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男女并作”
一
“男耕女织”是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社会一直崇尚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所谓“男耕”,就是男子主外,以耕种所得养活妻儿家口;“女织”则意味着女子主内,在操持中馈外还得纺纱织布,以供衣被日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耕女织”也不是绝对的,一些生产条件恶劣、劳作艰苦的地方,女子还得与男子一道从事耕作,这就是“男女并作”或“男女并耕”。从清代的情况来看,“男女并作”的地域相当广泛,不但南方如此,即连北方也不例外。这应与人口增加、造成人地矛盾紧张,农民企图通过增加劳动力的投入,以求得单位土地上取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有一定关系,而商品经济发展对农业生产影响,带给农民的感受则似乎更加深刻,其中最能反映明清时代特点的,莫过于这种“并作”,不止是女子参加田间劳动,而是男子也加入到女织的行列,成为男耕中有女耕、女织中有男织的局面。下面就依此进行讨论。
徐珂在《清稗类钞·男女并耕》条中说:
常言男耕女织,又言夫耕妇儘,似种植之事非妇女所与闻,则是未尝巡行阡陌考察农事之故也。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见于湖南者。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世或视女子为废物,谓其徒手坐食者,实響言耳[1]。
徐珂首先批评有人用传统的女主内思想来看待“男耕女织”、“夫耕妇馅”的家庭模式,并加以固定化。因为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妇女是不能抛头露面、耕作于田野的。由此徐珂认定,说这样话的人肯定没有亲历于阡陌之间去考察过农事,与现实严重不符,接着他又举出理由说,凡行男女并耕的,因“妇女皆天足也”,是“常日徒跣,无异于男子”之故。所以结论是,即使在农耕劳动中,女子也不都是徒手坐食者,而是颇有与男子相媲美、甚至超过男子的巾帼丈夫。
从笔者所见资料,足以证明徐珂所言非虚,而且不止限于他所指省区和因为妇女皆天足。
先说粤桂闽三省,这是徐珂提到的男女并耕最普遍的地区。早在明清之际,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称粤东长乐(今五华)、兴宁等县,“女作乃登于男,厥夫菑。厥妇播而获之。农之隙,昼则薪蒸,夜则纺绩,竭筋力以穷其岁年”;在广州府属的增城县,“妇不耕锄即采葛,其夫在室中哺子而已,夫反为妇,妇之事夫尽任之。谓夫逸妇劳,乃谓风俗之善云”[2]。大埔县是个紧邻福建的客家人聚居地,妇女一向艰苦勤劳。徐珂在《大埔妇女之勤俭》中称赞她们“终日跣足,故田园种植,耕作者十居七八。即以种稻言之,除犁田、插秧必用男子外,凡下种、耘田、施肥、收获等事,多用女子……种烟、晒烟等法,往往较男子为优.其余种瓜果、植蔬菜等事,则纯由女子任之”[3]。其他像嘉应州(今梅州市),“村庄男子皆逸,妇女则井臼、耕织、樵采、畜牧、灌种、缝纫、炊爨无所不为”;又说:“户必力田,妇女皆芸获,虽绅衿家亦间有之”;顺德县, “桑田渔池之利,岁出蚕丝,男女皆自食其力”;海阳县(今潮安县),“近山之妇则耕与樵兼焉”;封川县,“男女俱亲执役”;阳江县,“妇女……乡里服勤,以女流分任耕樵,不以为瘁”;信宜县,“男女并耕”;西宁县,“农一岁再举,男女作息相共”;揭阳县,“依山之妇且代樵采,濒海者或拾海错口鬻以给,至于插秧刈稻,凡妇皆然”;海南岛儋县,“妇女通无缠足,犁锄井臼,皆能兼任。”[4]有一个叫朱玉銮的乡村秀才,写了一首竹枝词,对该县赤溪妇女参与田间樵采极为夸赞:“田园耕种任勤劳,樵采之余井臼操。莫道兴家男子力,算来还是女工高。”[5]清代广东妇女参与田间劳动,确实相当普遍。
根据对清代地方志的爬梳,广西妇女与男子并作劳动的也频见记录。如镇安府,“男女均解耕作”,又该府天保县,“凡春耕秋获,皆妇女操作而前,至井臼、烹饪、针黹、担米布至墟市出售,亦妇女为之。今又栽种桑秧,使之育蚕,是妇功已属勤奋,男子终日嬉戏不学”;郁林州,“妇女多赤脚得助农功、井臼,暇则纺绩”;兴业县,“妇人勤纺绩,兼耕种耘籽”;桂林府义宁县,“妇人力作,倍于男子”;南宁府,“春秋田作及趁圩贸易,皆妇女为之”;又该府新宁州,“凡农事皆以妇女主之,沾体涂足,辛苦备尝”;思恩府百色厅,“妇女力作,倍于男子”。平乐府贺县,“农村妇女,日在田间陇畔,与男子同耕作,而秩然有序”;浔州府桂平县,妇女“或与夫同操作……年逾六十之老妇,犹荷器田陇,耰耨不辍”;还有上林县称该地“其俗男女并耕”[6]。与粤桂两省有所不同的是在福建的地方志中,很少见到有类似的记载。道光《晋江县志》卷七二:“妇人负担芒履司男子耕锄”。意思是妇女脚蹬草履与男子并耕。乾隆《汀州府志》卷六:“女业麻苎,少事蚕桑。”所谓业麻苎,既可能是编制麻苎,也不排除参与田间种植,说得十分含糊。又据该府所属清流县的康熙《清流县志》卷十称“苎、四乡皆有,乡无不绩之妇”。看来主要指编绩而言。不过考虑到汀州府乃是客家人的重要聚居区,客家妇女素以勤作劳苦称著,耕田种地都是能手,说参与种植也不是毫无理由[7]。
在南方其他省份中,记载男女并作最多的是江苏。譬如人地富饶的苏州府,就有“吴农治田,男女效力,春耕馇饷,夏耘踏车,老幼俱前”之说。又称:“滨湖近山小民最力啬,耕渔之外,男妇并工,捆屦、僻麻、织布、织席、采石、造器营生。”该府的常熟、昭文两县,“乡村妇女,农时俱在田首,冬月则相从夜织”;“农家栽秧、戽水,皆男女杂作,不但操舟憶饷而已”。在昆山,“凡耘耨、刈获、桔槔之事,与男子共事劳”[8]。与苏州并称的松江府,“妇女馇饷外,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故视他郡虽劳苦备之,而男女皆能自立”[9]。如华亭县(今松江), “妇女馌外,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近海的南汇县,“不特贫家妇女为然,即温饱家亦必躬亲操作”;还有像奉贤、上海等县,“地形较高,种棉豆多于秔稻,而棉尤盛,妇女与男子共作苦”;金山县也是“妇女馌馈饷外,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10]。另外像太仓州,“男女耕作,终岁不息”;江宁(今南京市),“农妇荷扣相望,先男力作,克任勤劳”;学问家方苞以亲身经历称江宁“农家妇,耕耘樵苏,佐男子力作”。都说明苏南妇女参与田间劳动的事实[11]。在风俗习惯和耕作方式上,与苏南有所不同的苏北地区,也不乏妇女参加农耕的。蒋知廉的《江北妇女叹》,指的悬扬州一带妇女下田耕作的情况:“妇女生田家,辛苦备多尝。自小习耕种,老大谋稻粱……春来事犁耕,秋至筑圃场,秉穗无遗滞,馌饷还相将。”再如李国宋作《农女行》,诉述的是他家乡兴化县事:“海滨农家女粗丑,衣多虮虱面多垢.早负犁锄晚踏车,生来赤脚能趋走。富农辛苦田有秋,新霜屋角横耕牛。蛤蟆鞋子布裹头,远村近舍夸风流。转眼明年动春作,依旧牵牛赤双脚。”后者不光是说妇女的劳作场景,还诉述了她们生活的苦楚。离扬州更北的徐州府睢宁县,同样是“村落问妇女操作同男子”[12]。
再说安徽,在滁州,“妇女尤善力作,胜于健男子”;或说:“男妇或兼务耕耘。”凤阳府属凤台县,“妇女常牵犊荷锄,与男子杂作”。有人在谈到临淮道上的风情说:“贫家耕作寻常事,大妇前行中妇随。少妇红颜能荷耜,夜习机杼昼习田。”指的是皖北淮西地区的情况。雍正元年(1723)九月,两江总督查弼纳在给皇帝的密折中报告苏皖两省因久盼得雨,农夫抢播二麦、蔬菜情况时说:自省城迤北至凤阳、滁州、扬州、淮安大地,“男男女女于田塍及时抢种,欢歌笑语不绝于耳”。写的亦是妇女与男子同下大田事。在皖南,也有“虽妇女,亦事緩锄”的习俗[13]。浙江妇女的田间劳作以浙西为较常见,像嘉兴,“妇女馌饷,凡拔秧、戽水,与男子均劳”。陈文述作《插秧女》,是以杭州乡间为背景,备陈开春后,女子涉足水田,躬背插秧之辛劳。浙东绍兴府余姚县,“妇女勤于丝枲,田畯昏于作劳,一道同风,庶几可称舜乡哉”。对妇女既织又不忘田间劳作之风大加赞赏。还有个个案资料,讲的是浙东台州府临海县,有名叫吕霜的贞女,“家极贫,屋后有旷地二亩许,辟为田,自耕以食,天旱提瓮汲水以灌,而谷倍茂。终日闭门织绢以佐不足,机声昼夜达户外”。仅此,不足以说明临海一带妇女普遍参与农业劳动,却可证实,以一名孤苦的弱女子,通过田作再加纺织也足能维持生计[14]。
在长江中游的赣鄂湘三省中,江西永丰县,“惟耕山之妇操畚锸,佐馈饷”;赣州府所属各县,“贫家妇及女仆多力作,负水担薪,役男子之役”。看来妇女力作,多在丘陵山区;赣西的袁州府,“男女并耕”亦多行于垦种山地的闽广棚民中;九江府德化县,位于长江两岸,江北“地多栽杂粮,妇女皆力作,不以为瘁”[15]。湖北云梦县虽地处平原,可“土瘠民劳,甫释犁锄,即勤机杼,男女老少皆然,寒暑不辍”;与云梦不同的鹤峰州,全境几乎都是山地,“妇女鲜纺绩,俱力农如男子”;有诗称:“妇赤脚,男尻肩,相呼相唤来种田。”[16]描写似显轻松,实却充满艰辛。湖南零陵县,“男女并耕而食,贫者丧牛,或致以人曳犁,故妇女之苦较苏湖为甚”;永明(今江永),“穷乡男妇同治稼穑,司畜牧”;湘西的永绥(今花垣)和龙山是苗族、土家族聚居地,那里也是“男妇并作”或妇女“并其夫业耕耘”;湘东的浏阳县,土地条件较永绥、龙山好得多,但也有山地,广东客民前来垦种,“其妇女则椎髻跣治生产作业,勤苦过于男子”;位于洞庭湖北的华容县,“男专事耕,而女亦分耕之苦”。妇女治田,只起分劳作用①[17]。
西南川滇黔三省,以四川记载最多,像珙县,“妇女大半勤俭,亦能播耘”;安县,妇女“兼佐农功,山中贫家则出力耕种、割草、卖薪与男子等”;绵州(今绵阳), “乡村民妇兼佐农忙,其服田履亩几与男工埒,采薪汲水,又寻常事也”;乐至, “茠锄、水车,妇孺毕出,昼夜就功以助耕事”;广安州,“贫苦穷檐健妇,持门耕山种土,皆躬亲之。谚曰:新娶一妇,少雇一工”;彰明,妇女“贫事田蚕”;昭化, “乡间妇女蓬首耘籽”;涪州,“力农锄雨犁云,子妇丁男共习劳苦”;天全,“妇女皆亲农力作,勤苦自甘”;雷波,“男女通力合作,齐事耕耘”[18]。其他如云南邓川州,“凡力作,男女偕而女数常赢”;浪穹县(洱源县),“服田力穑……惟妇女最苦,而男子不免游惰”;镇南州(今南华县),“家无纺织,男女只以耕种为生业”[19]。贵州省则有“苗耕男妇并作”的记载,又说松桃厅,“乡民勤俭,力田之外,栽桐、茶诸树及种包谷、番薯等物,男女共之”;黔西的毕节县,“男女皆耕耘,收获之后皆纺织”[20]。
徐珂没有提及的北方地区,也不乏妇女参与田作的.像河南邓州,“妇女当农桑时,相约徒步执业”;内乡县,“田妇亦能从事畎亩”;嵩县,“乡村妇女,农时亦在田间”;考城县,“男妇终岁勤南亩”[21]。晋北的清水河厅妇女,“每当农忙时,多往陇亩中耗草拔禾以助耘获。谚曰:八月秋忙,绣女下床,其习俗然也”。[22]比较起来,陕西妇女参加田作的记载更多一些:富平县,“田百亩者不多见,妇女胼胝”;同官, “贫家妇女兼及耕获之事”;葭州(今佳县),“陇畔作苦,妇女偕之”;凤县,“贫户女子多同男子操作”;大荔县,“妇女尤苦,日则人操中馈,出服田园。夜则织纺常逾子丑,或助夫治蔬”;华州,“妇女亦有作苦田间者”;华阳,“妇女往往代耕于田亩”;洛川县,“妇人中馈外兼及收获”;甚至连僻居陕北的怀远县(今横山),妇女们“自春徂夏,半与男子共耕耘田野”[23]。类似的个案记载,也可说明妇女参与田作的事实。在光绪《顺天府志·烈女传》中,就见到京畿地区好几个妻子死了丈夫后,与子女或在父兄关照下承担耕种任务的例子:①永清县王氏,26岁寡,留下一子一女,子7岁,女9岁,家贫无依藉,母子3人织蒿为帘,易钱度日,待子稍长,又佃田从事耕种,母子两人苦作十多年,家中才得稍有余赀。②东安(今安次)李氏,20岁孀居,父亲李彩俊考虑到女儿的生计,专门给她租了几亩地。从此李氏白天下地耕种,晚间从事缝纫,加上父亲和哥哥不时关照,作苦三十多年,儿子到了而立之年,家庭已称小康。③永清县王兴邦妻索氏。兴邦死,索氏以力作谋生计,可家贫无力雇佣工,只好独自下地耕耘。按照冀北习惯,田下种后,必须用脚拨土将种坑踏实。索无壮男,又是小脚,使不上力。于是她著男履,中间填充棉絮,扶杖依次践踏,致两足僵戾不能伸屈才得歇,归家复治针线活,直至深夜。《顺天府志》罗列以上事迹,目的是表彰她们身处逆境,仍从一守节。但同时告诉了即使是孤苦女子,而且还是小脚,只要有心,同样可以完成农作.嘉庆二年(1797)二月,国子监祭酒,曾人值上书房的吴锡麟陈情南返,三月二十七日至直隶静海县,于舟中遥见田间景象,乃吟周焯《过双港诗》: “水车灌井疾于毂,少妇推犁健似男。莫讶此乡风景异,年来何处不江南。”自明末至清,直沽地区一直在推广种植水稻,以致妇女也如健男,可下田推犁。[24]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中,笔者也见到有妇女参与田间生产劳动的,兹将有关事实抄录如下:
1.甘肃岷州 杨氏20岁,与丈夫韩随在田务农。
2.直隶阜城县 杨大狗与母亲及妻子等在地头摘棉花。
3.湖北荆门州 彭氏37岁在田耕种。
4.山东郯城县 马氏在田锄地。
5.河南内乡县 王氏19岁,在地头锄苗。
6.江苏上海县 唐张氏38岁,带儿媳唐俞氏18岁,从事田作。
7.湖南衡阳县 张氏40岁,在田拔豆子。
8.直隶束鹿县 李氏21岁,老李氏69岁,在地头做农活。
9.河南宝丰县 王氏,在田农作。
10.直隶肥乡县 常氏,赴地力作。
11.直隶清苑县 常氏,在大田收摘豆子。
12.江苏嘉定县 秦氏37岁,种田。
13.河南宝丰县 王氏19岁,在田农作。
14.广西博白县 谢氏,种田。
15.广东西宁县 孔氏,曾兴友婢,后收房为妾,从事田作。
16.云南熠峨县 普文义与妻普氏在田收割麦子。
17.湖北荆门州 张氏28岁,从事田作。
18.山西陵川县 张氏41岁,在地收摘豆子。
19.四川眉州 刘先文22岁,与妻周氏22岁,在田种棉花。
20.湖南衡阳县 谭氏,从夫耕作。
21.四川洪雅县 王氏46岁,在地锄草。
22.江苏长洲县 蒋氏,在田力作。
23.广东三水县 骆氏40岁,寡妇,料理田业。
以上共23例,包括12个省份,其中地属南方者13例,北方10例,南北相差无几。凡所录者均指其单身或与家人一起在田从事生产性劳动。至于像割猪草、寻柴拾粪、剥麻、挖菜、烘茶叶、晒场、拾麦子、收拾园子、纺线等家内或虽在室外但为辅助性劳动的,均未包括在内。尽管个案资料和普遍习俗有所不同,但作为事实的补充,应仍有其价值。
二
在引述上面的史实后,人们不禁会问,男女并作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前引不少史料,都说是习俗使然,就是说那是当地的一种习惯,至于该习惯始于何时?怎样形成的?则莫知其详。再一种是土地瘠薄,生产条件艰苦,一家人只靠男子劳动,难供全家之食,必须动员妻儿一同出力才行。像民国初年编修的《邠州新志稿》卷一四中说,该州所以要幼童弱女都去兼助芸稷、织麻绩纺,原因就是“土瘠民劳,固然也”。前引四川乐至县,也是“地羸于田,又多硗确……无渠灌,仰资雨泽,故要月耨锄水车,妇孺毕出,昼夜就功以助耕事”[25]。湖南零陵县很多贫苦之家缺少耕牛,每当犁田之时,往往丈夫把犁,妻子儿女在前牵曳才得完耕[26]。在我们所见的男女并耕的资料中,山地和贫瘠区占了相当比重,其根由就在于此.第三是迫于无奈,前引《顺天府志·烈女传》中的3个例子是最典型的了。再像道光《新会县志》卷二所载:“女子……或至失其所天,则多以耕樵纺绩,苦节自完”,其道理是一样的。虽然此类情况不会很多,却也不时可见。第四种情况,如有人在提到僻居赣西的新昌县(今宜丰)那样:“地虽偏小,善治生者有田数亩,率妇子勤治之,薪取于山,菜取于圃,豕栅鸡埘环绕一室,盐鹾之外,无一仰给于人,固可闭关而治地”[27]。这是基于以家庭为单位、一切不仰赖于人的自给自足小农经营模式。此类事不求人的生产方式,在一些交通不够发达、环境比较闭塞地区,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第五,在广东、福建等省的一些州县,男子为了谋生,常渡海到南洋或其他地方,留下妻子、母亲在家照看田地。像嘉应州(今梅州市),“土瘠民贫,山多田少,男子谋生各抱四方之志,而家事多任之妇人,故乡村妇女耕田、采樵、辑麻、缝纫,中馈之事无不为之”[28],就是极典型的例子。
“男女并作”在清代广泛流行,与人口不断增加,传统农业区人均耕地的递减有一定的关系。农民为了应对趋于紧缺的土地资源,不得不加大投入,实行精耕细作,或改变种植方式,以增产来弥补损失,譬如北方从一年一熟改为两年三熟;南方实行一年两熟、三熟,或由旱作改种水稻,这就要增加单位劳动力的投人。清代商品经济发展对农民的影响似乎更加巨大。当农产品愈来愈多地被卷入市场漩涡之际,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产品间存在的价格差异,便是农民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只要可能,他们就会将粮田改种或轮种桑、棉、烟、茶、蔗、果等作物。经济作物的经济效益诚然可观,然而付出亦大,包括对劳动力的付出。嘉道时人包世臣以种烟为例说: “每烟一亩统计之,须人五十工而后成。其水田种稻……每亩不过八九工;旱田种棉花、豆粟、膏粱,每亩亦不过十二三工。是烟叶一亩之人工,又可抵水田六亩,旱田四亩也。”[29]但种烟之利亦颇可观,至少过于稻麦3倍;而棉花之利,亦倍于二麦。[30]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江、浙、闽、粤、湘、鄂以及北方冀、鲁等农业生产发达、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除寻求雇佣劳动,更经常的是动员家中妇女乃至老幼与壮男一起参加田间劳作的缘故,这与前面说的因为土地瘠薄,生产条件艰苦而需“男女并作”,可是形同而实不同。
三
在考察清代的“男女并作”中,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就是在女子从事田作的同时,男子也出力参与到原本属于妇女的劳作顷域,若蚕桑、棉织等事.像苏南各州县,从事捆屦、僻麻、织布、织席等活计,皆“男女并工”;“凡东作,男妇皆有事,女亦能耕,男有能织”;又如“丝线,男妇皆业之”[31]。浙江嘉湖地区植桑养蚕,唯蚕是赖,“妇功十居其九”,但同时需要男子“分劳”。再如在杭州,亦“乡之男妇皆治布”[32]。有的学者从生产专业化的角度考察“男女并作”的发展过程,认为上述江南地区自明中后期起,随着“人耕十亩”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出现并普及,男子已逐渐退出农家棉纺织业而勤力于农耕。与此同时,妇女亦运用善织长处,得以专注纺织劳动,出现了新的“男耕女织”的生产模式。应该说,作者的看法颇有新意,亦具理论价值。但正如作者同时提到的,“即使在清代,江南许多地方的农家妇女除了从事棉纺织生产外,也或多或少地参加大田农作;相反,在晚清上海郊区的农家棉纺织业生产中,男子也参加纺纱,所以‘男耕’与‘女织’之间的界线,并非泾渭分明”[33]。笔者引述的资料,也许就可证明。其实,农业生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季节性,其主要劳动集中于种收时节。所谓“紧抓农时”、“抢收抢种”,无论是“紧抓”或“抢”字,都显示时间紧迫之重要。每逢此时,不但家中男子要全数上阵,妇女乃至老小也得尽力于田头。史料中记载的, “乡村妇女,农时俱在田头”,或云“栽秧、耘耨、刈获、桔槔之事,与男子共劳”,指的恐怕就是这种情况。如果说,种后收前的中耕,可以让男子从容进行,那么头尾的一种一收,虽说只有十天半月,却关乎一家人全年的吃喝,必须“男女并作”。这在江南至少从明代起已成惯例,即使在清代也难改变。再说“妇织”,也不能完全排除男子的参与,除了农闲时帮助纺纱,有些工作如经纱、上纱等,本属男子的强项。在相对偏重专业分工的条件下,采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劳动,应是清代江南小农家庭农场的基本生产模式。
当江南一带“男女并作”出现新内容之时,有的地区则表现为男子热衷于参与蚕桑、棉织等生产领域。如皖南,“贫户男女幼时即令学习工艺纺绩”[34]。其他如广东顺德、南海,湖北云梦、华容、房县等地,也都有男子从事蚕丝和棉织等工;四川新宁县, “单寒之家以纺织谋生,则男女并力,轧轧机声,彻夜不辍”;新津,“男女多纺织,故布最多”[35]。这种男女共织的情况,甚至在北方也相当普遍。直隶乐亭县, “农隙之时,女纺于家,男织于穴,遂为本业”;巨鹿,“其妇女专以织绩为业,男子无事亦佐理之,每值冬令,机杼之声彻夜不断,虽土瘠民贫,而抱布贸丝皆足自给”;栾城,“男女勤纺红,共操作,冬日妇女同巷夜绩”;故城,“男纺女织”;南宫,“妇人皆务绩纺,男子无事亦佐之”[36]。康熙时人魏麟征有一首《茧织词》,写的是山东兖州的蚕织情况,其中有两句: “草庐机杼响四壁,男工引丝女工织。”[37]虽然兖州的丝织在全国很难排上名次,但在过程中有男子参与,说的却十分明白。在更多场合,山东男子常以其他形式为妇女分劳,像济南府, “乡中妇女勤织纺,男子冬月无事,抱儿负喧,使妇不旷织”;在滨州, “妇女皆勤于纺织,男则抱而贸于市”;不过也有如平原县,“纺棉织布,或织线毯、线带……民间则男子亦共为之”;在栖霞,无论治纺织、山茧绸,或是纺绩木棉,“自士绅家及农人,无问男妇皆为之”。颇有点全民动员的意味[38]。
除了丝绵纺织,还有像東麻、草编、竹编等,也是如此,但仍以棉纺织业为最甚。在清代,由于棉花的种植地域相当广泛,故以织助耕的方式便更多的被人所接受,更有州县,即使不种棉花或产棉较少,也要向外购人,从事纺织。像湖北应山县,“其花买于异地者十之七,出于本地者十之三”,人们纺纱织布所需棉花,大部分要从邻州府县购进[39]。山西孝义县,男女均能纺织,所产布匹还能远销西北陕甘等省,可本地不种棉花,要靠东边正定等府输入[40]。还有像直隶元氏,也是个不产棉的县份,那里男女之所以能靠纺织为业,亦是因其地“密迩栾赵”之故[41]。这中间最突出的是河南孟县。该县地窄人稠,按口计地不足1亩,种植粮食不足以维持生活,“男妇唯赖纺织营生蝴口”。孟县西部出产棉花远不足所需,除从周围各州县购进外,还远从直隶、山东、湖北供应。织出的布驰名各地,连西北陕、甘商人也纷纷前来采购[42]。
按照中国的传统劳作方式,无论是丝织或麻、棉纺织,均由妇女完成,从属于家内劳动。所出成品,一供家庭老小的衣被所需,再是作为贡赋交纳给官府,一般不进入市场。大概从明朝中期起,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镇和农村集市在各地大量涌现,形成比较完整的流通网络,以及国家赋役由按户按丁派征力役和提供实物贡赋,逐步向折算银钱过渡。这样的社会变化冲击着农村,使很多农民的思想发生演变,市场和价格的观念变得具体清晰起来,于是也给“男耕女织”的传统模式加进了新的内容,即由在先不具社会价值的家内劳动,变成含有商品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了,这在中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一步。不仅如此,因为丝、棉、麻织等市场价格远比稻麦等粮食作物要高,其中最突出的莫如长江下游的太湖平原地区。道光时,有人针对那里的丝织收益情况说:
上田亩米三石,春麦一石半。桑地得叶,盛者亩蚕十余 筐,次四五筐,最下亦二三筐。米贱丝贵时,则蚕一筐可当 一亩之息。夫妇并作,桑尽八亩,给公赡私之外,岁余半 资,且葚可为酒,条可为薪,蚕粪可饲猪而肥,田旁收菜茄 瓜豆之利,是桑八亩当农田百亩之入[43]。
桑田8亩可当农田百亩之人,经济效益之高可想而知,所以难怪当地有“女织胜男耕”或“妇功十居其九”的说法[44]。至棉织等情况也是一样。有的学者针对苏南情况算过一笔账,结论是:一个农妇从事棉织生产,起码能养活自己,如果工作勤奋,还可再养活1—2人,若技能高超,不仅可养活全家、支持子孙读书求学,甚至还能发家致富[45]。当然,这不等于其他地区都是如此,但从见到的记载来看,它对家庭贡献不小,这是肯定的。譬如,山东齐东县,“专务纺绩,一切公赋及岁终经费多取办于布棉”;湖北应城,“多恃女工织纴,资给八口”;湖南安福县,妇女纺织,“不惟自衣,兼可获利”等[46]。在这些地区,织的地位已超过了耕,出现“以织助耕”的局面,从而促使很多男子转变观念,屈身参与在传统上属于妇女领地的劳动场所,勤奋出力,并将男女并作注入新的含义。
从历史的角度看,“男女并作”应该很早就有,我们提出清代进行讨论,是因为它包含了鲜明的时代特性。随着妇女在生产劳动中位置的确立和在经济收益中比重的加大,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也跟着在提高。因为在经济生活中, “男女皆能自立”,或妇女“能自立,能勤俭”[47]。在这些家庭里,妇女相对男子,并不显得卑下。夫妻之间,也不是丈夫作了决断,妻子就得乖乖听命,而是可以参与决策,甚至提出反对意见。这与当时统治者所倡导的“丈夫是天”、“妇人伏于人”的思想,已是颇有差距了。在男女劳动组合变化的背后,竟隐藏着社会经济的改变乃至对传统思想观念的冲击,这大概是劳动者本身所没有预想到的。
注释:
[1] 《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2256页。
[2] 《广东新语》,中华书局,1985年,271页。
[3] 《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2211页。
[4]光绪《嘉应州志》卷八;咸丰《顺德县志》卷四;光绪《海阳县志》卷七;道光《肇庆府志》卷三;道光《阳江县志》卷一;光绪《高州府志》卷六;道光《西宁县志》卷三;雍正《揭阳县志》卷四;民国《儋县志》卷二引前续志。
[5]民国《赤溪县志》卷一。
[6]道光《南宁府志·物产志》;光绪《镇安府志》卷八;光绪《郁林州志》卷四;嘉庆《兴业县志》卷八;道光《义宁县志·风俗》;光绪《新宁州志》卷二;光绪《百色厅志》卷三;民国《贺县志》卷二引清旧志;民国《桂平县志》卷二一;民国《上林县志》卷六,引张邰振旧志。
[7]杨澜:《临汀汇考》卷三言:“至于妇女能务勤劳无若永定,凡负贩、舂汲、种作、缝纫之事胥自任焉,妇女不能佐子夫衣食成立者,群起非笑之”。又,《汀州府志》亦载称:永定县“女务织纤,乡服耘馌之劳。”,永定就是汀州府著名客家之乡。
[8]民国《吴县志》卷五二引乾隆志;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六;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一。
[9]嘉庆《松江府志》卷五。
[10]光绪《华亭县志》卷二三;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光绪《松江府续志》乾隆《金山县志》卷一七。
[11]宣统《太仓州志》卷一;光绪《江浦埤乘》卷一;《方苞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485页。
[12] 《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946页;邓之斌:《清诗纪事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525页;光绪《睢宁县志稿》卷三。
[13]光绪《滁州志》卷二之一;道光《来安县志·农桑志》;李兆洛:《风台县志·论食货志》,《皇朝经世文稿》卷三六;季麟光《田妇行》,《清诗铎》,155页;乾隆《歙县志》卷一;《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l998年,392页。
[14]光绪《嘉兴县志》卷一五;《清诗铎》,166页;光绪《余姚县志》卷五;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上海书店,1987年,524页。
[15]同治《永丰县志》卷五;同治《赣州府志》卷二○;乾隆《袁州府志》卷一二;咸丰《德化县志》卷八。
[16]康熙《云梦县志》卷八;道光《鹤峰州志》卷六、卷一三。
[17]道光《永州府志》卷五上;宣统《永绥直隶厅志》卷六;光绪《龙山县志》卷一一;周寿昌:《书张孝妇》,《续碑传集》卷八五;光绪《华容县志》卷一。
[18]光绪《珙县志》卷五;嘉庆《安县志》卷三二;同治《直隶绵州志》卷一九;道光《乐至县志》卷三;宣统《广安州新志》卷三四;同治《彰明县志》卷一九,道光《重修昭化县志》卷五;同治《重修涪州志》卷一;咸丰《天全州志》卷二;光绪《雷波厅志》卷三二。
[19]咸丰《邓川州志》卷四;光绪《浪穹县志略》卷二;光绪《镇南州志》卷
[20]严如煜《苗防备览》卷八;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同治《毕节县志》卷七。
[21]乾隆《邓州志》卷九;康熙《内乡县志》卷五;乾隆《嵩县志》卷九;道光《河北采风记》,转引自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70页。
[22]光绪《清水河厅志》卷一六。
[23]光绪《富平县志稿》卷三;乾隆《同官县志》卷四;嘉庆《葭州志》卷九;光绪《凤县志》卷八;民国《续修大荔县旧志存稿》卷四;光绪《同州府续志》卷九;民国《洛川县志》卷二三,引姜献琛本;民国《横山县志》卷三。
[24]吴锡麟:《南归记》,《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五帙。
[25]道光《乐至县志》卷三。
[26]光绪《零陵县志》卷五。
[27]胡思敬:《盐乘》卷五。
[28]光绪《嘉应州志》卷八。
[29]包世臣:《齐民四术》,中华书局,2001年,57页。
[30]嘉庆《四川通志》卷七五,彭遵泗:《蜀中烟说》;乾隆《巩县志》卷七。
[31]民国《吴县志》卷五二引乾隆志;民国《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一引前志;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二。
[32]光绪《归安县志》卷一一;同治《长兴县志》卷八;光绪《杭州府志》卷八一。
[33]李伯重:《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见《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三联书店,2003年。
[34]嘉庆《旌得县志》卷一。
[35]咸丰《顺德县志》卷三;宣统《南海县志》卷四;康熙《云梦县志》卷八;光绪《华容县志》卷一;同治《房县志》卷一一;同治《新宁县志》卷三;道光《新津县志》卷二九。
[36]光绪《乐亭县志》卷二;光绪《巨鹿县志》卷六;同治《栾城县志》卷二光绪《故城县志》卷四;道光《南宫县志》卷六。
[37] 《石屋诗钞》卷八。
[38]道光《济南府志》卷一三;咸丰《滨州志》卷六;乾隆《平原县志》卷一康熙《栖霞县志》卷一。
[39]同治《应山县志》卷八。
[40]乾隆《孝义县志·物产志》,转引自《明清农村商品经济》,116页。
[41]同汉《元氏县志》卷一。
[42]乾隆《孟县志》卷二。
[43]何石安、魏默深:《重刊蚕桑图说合编·蚕桑合编序》。
[44]光绪《桐乡县志》卷七;光绪《归安县志》卷一一。
[45]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三联书店,2003年,371—372页。
[46]康熙《齐东县志》卷一;光绪《应城县志》卷一;同治《安福县志》卷二。
[47]嘉庆《松江府志》卷五;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2211页。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选载自《民命所系:清代的农业和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