控全国矿业产销形势的变化,对矿业生产进行适时调控,维持矿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四、清代矿厂奏销清册的研究价值
清代矿厂年度奏销制度的实施形成了大量关于矿厂奏销清册。据不完全统计,现存清代档案中的关于矿厂年度奏销的奏折多达150余份,分为各矿厂年度奏销清册、各省矿种年度奏销清册、各省矿业年度奏销清册三类。这些奏销资料不但证明清代矿厂奏销制度的存在,而且还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首先,利用各矿厂年度奏销清册中的产量、矿课量及其税率,可以考察具体矿厂的产量变化。笔者依据矿厂年度奏销清册整理出清代贵州莲花铅厂产量资料如下:(单位:斤)
奏销时段 抽课量 产量 奏报者 奏折名称 资料来源 1743.6—1744.5 200 000 1 000 000 张广泗 奏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000331 1746.6—1747.5 180 887 904 435 孙绍武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00883 1753.6—1754.5 1 854 192 9 270 960 定厂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11202 1761.6—1762.5 1 227 375 6 136 875 乔光烈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18353 1774.6—1775.5 921 070 4 605 350 裴宗锡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明清档案》:A227-041 1780.6—1781.5 568 750 2 843 750 孙永清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明清档案》:A239-117 1786.6—1787.5 641 665 3 208 325 李庆棻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明清档案》:A252-071 1787.6—1788.5 650 000 3 250 000 和珅 户部为威宁州莲花塘白铅厂抽课报销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41626 1789.6—1790.5 754 167 3 770 835 额勒春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47453 1790.6—1791.5 900 000 4 500 000 陈准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明清档案》:A261-101 1791.6—1792.5 975 000 4 875 000 冯光熊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明清档案》:A266-127 1795.6—1796.5 900 000 4 500 000 冯光熊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54205 1798.6—1799.5 900 000 4 500 000 成德 户部为威宁州莲花塘白铅厂抽课报销事 《明清档案》:A308-128 1804.6—1805.5 1 935 522 9 677 610 福庆 题为铅厂矿煤两旺等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64594 1807.6—1808.5 1 035 521 5 177 605 禄康 户部为威宁州莲花塘白铅厂抽课报销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67372 1811.6—1812.5 955 867 4 779 335 庆桂 户部为威宁州莲花塘白铅厂抽课报销事 《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004718注:本表中的部分产量依据清册中的抽课量除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而来。
贵州莲花塘白铅厂,又名妈姑厂,该厂雍正十三年正式设立,至咸丰初年仍在开采,持续长达百余年,是清代前期“年产量最高的锌矿”【63】。但是,其真实产量及其变化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现在,根据以上资料可以准确计算出该厂自乾隆八年至嘉庆嘉庆十七年的真实产量,其产量变化亦一目了然。同时,汇总所有矿厂产量之和,便可以计算出清代不同时期各种矿产的年产量,兹不赘言。
其次,分析矿种年度奏销清册中管收量、拨运量与实存量的变化,可以考察清代不同矿种的市场供需状况。以云南铜矿为例,笔者将检索到部分年份滇铜奏销清册中数据列表如下:(单位:斤)
年份 旧管新收量 拨运量 实在存量 资料来源 1760年 17 523 513 11 398 182 6 135 330 刘藻题为题明事,《军机处档折件》,编号:000116751 1763年 21 921 672 11 850 000 10 071 672 托恩多题为查核滇省乾隆二十八年分办获铜斤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各数,《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20305 1769年 15 403 827 10 829 557 4 574 270 诺穆亲题为题明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11-053 1773年 9 978 788 7 590 938 2 387 849 李湖题为题明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21-093 1776年 16 017 423 8 909 495 7 107 928 裴宗锡题为题明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30-117 1787年 20 083 622 8 956 182 11 847 439 谭尚忠题为题明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40772。 1790年 26 008 384 10 060 542 15 947 841 谭尚忠题为题明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59-040 1810年 23 948 651 9 745 359 14 203 292 孙玉庭题报嘉庆拾伍年分各铜厂办获铜斤管收除在数目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69281 1838年 28 664 327 12 116 841 18 452 643 颜伯焘题为题明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362-004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虽然滇铜拨运量随着旧管新收量上下波动,即销量随产量的变化而波动。除了乾隆三十八年前后产量大幅下滑之外,其他年份滇铜的产量远远高于其销量,即供大于求。如果就市场规律而言,势必造成产品大量积压,价格下降,导致铜矿生产规模缩减。但是,由于国家对稀缺资源收储政策——官收余铜政策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矿厂的压力,出现大部分年份实在存铜数量高于销售量的现象。因此,可以断定,在清代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中,国内铜矿资源大部分时间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可能是铜价难以提高的原因之一。
再次,通过全省矿业年度奏销清册,可以考察矿业利润与地方财政收入问题。以云南为例,据云南巡抚张允随奏报:“滇省金银铜锡各厂,乾隆元年分共该课银八万八千二百五十两二钱零,内实收司库银八万五千八百七十五两五钱零,课金五十九两五钱六分。今各银厂较前旺盛,除足额外,实余课银五千九百九两六分零,个旧锡厂收获锡斤票税盈余银六千五百三十七两四钱零,各金厂余出金六十六两二钱零,折变价银四百九十六两七钱零,一并留充兵饷。”【64】清代矿厂课税大多征收实物,这八万余两矿课银即实物变价而来,题报户部复核之后,这部分银两便划拨为云南兵饷支出,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除此之外,一部分铜被拨运到云南省各钱局作为币材来鼓铸制钱,由于政府官价远低于市价,便有所谓的铸息产生,实际上是铜铅矿业利润向铸币利润转移的结果【65】,是地方政府的另一重要财政来源。
除此之外,利用矿厂奏销清册还可以进行清代矿产价格、矿产收储制度、矿厂管理及其厂费等问题的研究,此不一一列举。
五、余论
清代矿业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发展成就,固然与国内丰富的矿产资源以及趋于开放的矿业政策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国家监管及政府调控在清代矿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回顾清代的矿业研究,“放本收铜”政策一直是清代矿业政策研究的核心问题,学术界对于这一针对滇铜的特殊政策,百余年来众说纷纭,而对于具有全国性的矿厂奏销制度及其矿业管理问题却关注不够。
伴随着清代矿业的发展,国家对矿业的监督与管理也逐步完善,形成了以矿厂奏销制度为主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通过这套体系,国家可以实时监控各类矿厂的产销情形,掌握整个国家矿产供需的变化,适时调节和控制矿业生产的规模和节奏,满足全国的资源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即使在今天现代工业体系下,国家矿业的监管与调控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调节供求关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确保矿业生产安全,依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因此,关于古代产业发展中的国家监管和政府调控方面的研究,应该成为经济史、古代史等学科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本文仅就清代矿业监管中的矿厂奏销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而清代矿业监管的丰富内涵以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尚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矿业》(上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前言。
【2】林荃:《谈谈清代的“放本收铜”政策》,《云南矿冶史论文集》,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65年;常玲:《清代云南的“放本收铜”政策》,《思想战线》,1988年第2期;潘向明:《评清代云南的“官治铜政”》,《清史研究通讯》1988年3期;陈征平:《清代云南铜矿开发的制度演化及“官冶铜政”的特征》,《思想战线》,2003年第5期。
【3】《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户部等衙门会议《钱法十二条》。
【4】《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九卿等议覆管理钱法侍郎陈廷敬等疏言;又见陈廷敬《制钱销毁滋弊疏》,《午亭文编》卷30。
【5】康熙四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抄录户部奉旨停止开矿咨稿,《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清代的矿业》(上册),第68页。
【6】《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255,康熙五十二年五月,大学士九卿等遵上旨议覆开矿一事。
【7】康熙《大清会典》卷35,《户部十九·课程四·杂赋》。
【8】雍正《云南通志》卷11,《课程·厂课》。
【9】雍正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鄂尔泰奏为报明五年分办获铜息折,台湾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0辑,1978年印行,第473页;又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16—517页。
【10】雍正十二年二月初一日常安奏陈治理贵州台拱苗务管见并报台拱发现煤矿及开采倭铅获利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5册,第823页。
【11】《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户部等衙门会议《钱法十二条》。
【12】康熙《大清会典》卷31,《户部十五·库藏二·钱法》。
【13】陈锋:《清代前期的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4】《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九卿议复钱法侍郎陈廷敬等疏。
【15】雍正《大清会典》卷53,《课程五·杂赋·矿课》。
【16】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日高其倬奏为遵旨查奏铜斤利弊情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432—437页。
【17】《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255,康熙五十二年五月,大学士九卿等遵上旨议覆开矿一事。
【18】参见雍正《钦定大清会典》卷53,《课程五·杂赋·矿课》。
【19】雍正《钦定大清会典》卷53,《课程五,杂赋·矿课》。
【20】雍正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鄂尔泰奏为报明五年分办获铜息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0辑,第473页。
【21】乾隆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于敏中户部题报查核滇省乾隆三十六年办获铜斤数目,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档案》,卷册号:A219-080。
【22】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裴宗锡奏为汇奏各厂办获铜斤数目仰祈圣鉴事,《滇黔奏稿录要》,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7年7月版,第619—621页。
【23】乾隆二年七月八日张允随题为题明事,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清代《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081342。
【24】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十四日蒋溥题报查核滇省者海厂乾隆二十年办获铅斤抽收课银,《明清档案》,卷册号:A193-063。
【25】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颜伯焘题报各铜厂办获铜斤收放实存数目,《明清档案》,卷册号:A362-004。
【26】咸丰五年五月十日舒兴阿题为领本买收抽可运局铅斤报销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366-035。
【27】罗绕典、吴振棫奏为运员在泸久住开兑无期拟请暂撤回省当差俟道路肃清另饬赶紧起运以节糜费仰祈圣鉴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366-013。
【28】雍正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毛文铨奏为奏明矿厂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118—119页。
【29】雍正三年五月十三日丁士杰奏为行查大定汛属矿厂事,《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4辑,第316—317页;又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第3—8页。
【30】参见雍正《钦定大清会典》卷53,《课程五·杂赋·矿课》。
【31】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英廉题覆贵州省莲花塘白铅厂抽课并支销工食等银开销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27-041。
【32】嘉庆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常明题为详请题报开采白铅矿厂等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95-05。
【33】道光三十年九月十五日乔用迁贵州巡抚为报销厂课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015397。
【34】同治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曾璧光奏报筹办黔省新开矿厂以出白铅事,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清代《军机处档折件》,编号:000116697。
【35】雍正九年十月初十日广西巡抚金鉷奏为奏闻事,《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202中。
【36】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英善敬陈开采等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45991。
【37】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开泰题为敬陈开采铜铅等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13919。
【38】乾隆五十年八月十二日李世杰题为试采铅矿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44-009。
【39】嘉庆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勒保题为详请开采黑铅矿厂等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302-043。
【40】咸丰七年闰五月五日吴振棫题为遵旨议奏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367-076。
【41】参见雍正《钦定大清会典》卷53,《课程五·杂赋·矿课》。
【42】乾隆三十八年四月八日梁国治题为天地有自然之利等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18-032。
【43】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和珅题报查核湖南各铜厂乾隆五十一年抽收税银数目,《明清档案》,卷册号:A250-048。
【44】乾隆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策楞题为采锡尚容变通等,《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00722。
【45】乾隆三十四年八月八日钟音题为遵旨议奏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27299。
【46】乾隆三十九年八月五日德保题为遵旨议奏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21-148。
【47】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八日傅恒题覆陕西华阴县华阳川黑铅矿厂乾隆二十年分抽税过税铅并收买正余铅以及解局铅斤脚价银两数目,《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12991。
【48】乾隆四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图思德题为详请题明开采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30-027。
【49】乾隆二十九年十月九日阿尔泰题为呈请开采裕课便民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20317。
【50】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额勒春题为恳恩赏准开采等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45966。
【51】嘉庆元年八月十二日冯光熊题为呈请开采砂矿等事,《明清档案》,卷册号:A273-047
【52】《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114,康熙二十三年三月,上谕大学士等。
【53】《大清圣祖皇帝实录》卷140,康熙二十八年三月,九卿等议覆户部疏。
【54】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钱度题为请题开采下游铅厂等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120594。
【55】雍正六年十月二十日鄂尔泰奏明借动库项收铅运售获息情由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0辑,第585页。又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721—722页。
【56】雍正七年十一月初七日鄂尔泰奏报调剂黔省铅斤并办获滇省铅息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159—160页。
【57】雍正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张广泗奏报地方政务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第82页。又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8册,第324—328页。
【58】《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卷485,乾隆二十年三月,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奏。
【59】《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卷636,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上谕军机大臣等。
【60】《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卷1106,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上谕军机大臣等。
【61】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裴宗锡奏为汇奏各厂办获铜斤数目仰祈圣鉴事,《滇黔奏稿录要》,第619—621页。
【62】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9,《户部·杂赋上·铜铁锡铅矿课》。
【63】夏湘蓉等编著:《中国古代矿业开发史》,地质出版社,1980年版,第284页。
【64】乾隆二年七月八日张允随题为题明事,《内阁大库档案》,编号:000081342。
【65】王德泰、强文学:《清代四川铜矿垄断利润向铸钱利润转移的考察》,《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 《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