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江浙诸郡稻米单产试探
众所周知,粮食单产是衡量农业生产质量和土地生产率的重要的指标,因而是研究农业生产力的学者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话题。在宋元时期,稻米是江浙地区基本的粮食作物,粮食单产几乎等同于稻米单产。
对宋元江浙地区稻米的单产学者们已作过相当深入的探讨,但迄今尚未达成一致。如李伯重认为南宋后期和元代江南水稻平均亩产米仅1石左右,余也非、吴慧估计宋元江南亩产米2石,斯波义信推定宋初长江下游亩产米1石左右,宋末至明初为2石左右,后又修正为北宋亩产米2-3石,闵宗殿认为宋代太湖地区亩均产米2.5石,漆侠则以为江浙农田宋仁宗时亩产米2、3石,南宋中后期已增至5.6石[1]。上述研究均以江浙或江南为对象,而没有考虑到区域内各地存在较大的差异。自从李伯重发表了《“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和《历史上的经济革命与经济史的研究方法》二文后,江浙诸郡的亩产不仅成为衡量宋代农业先进地区在太湖平原还是在河谷平原的重要标准,而且还成为判断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和明清停滞论能否成立的关键,成为事关经济史研究方法的重要问题[2]。这就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并认真解决这一问题。
由于当时记载的阙失和史料的不断散佚,以往的研究几乎都是从受一定时空限制的残缺不全的史料中推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为尽力逼近并揭示历史的真相,就应从全局出发,同时格外注重史料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本文拟从某地某时的稻米总产和粮田总数入手,推算出当时当地的稻米单产。具体而言,本文将根据某时某地的户口数1年人均所食稻米,推算出当时当地人们的口粮消费总数。然后依据留种、酿酒、损耗和税米数,以及有无和买与贩籴,大致推知其稻米总产。并由其总产和粮田总数,推出其稻米单产。最后则用当时人有关当地单产的议论和具体有限的史料来验证推算的结果。本文的目的仅在于探讨宋元时期江浙诸郡的稻米单产,其他问题诸如何地农业先进,何地落后,有无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以及经济史的研究方法等则不在本文的论述之列。所论如有错讹,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
先就年人均食米而言。在膳食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年人均消费的口粮是一个常数。宋元以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江浙地区绝大数人的膳食结构并未发生大的变化,这表明1千年来年人均消费的稻米数量是大致固定的。以下拟根据宋元时人的记载,来考定当时江浙地区的人均食米数,并用现当代的数据和人生存所需热量来验证这一结论。
日本学者斯波义信认为,宋代每人每日平均食米1升,即0.66市升,合330克(《中国史学》第1卷《宋代的消费·生产水准试探》)。这一数字值得商榷。
先就宋代政府规定的人均口粮标准来看。当时政府曾按照不同的情形,制订了针对不同救济对象的口粮标准。宋政府一般采用赈粜或赈济的方式,来帮助受天灾和战乱打击的灾民。赈粜即低价赈贷,标准为每人日粜米2升,或大人2升,小儿1升[3]。赈济的灾民一般标准是每人给米2升,或15—20岁1.5升,6—14岁1升,1—5岁0.5升[4]。对居养院收养的鳏寡孤独,政府赈济的口粮标准为每人日给米1升[5],这和范仲淹所定义庄救济穷困族人的口粮发放标准相同[6]。对乞丐、饥贫之人和归正贫民,政府的赈济标准为大人日给米1升,小儿0.5升[7]。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生理学和营养学的分析,可以揭示以上标准的内在含义。
在中国传统的膳食结构中,人所需热能的60-70%来自糖,糖基本来自谷物(江浙一带则为稻米)中的淀粉。折中而计,按热能的65%取自稻米,每100克米含淀粉75克,每克淀 粉产生热量4.1大卡计,宋代米1升(即332克)能产生1034.5大卡的热能。在正常的的膳食结构中,332克米产生的热能约占总热量1591.6大卡的65%。按每小时每公斤体重消耗1大卡的基础代谢率计算,1591.6大卡热能仅能满足体重为66.3公斤的成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所需。在全部热能均取自稻米的特殊情况下,332克稻米所产生的1148.7大卡热能(100克稻米产热346卡),仅能满足体重为47.9公斤成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所需;宋代0.5升米(即166克)所产生517.3大卡热能,在正常情况下仅能满足体重为33.2公斤儿童最低限度的生存所需;在特殊情况下则仅能满足体重23.9公斤儿童最低限度的生存所需。
按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18—69岁男女从事各种体力活动每人每日所需能量可列为下表:
表1
又按中国疾病防治中心《男性每人每天所需食物(克)》(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附录6),在极端安静(A)、不劳动(B)和中度劳动(C)三种情况下,每人每天所需谷物可列为下表:
表2
由上可知,日食米2升(664克)可提供从事重体力活动的热量,日食米1.5升(498克)可提供从事轻度至中度体力活动所需的热能,日食米1升(332克)可提供小儿生长和成人维持最低限度生存所需热量,日食米0.5升(166克)仅可维持小儿最低限度生存所需能量。上述赈贷、赈济灾民的口粮发放标准,足以使其正常从事生产,维持正常生活,使当地的经济尽快得到恢复。其下限为大人2升,小儿1升。居养院和对乞丐、贫民和赈济标准只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生存,是针对不从事劳动者,仅用于维持其生命的救助。当时社会正常和实际和每日人均口粮消费水平应在米1.5升上下。
又从宋元时民间人士的估算来说,由于场景和需要的不同,他们对江浙地区每日人均口粮消费水平亦存在不同看法。其估计高者认为每日人均需食米2升,低者认为仅需1升。如湖州归安人倪思(1174—1220)晚年家居时说:“人之一身,每日所食,不过米一升。……若酒食杂费,岁计不过百千”[8]。严州淳安人方逢辰(1221—1291)则认为,如一家9口,平均“一口日啖米二升”[9]。倪思所言系推已及人,针对身处渔米之乡归安,官至尚书的自己而发,其饮食结构中包括酒食,岁费至百贯,稻米所占比例显然低于一般水平。加之其学杂出于释老,所言务为恬退高旷,其说不免有低估常人实际需求之嫌。方逢辰晚年家居土瘠民贫的严州[10],其所言系为田“土硗瘠”,“人穷怕饿死”的“田父”而发②,意在抒发农人之苦,其说不免有高估之嫌。
有时即使是同一人,针对不同的情况也会按不同的口粮标准发言。如南宋淳煕年间,朱熹至绍兴主持救灾事宜,他认为绍兴所产“乐岁无余”,理由是以当地所产供绍兴之用,人均“日计犹不能及二升之数”,即认为平时绍兴人日均应食米2升。同时他又认为,若计口救济当地130万贫民90余日,“当为粟百万石”,即每日人均给米0.85—-0.78升[11],仅相当于救济乞丐的标准,比范仲淹所定救济穷困族人的口粮标准还低。
如果说以上史料仅告诉我们宋元时江浙地区每日人均口粮大致在米1—2升之间,1.5升上下的话,那末方回(1227—1307)则给我们提供了较可信,又具有普遍意义的具体数据。
方回曾于至元24年(1287)至嘉兴魏塘访友人王文政[12]。其后,他在回顾魏塘的见闻时说,“一农可耕今田三十亩,假如亩收米三石或二石,姑以二石为中,……佃户自得三十石。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又说“东南斗有官斗,曰省斗,一斗百合之七升半。有加一斗,加二斗,加三斗,加四斗,民田收米用加一斗。”当时“东南省斗学粮养士,一餐破七合半,上等白米也。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否则加一斗、加二斗、加三斗,每半升一饭而多矣。”[13]。按其所说,元代百合斗之1斗,等于宋代1.333省斗。民田收米用加一斗,故元之加一斗1斗=1.466省斗=0.974市斗。至元时政府税收以宋一石当元七斗。即1元斗=1.43省斗[14]。至顺时镇江税收则以宋文思院1.5斗当元1斗[15]。方回所说的换算标准在两者之间,当属可信。据此可知,人家常食,人均百合斗1升多一点。具体来说,5口之家人均日食应为加1斗米1升或1.466省升,即0.974市升(487克);年户均食米为18.25元石,或26.77宋石。
人均日食米1.466宋升(487克)的估计应是方回在其个人经验基础上得出的。方回一生基本上在江浙一带活动①,其估计系就江浙一般“人家常食”而言,且与天历二年(1329)沈德华所说镇江“每人日食米一升(合1.5宋升),”减半仅能苟延残喘相合[16],因而具有相当普遍的意义。
又从上述政府赈给的口粮标准和宋元时人的估计来看,方回所言与其相符,当属可信。
从生理学、营养学的角度来说,据表1和表3所示,人均日食米487克所提供的能量可以满足5口之家中一对夫妇分别从事重体力活动和中等体力活动(米668克、480克),其他人从事轻度体力活动(人均米429克)的需要,方回的估计是可以成立的。
表3(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
方回的估计又可用当代的资料加以验证。
1、20世纪30年代,绍兴常年稻米总产88318万担,按1935年总人口2607057人计,每日人均得谷464克,丰年当高于此数。当时人指出:“绍兴人口众多,五谷出产虽丰,尚不能自给,丰年仅及全年需要额(供应量)之半”[17]。可见当时绍兴每日人均食谷在928克以上,与方回所估计的人均日食谷974克相去不远。
2、1955年,苏州、绍兴、南京栖霞区农村余粮户口粮为每日人均479克、479克和508克,绍兴、栖霞区市区每日人均实际供米393克和390克[18]。宋元时江浙地区城镇人口绝不会超过总人口的15%[19]。如按城镇人口占15%,每日人均食米392克,农村每口人均食米489克计,城乡每日人均食米为474克,与方回所言487克相去不远,其农村日人均食米数则与方回所言极其接近。
3、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部分地区的典型监测表明,国人每日平均摄入热量2387大卡。按膳食结构中65%的能量来自稻米,100克米含淀粉76克,每克淀粉产热量4.1大卡计,当时每日人均食米498克[20]。方回所言亦与其相近,当属可信。本文拟用方回的年户均食米26.77宋石来计算宋元江浙人的口粮消费数。
二
宋元江浙一带每一州郡生产的稻米总数大致等于当地居民口粮、酿酒醋、预留来年稻种、运储损耗、税米以及余粮(包括新增储备、公家和籴和私人贩运)诸项之和。居民口粮可由户数和户年均食米数求得。除杭州、苏州等大城市外,诸郡酿酒、醋所费稻米并不多。按元大德11年(1307)臣僚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縻米麦二十八万石”[21]。熙宁10年(1077)酒曲岁入499347贯[22],每贯合用米麦0.56元石。绍定间庆元府造酒用糯米14195石,曲麦3370石(宝庆《四明志》卷5《酒》);米占总数的80.8%。如按此比例推算,杭州以外诸郡年酿酒用米分别为其酒曲岁入与0.45石/贯之积。酒的消费与人口和商业发达,社会繁荣相关。大德中的酿酒用米数可大致视为南宋和元代的平均数。
又按元江浙行省酒课岁入196654锭,醋课岁入11870锭计,造醋所费稻米仅为酿酒的6%[23],可忽略不计。
表4
稻田用种量因时代和地区的不同存在种种差异。低估者如西汉《汜胜之书》主张稻地每亩用种4升,魏《齐民要术》主张每亩3升。高估者如明徐光启指出,当时人每亩用谷种1斗以上[24]。按西汉、北魏时1亩为0.69市亩,1升为0.34市升和0.40市升,明代1亩为0.92市亩,1升为1.07市升计,以上三说分别为每市亩用种1.97市升,1.74市升和11.63市升。取低值的平均数与高值折中而计,则每市亩为6.74市升。若按宋元1亩为0.9市亩,1宋升为0.664市升,1元升为0.974市升计,6.74市升/市亩应为9.14宋升/宋亩和6.23元升/元亩,折合米每亩4.57宋升或3.12元升。
稻米在运输存储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政府收税往往加征“仓场耗”、“鼠雀耗”等,名之曰加耗。按元代镇江征粳米、白糯米、香糯米(包括带收常州在内)等项秋税正米133047石,耗6212石计,[25]加耗占总数的4.46%。加耗一般高于实际的损耗。按专家估测,2002年江苏稻谷总产约1620万吨或1700万吨,各种损耗为50万吨,新增储备粮亦为50万吨,分别占总数的2.94%—3.09%[26]。据此推算,实际损耗应占总产的3%左右,储备亦应占3%左右。税米、和籴和私贩则诸郡各异。据此,可列出诸郡稻米总产的算式:
Z(总产)= (户数)+S(税米)+b·J(酒曲岁入)+C·T(田亩数)+0.03Z+0.03Z+D(和余)+F(私贩)
其中a为户年均食米数(宋代为26.77石,元代为18.25石),b 为0.66宋石/贯,或0.45元石/贯,C为亩均稻种折米数(宋代为4.57升,元代为3.12升)。
浙西镇江元至顺时土著、侨寓、客、单贫、僧、道共计11.4218万户,秋租米19.2074万石,煕宁间酒曲岁入为87429贯,至顺时成熟田237.1448万亩。天历二年(1329)知事沈德华因镇江旱灾上书,云“本郡田土硗瘠,产薄民弱。富饶之家且无兼岁之储,贫窭之民望熟贷食,……稍至欠岁,便不聊生”,可知当时该地常年粮食可以自足[27],但余粮不多,籴贩外运之数有限。据此推算,至顺时镇江常年总产米大约为2542430元石,平均亩产米约1.072元石多,即1.573宋石。景定中,镇江回买公田168228亩,纳租134658石,亩租米0.80宋石[28]。按亩产、租米2:1计,亩产应为1.6宋石,与笔者推算相符。
据此,可将浙西诸郡稻米的总产和单产列表如下:
表5
元初常州有户209732,与宋末大致相同[29]。宋末回买公田前,常州上供苗米旧额228592石[30]。明成化18年(1482),常州实征田为4836655亩。实征田地山滩塘荡淹圩埂等共6177775亩,比延祐二年(1315)田土6026434亩多出151341亩[31]。弘治15年(1502),常州实征田地山滩荡圩埂等共6204533亩,内靖江县占289758亩。据此可知,成化所增之数基本来自成化8年新建靖江县的江涨沙田,延祐以后靖江以外常州各县田地数并没有多大变化[32]。其实在南宋中叶以后,太湖平原的土地即已基开垦成田。按此推算,在扣除绍定间江阴垦田1253602亩,成化间靖江至少垦田151341亩后,延祐乃至宋末元初常州大约应有农田3431712亩。按南宋人所言,“浙右郡号沃壤,独毗陵田高下不等,必岁大熟民乃足”[33],可知常州粮食丰年方可自足,常年需外郡少量接济,宋末常州常年单产似略低于米1.888宋石。
江阴绍定间户64035,垦田1256302亩⑤,元代岁纳秋粮米约8万石[34]。在缺乏秋税米与和籴、本地输入输出稻米数值的条件下,可推算出绍定时江阴常年单产为米1.623宋石,实际单产应略高于此数。
苏州元初户466158,而僧道不与。延祐间秋租882150石[35]。洪武《苏州府志》卷10《田亩》载明初苏州共有“田土”6749000亩,其数等于诸县官田、民田等各项田数之总和。其中吴江田土1125376亩,与元代吴江田1141545亩、明天顺六年(1462)吴江田1149628亩(田地山荡共计1395853亩)基本一致[36],与清代吴江、震泽旧科则田1215753亩相近。吴县,长洲田土1552241亩与清代吴县、长洲、元和、太湖旧科则田1633378亩相近。昆山田土1254143亩与清代昆山、新阳旧科则田1056045亩,常熟田土1172502亩与清常熟、昭文旧科则田1436712亩稍有差异,应与太仓州的分设和江涨沙田增入有至[37]。
在册纳税之田土数与田数基本一致是因为苏州之田土基本由田构成,地所占比重很小。如清代苏州府有田5341888亩,地105524亩,地仅占田亩数的2%。因此,洪武志的田土6749000亩大致可以视作田亩数。明初实行令民自实田的政策,江南田土数大多因袭元代。这从县志所载元代吴江垦田1141545亩[38],常熟管下田地1172502亩,与洪武志所载安全相同或基本一致可以得到印证。显而易见,6749000亩之数可以看作元代苏州的垦田数,并在农田已开垦完毕的情况下可看作南宋末苏州的垦田数。
三
浙东、江东、福建诸郡稻米总产和单产见下表:
表6
绍兴在宋嘉泰间有户273343,秋苗、湖田、职田米共332267石[39]。全郡大中祥符间籍土田山荡共6122952亩,至元间籍田地山荡共6257740亩,万历13年田地山荡共6726399亩,内田3872615亩[40]。如按万历年间田与田地山荡的比例推算,可求得大中祥符和至元间垦田分别为3525190亩和3602792亩,如按嘉泰所增垦田为至元所增数之2/3计,嘉泰中绍兴垦田约3576925亩。淳熙中朱熹指出,“绍兴地狭人稠,所产不足充用,稔岁亦资邻郡”,常年粮产不能自足,需要从浙西输入稻米[41]。嘉泰去淳熙无几,户口田地与淳熙基本一致,需要输入稻米的情况亦复如此。按此推算,嘉泰时绍兴常年总产米低于8394049石,单产不足2.347宋石。
台州嘉定中有户266014(僧道不与),田2766546亩[42]。淳煕时黄岩所产,“一州四县皆所仰给,其余波尚能陆运以济新昌、嵊县之缺”[43],常年所产稍有多余。嘉定时,台州“生之者众,而食之者亦殷,……会岁屡丰,粒米狼戾,虽细民亦不欠一饱,”[44],连年丰收小民仅可一饱,平年则不免有饥者,粮食已不能自足。嘉定时常年总产米不到7760194石,单产不足2.805宋石。
建康景定间有户117787,垦田3269040亩,秋苗米199017石,加沙租,圩租共计米255242石[45]。元初户有214538,226379二说,此处取其平均值。至正前垦田4474492亩,秋粮米317852石[46]。建康南宋时驻有大量军队和官僚,如绍定以前隶安抚司禁军额5千人,都统司兵5万人,侍卫马军司额2.8万人,防江军额3千3百人,水军额5千7百人,几近10万人,加官僚及两者家属,其数相当可观。嘉定末《平止仓须知》云:“本府户口繁庶,日食米二千余石,民无盖藏,全仰客贩”[47]。按日人均食米1.5升计,约有10多万人仰给商贩。如除去外来者,建康所产当可维持本地所需且有余。据此推算,景定间建康常年总产米约3882879宋石,单产约为1.188宋石以上。至正间常年总产约4833655元石,单产在1.080元石,1.585宋石左右。景定间常年单产应在1.5宋石左右。按此推断,上田单产可达2宋石。这和岳珂所说,江东上色田每亩产谷4石,折糙而计,得米2宋石相符[48]。
福州淳熙间有户321284,垦田4263318亩,秋税米11356石[49]。据此推算,其常年总产在9477838石以下,单产不足2.223宋石。当时知福州赵汝愚云,福建“地狭人稠,虽上熟之年,犹仰客舟兴贩二广及浙西米前来出粜[50]”又绍定间真德秀亦曰:“福与兴、泉土产素薄,虽当上熟,仅及半年,专仰南北之商转贩以给。”当时,真氏因福州下田薄收,籴价日踊,乞求朝廷令浙西“少宽港禁,容本州给据付商旅,前去收籴十万石,四州散粜,以活一郡十二县百万生灵之命”;并乞拨百万仓米15万石,应副福、建、泉和兴化4州军之赈粜[51]。可知福州丰年口粮无法自足,需输入大量粮食。但按“仅及半年”说,仅福州居民半年口粮即达4300384石,数量似太大,其说系出自乞请宽假和拨米赈粜之需,不可当真。如按半年口粮和25万石之中值2275192石计,则淳熙间福州常年总产米约7057421石,单产约1.655宋石。
庆元绍定间有140349户[52]。南宋至元至正中,庆元未受重大战乱的影响,人口处于正常增长时期。庆元乾道4年(1168)有136072户[53],至元27年(1290)有户241547[54]。乾道4年至绍定二年61年中年均增长率约为0.05%,绍定2年至至元27年61年中年均增长率为0.9%。如取其平均值0.4755计,则至正2年(1342)有309071户。绍定中庆元秋税、湖田米共144222石[55],鄞县、慈溪、定海3县共有田1571937亩[56]。象山民田131920亩,与皇庆127156亩、至正127159亩相去不远。若按皇庆、至正时官民田比例的平均值计,绍定时象山应有官民田共192335亩[57]。昌国乾道年间垦田159000亩,与皇庆间的150119相去无几[58],绍定间垦田取其平均值为154560亩。从慈溪、定海、象山民田绍定之数与皇庆、至正间相差不大,鄞县垦田绍定与至正之数相差不大推断[59],奉化绍定垦田数亦应与皇庆、至正时数相近。如按后二者中间值计,绍定间奉化垦田约有421562亩,庆元垦田约为2335952亩。当时该地“一岁之入非不足赡一邦之民也,而大家多闭籴,小民率仰米浙东、浙西。歉则上下皇皇,劝分之令不行,州郡至取米于广以救荒”[60],所产可以自足。绍定间常年总产米约4340203石上下,单产为1.858石左右。
至正间庆元有户309071,垦田2608950亩,秋税米实征119736石[61]。按袁桷(1266—1327)所言,庆元至元末“岁熟犹仰给他郡”[62],已需进口粮米。至正时学者王厚孙指出,庆元“民无终岁之蓄,计之户口,藉贩籴者半之”[63]。厚孙系王应麟之孙,曾参与撰写延祐《四明志》,又系至正《四明续志》主笔,其说应属可信。如按一半口粮需贩籴计,至正时庆元常年总产米约3266251元石上下,单产约为1.252元石左右。
绍定时,奉化土狭人稠,日以开辟为事,但“仰事俯畜,仅仅无余”[64],所产仅能自足。如按亩产米1.858宋石计,户均产米23.96宋石,与年户均口粮26.77宋石相去不远。如加上户年均税米、种子和损耗,年户均所需为29.00宋石。估算与实际相比,误差率约为17.4%。又昌国州大德中“岁得上熟,仅可供州民数月之食,全藉浙右客艘之米济焉”[65]。全州至元中有户22640,大德中垦田290169亩,秋粮米4384石[66]。如按绍定、至正时单产1.267元石和1.525元石的中值计算,昌国州常年户均产米约16.14元石,在扣除种子、税米、损耗后,有米14.98元石,可满足每户9个多月的口粮需要。本文估算与上述实际均可说大致相符。
四
综上所述,在品种,技术等要素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南宋后期和元代前期,尤其是在宋末元初的数十年间,江浙诸郡常年稻米单产应是大致稳定的。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说宋末元初前后,诸郡中以湖州、苏州、台州单产较高,在2.5—3宋石之间;嘉兴、松江、绍兴、婺州次之,在2—2.5宋石之间,常州、明州、福州、江阴又次之,在1.6—2宋石之间;镇江、建康则更次之,但亦在1.5宋石以上。总的来说,各地的单产均在1.5宋石以上,3宋石以下,太湖平原的单产稍高于其他地区,大致在2—3宋石之间。不过,由于上述推算及其结论系以并不很可靠的官方统计数字为依据,所缺统计数字又多用推算方式获得,以上结论当与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仅仅是一种推断,只能作批评与参考之用。
注释:
[1]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183页;《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检讨之三》,《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第36、37页;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重庆师范学院》,1980年第3期;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54、160页;斯波义信《宋代的消费·生产水准试探》,《中国史学》第1卷,第166页,1991年;《北宋的社会经济》和《南宋与金国的社会与经济》第175、353页;闵宗殿《宋明清时期太湖地区水稻亩产量的探讨》,《中国农史》1984年第3期;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13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见《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2001年第6期。
[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九、五九之一九、五八之二。
[4] 同上五七之八,五九之二八、二九、三六,五八之一四。
[5] 同上六0之一。
[6]《范文正公集》卷末所附《建立义庄规矩》。
[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0之七、八、一二、一三、一五。
[8]《经鉏堂杂志》《人生享用》。
[9] 《蛟峰集》卷6《田父吟》。
[10] 景定《严州续志》卷2《税赋》。
[11] 《晦庵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
[12] 毛飞明《方回年谱与诗选》,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
[13] 《古今考·续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
[14] 《元史》卷93《食货一》。
[15]至顺《镇江志》卷6《秋租》。
[16]至顺《镇江志》20《陈策发廪》、卷6《秋租》。
[17]《绍兴市志》第13卷《农业》第2章《种植业》第1节《粮食作物》。
[18]《苏州市志》第28卷《商业》第7章《粮油业》,《绍兴市志》第14卷,《国内贸易》第2章《粮油》,《栖霞区志》第9编《商贸旅游》第4章,《粮油购销》。
[19] 见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人口与耕地的变化》,《中国农史》1997年第3期。
[20] 黄圣明《食品工业要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营养膳食》,《食品产业2002年年鉴》。
[21]《元史》卷22《武宗一》。
[2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九之一二、一三、一四。
[23]《元史》卷94《食货二》。
[24]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25《树艺》。
[25] 至顺《镇江志》卷6《秋租》。
[26] 《2002年度江苏粮油生产与市场分析》,《粮食与油脂》2002年第5期;《2002年江苏省稻米供需形势简析》,中国农产品供求信息网,2002年10月24日。
[27] 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卷6《秋租》,卷5《田土》,卷20《陈策发廪》。
[28] 同上卷5《田土》、卷6《秋租》。
[29] 《元史》卷62《地理五》。
[30] 咸淳《毗陵志》卷24《财赋》。
[31] 康煕《常州府志》卷8《田赋》。
[32] 正德《常州府志》卷1《财赋》,《明史》卷40《地理一》。
[33] 咸淳《田比陵志》卷24《财武》。
[34] 嘉靖《江阴县志》卷5《户口》、《田赋》,卷4上《田赋》。
[35] 洪武《苏州府志》卷10《户口》、《税粮》。
[36] 弘治《吴江县志》卷2《土田》。
[37] 同治《苏州府志》卷14《田赋三》。
[38] 光绪《常昭合志稿》卷10《田赋》。
[39] 嘉泰《会稽志》卷5《户口》、《赋税》。
[40] 乾隆《绍兴府志》卷9《田赋一》。
[41]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卷21《乞禁止遏籴状》。
[42] 嘉定《赤城志》卷13《田》,卷14《寺观》,卷15《户口》。
[43]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8《奏巡历至台州奉行事件状》。
[44] 嘉定《赤城志》卷36《风土门》。
[45] 景定《建康志》卷42《民数》,卷40《田数》、《税赋》,卷41《沙租》、《圩租》。
[46]《元史》卷62《地理五》,至正《金陵新志》卷8《户》、卷7《田土》、《贡赋》。
[47] 景定《建康志》卷39《尺籍》,卷23《平止仓》。
[48]《愧炎录》卷15《祖宗朝田米直》,《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四五。
[49] 淳煕《三山志》卷10《垦田》、《户口》,卷17《岁收》。
[50] 《历代名奏议》卷247《赵汝愚奏》。
[51] 真德秀《西山文集》卷15《奏乞拨平江百万仓米赈粜福建四州状》。
[52] 绍定《四明志》卷13、卷15、卷17、卷19、卷20、卷21之《户口》,慈溪户据卷16《官僚》所引胡榘状,按2万计。
[53] 绍定《四明志》卷5《户口》。
[54]《元史》卷62《地理五》。
[55] 绍定《四明志》卷5《秋税》,卷6《湖田》。
[56] 绍定《四明志》卷13、卷17、卷19《田亩》。
[57] 绍定《四明志》卷21《田亩》,延祐《四明志》卷12《田土》,至正《四明续志》卷6《田土》。
[58] 据康熙《定海县志》卷4所引宋乾道志,延祐《四明志》卷12《田土》。
[59] 延祐《四明志》卷12《田土》,至正《四明续志》卷6《田土》。
[60] 绍定《四明志》卷4《叙产》。
[61] 至正《四明续志》卷6《田土》、《秋粮实征》。
[62]《清容居士集》卷26《资善大夫伯行神道碑铭》。
[63] 至正《四明续志》卷5《土产》。
[64] 绍定《四明志》卷14《风俗》。
[65] 大德《昌国州图志》卷4《叙物产》。
[66] 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户口》、《田粮》。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31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