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城市税制再议
摘要:宋代城市地税与农田税,虽就税目性质而言有其一致性,但城市地价之远超乎农田,是专制国家必须为之做出相应制度调整的根本原因;城市中的市场地块由于其地价尤高,官府也就对其敷之以特别的税额。相比而言,屋税如同农田两税,在宋代城郭赋税体系中,居主体性地位。与此同时,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国家从城市征税赋役之所依据的税产,出现了一种从地产物业走向综合家业评估的趋势,并形成了清晰分辨“田亩”“家业”与“营运”三类性质略异税产的概念。城市税制演变的种种迹象,表明赵宋政府常能随着社会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调整其赋税制度,其向社会攫取税役的能力相当突出,体现着两宋时期不同寻常的历史活力。
关键词:宋代;城市;税制;地税;宅税;家业钱;役制
本文讨论我国两宋时期(960-1279),专制国家如何向城市征发赋税的问题。自唐入宋,城市长足发展,早已是学界的共识。随着城市的发展,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也发生一定的转变,传统的作为行政据点的特性虽未见削弱,它的经济性——作为商业经济活动中心,以及消费中心的特征,则日见显著,人们的城市生活越来越与乡村相异,专制政府对城市的管理,也就日渐形成一套新的制度,以区别于乡村。将发展中的城市经济视作新的税源,形成一套专门的制度,从中攫取税利,是其中重要内容。学界先贤早就观察到了这一新的历史现象。早期如曾我部静雄、日野开三郎、周藤吉之、期波义信等,都在他们相关的研究中涉及了城市税制的某些内容。1959年,曹野靖撰写《宋の物税·地税に就ぃて》一文[1],专题讨论宋代作为“城郭之赋”的屋税与地税,分析了它们的基本内容,并明确指出宋代作为城郭独有税目存在的,唯屋税一项。后来梅原郁、梁太济也都有专文的讨论[2]。梅原氏接续曹野靖的讨论,差不多罗列了所有关于这一论题的文献记载,在细化对宋代城市税制的某些理解的同时,也指出由于记载不足,对其中许多内容“如要达到能够断言的地步,则尚须积下若干很踏实的研究了”[3]。梁太济的专文,以引录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九《食货·贡赋》“宋朝五赋”条所摘录的《国史·志》之文入手,逐项讨论宋代所谓的“五赋”相比较于唐代两税的制度演进。其中作为五赋之一的“城郭之赋”,则是专门讨论宋代城市税制的内容。此外,林立平也曾撰有专文,讨论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起源问题[4]。王曾瑜则在其关于宋代坊郭户的讨论中,归纳了当时城市居民税负的基本内容[5]。
其关于宋代坊郭户的讨论中,归纳了当时城市居民税负的基本内容[6]。
尽管前人对宋代城市税制的观察已相当细致,似仍有些许余义,可作深入。下文拟就城市税收发展的原因、役制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略作叙述,以求教于高明。
一、城市地价与税制演变
秦汉以来,历代政府对城市的管理制度,基本与乡村无异。行政管理如此,赋役征发也是如此。逮至唐宋之际,随着城市与乡村愈走愈远,城市的经济特性日益显现,国家也就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专门针对城市的管理制度。在财税政策方面,就是越来越将它视为专制国家新的税源。
不过,人们常常在无意识之中创造历史。自唐入宋,国家陆续形成完整的针对城市的税役制度,并不是因为时人已经意识到了城市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而是由于自中唐以后,中央政府一直困于财用,任何有可能成为税源的对象,都不可能逃脱被征税赋役的命运。也因此,无论是被学者视为可能作为宋代宅税雏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六月初行之间架税[7],还是明确被认定为宅税之源起、复征于五代时期的屋税,不免都被时人视为苛征。如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二月敕,明言“城内店寺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8],将针对城市起敷的税役归咎于“伪命”。
城市土地与屋宅之受到专制政府的特别关注,并最终据以征税赋役,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随着城市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中心,人口与财富不断向城市聚集,致使城市的土地奇货可居,屋宅价格飞涨,城市不动产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财富形式,终于引起政府的关注。这种历史现象估计从唐代中后期起开始凸现,入宋以后更为显著。
前人研究已经注意到了城市地价上涨等历史现象,只是未能展开分析[9]。历史文献中有关唐宋之间城市地价的记载相当少,仅有的一些也大多集中记述开封、临安等京师大城市的情况。如北宋前期王禹偁记述开封城内土价金贵的一则记文,为论者普遍征引:“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其来旧矣。……非勋戚世家,居无隙地。[10]”但它并未记明开封城具体的土地价格。其他一些记载也大都与此类似,所传递的信息相当含糊。
如后周显德二年(955)周世宗所颁开封府筑外城诏,就指出由于城区狭小,“坊市之中,邸店有限,工商外至,亿兆无穷,僦赁之资,增添不定,贫阙之户,供办实艰”[11]。北宋张咏有类似的记载:“大梁天帝之都,亩地千镪,一庐十金。[12]”总之,这些记载都反映着京城土地房产的昂贵,以及房屋租赁价格不断上涨的史实。北宋杨侃撰《皇畿赋》,描述开封城之繁盛:“七国之雄军,诸侯之陪臣,随其王公,与其士民,小者十郡之众,大者百州之人,莫不去其乡党,率彼宗亲,尽徙家于上国,何怀土之不闻。”天下王公大臣、贵族富豪都徙居上都,以至京城人口聚集,“甲第星罗,比屋鳞次,坊无广巷,市不通骑”。于是,一些在“与金同价”的京城无力寻得一间遮风蔽雨茅舍的中下层居民,就不得不迁居郊县“二线城市”了:“于是有出居王畿,挂户县籍,兴产树业,出赋供役者矣。”[13]大观三年(1109)七月,御史中丞翁彦国上奏宋徽宗,批评他在京师赐宠臣宅第过滥,造成平民居屋被强迫拆迁:“臣闻蒙赐之家,则必宛转计会,踏逐官屋,以空闲为名,或请酬价兑买百姓物业,实皆起遣居民。大者亘坊巷,小者不下拆数十家,一时驱迫,扶老携幼,暴露怨咨,殊非盛世所宜有。”官府虽然也补偿一定的拆迁费,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被拆迁者不得不流离失所:“况太平岁久,京师户口日滋,栋宇密接,略无容隙,纵得价钱,何处买地?瓦木毁撤,尽为弃物,纵所得地,何力可造?所失者固已多矣。”[14]
南宋临安府多火灾,嘉泰元年(1201)三月,临安府大火,“延烧军民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九家,凡十八万六千八百三十一口”。宋廷诏出内库钱米救灾,“分赐被火之民”[15],杯水车薪,可以想见。曹彦约就此事上书宰相,称“惟是煨烬之后,生业荡析,有衣服什物可易钱米者,千万之家不过十百,有钱米可以盖屋者,千万之家不过一二,至盖屋之后而能有生事者又可数也”[16]。在寸土寸金的行都,火灾劫难之后,估计也只有富裕人户才能重新兴盖屋舍,恢复生业了。直接反映宋代城市地价的记载不易见到。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由于洛阳城“诸厢界内多有人户侵占官街,及坊曲内田地盖造屋舍”,官府恐因引起财产纠纷,以及非法侵占公共利益,下令空闲土地由官府或私人收买。此年六月八日,管理京城街坊事务的左右军巡使奏到如下诸项:
京城内诸坊曲,除见定园林池亭外,其余种莳及充菜园并空闲田地,除本主量力自要修造外,并许人收买。见定已有居人诸坊曲内,有空闲田地及种莳并菜园等,如是临街堪盖店处田地,每一间破明间七椽,其每间地价,宜委河南府估价收买。除堪盖店外,其余若是连店田地,每亩宜定价钱七千,更以次五千。其未曾有盖造处,宜令御史台、两街使、河南府,依已前街坊地分,擘画出大街及逐坊界分,各立坊门,兼挂名额,先定街巷阔狭尺丈后,其坊内空闲及见种田苗并充菜园等田地,亦据本主自要量力修盖外,并许诸色人收买,修盖舍屋地宅。如是临街堪盖店处田地,每一间破明间七椽,其每间地价,亦委河南府估价,准前收买。除堪盖店外,其余连店田地,每亩宜定价钱七千,以次近外每亩五千,更以次三千。未有人买处,且勒仍旧,远僻处或欲置菜园,任取稳便,兼应本主所留。[17]
据此,洛阳城内存在不少“种莳及充菜园并空闲田地”。当时规定,“临街堪盖店处田地”,由官府定价收购,此外的土地,上等连店田地的地价是每亩钱七千(按:即七贯。下同),次等五千。同时还有“坊内空闲及见种田苗并充菜园等田地”,也由官府定价,“许诸色人收买”。除堪盖店的田地外,其他上等连店田地的地价是每亩七千,次等五千,再次等三千。这里由官府收购的田地,所定价格与“坊内空闲及见种田苗并充菜园等田地”相等,显不公平。这一时期洛阳城周围一般农村田地的地价究系多少,文献中未见到。程民生讨论宋代北方农村地价,认为“北宋中期中上等土地价格在2贯左右”[18]。由于时间地点不同,相互间似难直接比较,不过据此可知,大致在一个世纪后,北方地区农村土地价格,仍远低于长兴二年(931)洛阳城内由官府所定之地价,不能不说是具有一定指标意义的。北宋天圣二年(1023),京西路巩县因修造宋真宗永定陵,“占故杜彦珪田十八顷,凡估钱七十万”。是则当时占用民田十八顷,官府估价为七百贯,即每亩388文。后来宋仁宗诏令“特给百万”,出于显示帝王仁恩的政治考虑,与市场因素无关,自当别论[19]。这一记载所反映的地价,又远低于程民生所估计的平均价格。何况五代前期的洛阳城,在屡经战火之后,城市经济只是初步恢复,所以才多有“种莳及充菜园并空闲田地”,与后来“甲第星罗,比屋鳞次,坊无广巷,市不通骑”的开封城,不可同日而语,两城城区地价之高低悬殊,可以肯定。到北宋中后期,开封城地价可为长兴二年官府所定洛阳城中地价的十数倍、甚或数十倍,或者不至令人诧异。
城乡地价的悬殊差别,必然促使国家对它们有以区别,以远比一般农田为高的税率来向城郭地产征税赋役。存世文献中关于宋代城郭地产税率的记载极少,本人目前所见,仅南宋开庆元年(1259)严州建德县的一则记载,可资分析。当时严州为均定产税,以均敷和预买绅䌷绢,统计了辖县坊郭官私地产,据《景定严州续志》卷二《税赋》“建德县民产”条所载:
坊郭基地以丈计,得三万三千八百六十四;田以亩计,得十三万一千六百三十五;山若桑牧之地以亩计,得五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七(石岩云雾地之不均税者在外)。
物力:坊郭基地以三等均数,计物力三万一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田山桑牧之地为等不一,计物力七十七万四百四十八贯有奇。总计八十万一千六百二十贯有奇。
上引“建德县民产”,其下文附注明言“官产之不均税者在外”,这可能是因为官产一般仅交纳地租,不需要敷征和预买绢。在“民产”中,分别有坊郭基地、田、以及山地与桑牧地等类别。这里除坊郭基地外,田、山地与桑牧地等应属乡村地产,其中山地与桑牧地等,由于地形畸零,土质多异,因此不是以面积(亩)、而是以产品“石”来统计的。这里的“石”,当指各类山地与桑牧地的收益折算成粮食以后所得出的平均值,这也就使得我们可以将它们与一般农田大致相加合计。严州“界于万山之窟,厥土坚而隔,上不受润,下不升鹵,雨则潦,霁则槁,厥田则土浅而源枯”[20],总之在两浙路属僻远地带,开发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如果将此地农田平均产量约计为2石[21],不致过低。这样,50余万亩的山地与桑牧地就可按对折与一般农田相加来统计。据此,可立为下表(表1)
开庆元年(1259)建德县各类田地产钱统计
田地类别 城郭基地 农 田 亩数 33864丈(564.4亩) 田 桑牧山地 131635亩 545297亩 合计404283.5亩 总计产钱 31172贯 770448贯 每亩产钱 55.23贯 1.9贯* 说明:按每60平方丈为1亩折算。参见徐光启5农政全书6卷四5田制6:“以丈计亩, 得面方七丈七尺四寸五分九厘六毫,自之得积六十丈为亩,以二尺五寸而一得积二百四十步。”宋代亩步制度应与此相同。
《景定严州续志》明言建德县城市土地为“坊郭基地”,且“以三等均数”,看来并没有将地基之上的房屋以及住户的营运钱等合计在内,因此上表所列数据,可以视为南宋后期严州诸县城市与乡村土地产钱值的对比数,前者为后者的29倍。这其实就反映了两者各自不同的税率,以及它们各自的市场价值。绍定二年(1229),处州丽水县乡村农田每一亩所估定的产钱,“极高者为钱五贯九百文,极下者为钱五百或四百文”[22],其平均值当与建德相去不远,可作为一个参照。估计建德坊郭与乡村土地产钱两者这样的数值差距,应该不致过大。由于只此孤证,难以作更多的推论。不过至少对于类似建德这样的山区小城,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一些繁盛的要地大郡,数值差距或许更悬殊,亦未可知。
税率之外,土地所获得的地租率,也常常反映着它们的市场价格,因此也是我们观察宋代城郭与乡村地价差距的一个视角。论者多所征引的南宋《开庆四明续志》卷七《楼店务地》一节,也留有一组重要的数据:
宝祐六年十二月,有告于郡者,以为本府楼店务地自来有租赁官司地段,全不纳官钱,而私以转赁于人,白收赁钱者,……遂使贫者日偿赁钱,而富者白享厚利。遂监楼店务吏取索自来纳钱底籍及所管等则,并无稽考。不得已,行下诸厢抄具,及会绍兴府例,给由发下府西、甬东两厢挨究。总计二万四千四百六十四丈六尺一分四厘,……姑以邻郡等则,给由输租,每年共得钱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八贯九百一十一文。元系省钱,……[23]
据引文,可知宝祐六年(1258)十二月,庆元府(明州)有人陈告,属于官地的楼店务地所收赁钱亏公,官府因此发下公文,令胥吏在府西、甬东两厢勘查官地。据记载,当时经勘查得到的府城楼店务官地数额,比前已经亏失不少,州府也只能据当时勘查所得数确定租钱,共为13738贯911文。地志明载租钱元额为省钱,亦即是以铜钱、而不是以纸币会子定额的。据此租钱数,相核于24464余丈的楼店务官地数,可知每一平方丈当支付赁地官钱1.78贯。若折算成亩步,则每亩楼店务地每年当纳赁钱117.48贯。再与农田的地租率相比较:据记载,南宋庆元府地区农田产量相对较高,若估计其平均值为每亩三石,当得其中。一般当时占主流的分成租,如果佃户用自家的牛,收成与地主对半分;用地主家的牛,则与地主四六开。总之,一般农田出租,可得地租一石半至两石之间[24]。当地同年的粮价,有一则记载为每石十七界官会32.7贯[25]。据史文记载,嘉熙四年(1240)初行第十八界官会时,“十七界仅值铜钱五十文”[26]。假设从嘉熙四年到开庆元年数十年间会价未再下跌(实际必然仍不断下跌),则十七界官会32.7贯仅当铜钱654文。也就是说,当时庆元府每亩农田的地租收益在1贯至1贯300文之间,仅为府城楼店务官地赁钱收益的1%弱。考虑到庆元府楼店务官地多为“形势之家”包占,侵损官府,估计这里所定的赁地钱仍低于市价。换言之,庆元府楼店务官地与乡村农田的地租收益率的巨大差距,虽从数据看颇为惊人,实际仍有可能失于过小,而不是过大[27]。
唐人姚合抱怨:“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官家不税商,税农服作苦。”[28]类似的诗文,后代虽也偶有所见,但更多是表明作者执着于传统的重农轻商观念,其所反映的史实,毕竟与前代不同了。当城市地产物业越来越显示出远超出乡村农田的价值时,国家如未能及时将其与后者相区别,从中征税赋役,以获取相应的财税资源,倒反是令人奇怪的了。唐宋之间城市税制的形成,无疑适应了这一历史的演变。
二、地税与宅税
王曾瑜分析宋代坊郭户的赋役负担,从专制国家与坊郭户的经济关系这样的视角着手,将它们归纳为摊派税役、买扑、禁榷、市易等四个方面。例如在摊派税役方面,除宅税与地税之外,“从今存记载看,坊郭户的税役负担还包括盐钱、役钱、青苗钱、和买、和籴、丁税、养马、夫役、差役、兵役等”[29]。其中特别是商税,由于城市是人们从事商品交易的集中地,商税制度的确立,对城市居民生活影响最大,因此前人讨论大多尤其关注商税问题。不过正如他所指出的,这些税役均属城乡人民的共同负担。其他如买扑、禁榷、市易等各方面也是如此。
《宋史·食货志》的概括则相当简洁,谓:
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30]
前人研究已指出,《宋史》的这一概括,当录自元丰五年(1082)成书之仁宗、英宗《两朝国史·食货志》[31]。虽然宋代坊郭户之所负担的赋役实际内容相当繁杂,如果我们对于宋代史臣之将“城郭之赋”归纳为“宅税、地税之类”,完全视为他们为了行文简洁的饰辞,可能就会忽略时人对税制这种认识之所反映的历史事实。也就是说,宅税与地税应该是宋代城郭之赋的主要内容。当然这两个税种,在其起源与作用等方面,都有一些不同,值得分析。
首先讨论地税。地税指店宅地基税,各地有一些不同的名称,王曾瑜曾列举了文献中所见许多记载,如有地税、地基钱、地基税钱、地基正钱、地钱、地课钱等[32]。不过他所列举的有一些名称,如白地官钱、白地赁钱、白地租钱,以及他将地税归纳为“以白地钱一名最为常见”的说法,可能有一些疏误。无论是“官钱”、“租钱”、“赁钱”等名称,还是通称的“白地钱”,应该都是指租赁城市官私空地的租钱,与作为土地税交纳给官府的地税,并非一事[33]。
坊郭地税本质为国家征取的土地税,历代均有征取。前节已经说明,宋代坊郭地税与一般土地税的差别,在于它的高税率,不过两者本质相同。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坊郭地税是前代按一般农田规则征取的城郭土地税的自然延续。也因此,尽管多数情况下地税特指城郭之赋,宋代一般农田两税偶尔也有简称为地税的。北宋庆历六年(1046),有臣僚建议河北地区食盐推行官卖法,新任三司使的张方平表示反对。据张方平《行状》记载:“议已定,方施行,公命收格。翼日登对,论此盐策非是:‘唐末藩镇专土,横赋积重,五代相承,中原窘狭,盐禁峻密,民苦刑报。周世宗北伐,父老哀诉,请以盐课均之地税,而弛其禁。世宗矜而从之,今地税盐钱是也。’”[34]至绍圣四年(1097),宋廷终于在河北推行食盐榷法,建中靖国元年(1101),给事中上官均就此事上奏宋徽宗,则称其为“两税盐钱”[35]。又熙宁七年(1074),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沈括上奏:“窃见两浙荒废隐占遗利尚多,及温、台、明州以东,海滩塗地,可以兴筑堤堰,围裹耕种顷亩浩瀚,可以尽行根究修筑,收纳地税,将来应副水利,养雇人夫,及贴支吏禄,免致侵耗免役及系省钱物。”[36]他这里所说的“地税”,显然也是指农田两税。所以,有文献记载坊郭地税,特别记作“城下地税钱”,以与一般农田的两税相区别[37]。反过来,也有从其类同农田征收土地税的角度出发,径称坊郭土地为“田亩”,称征收坊郭地税为“税田亩”的例证[38]。
虽然由于总面积相差过于悬殊,城市地税收入在总额上还远不能与农田税入相颉颃,但显然已经不是无足轻重,而是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居相当地位了。例如元丰年间宋廷拓边西北,因其地僻远,运输不便,军输供应就成了朝廷颇费思量的事情。元丰四年(1081)十一月,泾原路转运判官张大宁上言,建议在葫芦河地区建立堡寨,并条列了当地建立堡寨的一些有利因素,其中提到:“若堡寨既成,则地基、酒税并可经画,资助军费。”[39]说明一旦堡寨建成,寨中坊郭土地所收地税可与酒利、商税相提并论,成为供军馈饷的重要财政来源。与此同时,既然地税作为城郭之赋与当时的城市经济紧密地联系了起来,所以其在征取过程中必然更多地依据土地在城市经济中的重要性,来确定其税率的差别。前贤的研究,已较详细地讨论了例如宋代如何根据不同地段来确定坊郭地产房产价值的问题,可以略作补充的是关于市场地段的地税问题。
秦汉以来,官府在城市的特定地区设立封闭的市场,以供人们从事商贸活动。历代一般对入市交易者课以一定税钱,多称“市租”。对市租的性质,学者讨论仍有歧见。林立平认为:“当时称租者多与田亩有关,市租亦当与市场地基有一定联系,但市场地基不可能像耕地那样按亩步课征租税,只能把地基上的店舍作为课征对象,也就是说,‘市租’实际是市内店舍等不动产税。”[40]亦即市租是通过店舍等不动产来征取的市场地基税。自唐入宋以后,传统市制变革,商贸活动不再有区域限制,但受交通、经济、人口等各种因素影响,商贸区仍相对集中,可以肯[41]。这类市场区域的地价,无疑又比一般城市住宅区要高,官府的税收,自然不会不特别关注到它们。文献记载透露了些许信息。
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月,宋真宗前去泰山封禅,十一月回京。在回京路上,据载:
癸亥,次郓州。上睹城中巷陌迫隘,询之,云:“徙城之始,衢路显敞。其后守吏增市廊以收课。”即诏毁之。[42]
郓州的“市廊”使得城中巷陌迫隘,说明它们系沿街巷两侧设置,因此侵占了道路。而地方官增设这些市廊的目的,则是据此“收课”。所收之“课”,究竟是地税,还是屋税,抑或其他课征,史籍并未明言。不过既称“市廊”,当系供商贾买卖交易之处,不致有误。联系相关的记载,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解释:郓州官府在城中街巷两侧修建起市廊,供商贾在此从事商业活动,官府则对商贾征收相应的市场租金。这应该与前代的市租有相近之处。或者说,它更接近于现今流行的市场摊位费。
类似可以佐证的文献,当数有关熙宁、元丰年间开封府的事例。元丰八年(1085)四月宋神宗去世后,反对新政的高太后主政,长期主管开封城修造事务的内侍宋用臣也被清算。七月,殿中侍御史黄降上奏:“伏见沿汴狭河堤岸空地,先有朝旨,许人断赁。而宋用臣挟持恣横,风谕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须就官地为市交易。并其余诸色行市,不曾占地,亦纳课钱,以至市桥亦有地税。残民损国,无甚于此。”宋廷因此下诏:“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并磨团户斛斗、菜纸等诸色行市及市桥地课,并罢。”[43]据此可知,宋用臣强迫牛马果子行“须就官地为市交易”,以及其余不曾占地的诸色行市也被他征钱课者,都是“地税”或“地课”。宋用臣据以征敷钱课的这些土地,并非一般城市屋宅地基,而是专供行市从事交易之所,也就是市场地块。至于“市桥亦有地税”者,大概就如《清明上河图》之所描绘的那种桥栏两侧摆满摊贩的市桥。这些摊贩虽摆设在桥面上,并未占“地”,宋用臣也对他们征以“地税”。而这种地税,看来显然有异于一般的据屋宅地基之所起敷者,既然专供商贾经营之用,利之所在,它的税率应该更高。上面提到的郓州地方官之所以“增市廊”,目的正是为了靠它们来收“摊位费”。
根据城市中土地的不同用途,来征取不同的赋税,无疑符合唐宋间城市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向市场地块征取“地税”“地课”的情形,必然较广泛存在,而不止于前引两例,只是由于史文阙如,使我们无法广征博引。文献中还有一些记载,只留下了一些当时官府征取课钱的专名,细细研读起来,其中不乏供人想象的空间。
如北宋太平兴国六年(981),江南西路转运副使张齐贤上奏,提到吉州缘江有“勾栏地钱”[44]。勾栏者,为供商贩设摊之沿江市场,还是艺人的卖艺之所?淳化二年(991)二月,宋廷下诏:“峡路州军于江置撞岸司,贾人舟船至者,每一舟纳百钱已上至一千二百,自今除之。”[45]又南宋淳熙二年(1175)十二月宋廷诏,也提到“临安府城外占据江岸之家收掠撞岸钱”[46]。淳化二年诏提到的峡路州军所收之撞岸钱,系据商人舟船征取,《宋会要辑稿》将这则记载归入“商税”门,可见时人目之为因商所征之赋甚明。只是既然与商人舟船使用河岸有关,看来可以将其视为“码头场地费”之类,总之是因地起征的商业性课钱。淳熙二年临安府之所收者,据当时臣僚上言:“自六和塔至黑楼子沿岸沙地为形势之家所占,析而为八,或收撞岸钱,或收赁地钱,虽柴薪果实之属,无有免者。税场既已取之于公,形势之家又取之于私,咫尺之间而有公(税)[私]两税,民何以堪?”可见这里的撞岸钱,又称“赁地钱”,虽出于“形势之家”的私征,性质与北宋峡路州军所收之撞岸钱相类似。咸平五年(1002)二月十九日,宋廷诏“除果州官邸店本课外地铺钱”[47]。果州官邸店既已交纳“本课”,当即赁钱,复征“地铺钱”,而且也被史臣归入“商税”门,是不是“摊位费”呢?又南宋汀州城内厢每年由兵官催纳者,有“行廊钱”五贯三十四文省[48],虽然数额微不足道,但“行廊”一词,却似乎与市廊有相近之处。
总之,宋代国家向城市的市场地块征取比地税税率更高、类似摊位费的税利的制度,估计是存在的。
其次讨论宅税。宅税通称屋税。前贤已经指出,城市屋舍地基、空闲地段、以及菜园地等土地之输纳夏秋二税,与乡村田产一致,无须为它们另立法条,因此文献中较少见到意为“城郭之赋”的“地税”一词不奇怪。关于屋税的记载远多于地税。更重要的是,相比于屋税,城郭之赋中的地税之重要性似乎有所不及。地税与屋税之间、以及城郭户家业营运之间的关系,仍值得略作探讨。
尽管地税为宋代城郭的土地税,但当时制度更看重的,似乎是屋税而非地税。自唐末五代以来,被官府取以为城郭其他税役征取基准,或因天灾人祸减免赋税之所针对的,一般均取屋税,而非地税。这看来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两者之间存世记载多寡的问题。后晋天福七年(942)八月,晋出帝在平息兵乱后,下诏:“应在城人户,除已行赈贷外,特放今年秋、来年夏城内物业上租税,其城外下营寨处,或有砍伐却桑柘,及毁折却屋舍处,特与除放今年来年二月合系租税。”[49]
可见此诏之所除放者,在城人户为“城内物业上租税”,也就是屋税以及据屋税征取的杂税,城外则为“租税”,当即民田两税以及官田地租等项。这也说明,屋税是与农田两税相对应的城郭之赋之主项。类似的记载还有一些。此年九月,晋廷又诏:“[免?]襄州城内人户今年秋来年夏屋税,其城外下营处与放二年租税……”[50]天福十二年(947)六月,刘知远代晋立汉,下诏大敕天下,“东西京一百里内于今年夏税,一百里外及京城今年屋税,并放一半”[51],对应于农田夏税的,都是以城郭屋税,不是地税。
同时,屋税又常被官府视为城郭其他税役起征的基础赋税。如后周广顺二年(952)九月颁“流禁私盐曲法”敕条,其中提到“州县城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郭镇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52]。所谓“系屋税合请盐”,指当时官府以盐分敷民户、蚕事完毕后征取盐钱的杂税,在坊郭户中,就是依据他们的屋税多寡分摊的。
宋承五代旧制。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月,宋真宗因东封泰山,下诏蠲放天下赋税,兖、郓州等地,“放来年夏秋税赋,坊郭人户特放一年屋税”,其他车驾经历县分、河北并京东州军、乃至天下诸道州、府、军、监等,各有不同减放等第[53],也是以农田夏秋两税与城郭之屋税相提并论。熙宁三年(1070),张方平出知陈州,因当地旱灾,上奏请求减免民户赋税,提到“今勘会本州四县合行催纳夏税苗子七万七千五百石有零,盐钱一万五千八百贯有零,正税、屋税预买和买,䌷绢三万二百匹有零,丝绵四万九千有零两”[54]。据此,陈州地方所征收的夏税,除粮食、盐钱等外,还有和预买䌷绢,系据“正税屋税”起征。这里的“正税屋税”不应连读为一个词汇,前一词“正税”应指田赋中的夏税,后一词就是作为城郭之赋之一的屋税,城郭人户所负担的和预买䌷绢即据此起敷。
正因为如此,熙宁五年(1072),宋廷从京东路开始推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从九月起,县委令佐,计量农田面积等第,均定赋税,“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55],同时规定“屋税比附均定”[56]。有必要略作讨论。
如前贤所论,城郭地税作为土地税,其性质与农田两税一致。因此,方田均税法没有必要将城郭地税特别标出。“以地之等,均定税数”,按理应该已经包括城郭地税在内。但是,敕文中特别标出应该“比附均定”的屋税,在城郭赋税体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呢?换言之,所谓“比附均定”的语意,是指屋税系处于附带均定的从属地位,还是指比照农田体例来均定城郭的赋税呢?宋代城郭人户分十等征税敷役,属一代通制。各地具体的落实,多有差别[57]。不过主要不是依据地税,而是以屋税为主,是比较明确的。据《崇宁方田令节文》,“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由于城郭之中不同地块“冲要闲慢”差别极大,仅分为十等仍存在“上轻下重不等”的弊病,政和二年(1112)十月二十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上奏,提议“今相度:州县城郭屋税,若于十等内据紧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令人户均出盐税钱,委是上下轻重均平”,也就是再细分为二十等[58]。政和四年(1114),河北东路提举常平郭久中等人还因为均定开德府(澶州)南北二城屋税,“上轻下重不均”,受到黜责[59]。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七月户部上言:“州县人户产业簿,依法三年一造。坊郭十等,乡村五等,以农隙时当官供通,自相推排,对旧簿批注升降。”[60]据此看来,细分二十等的规定或许属于北宋末年河北东路的一路之制,后来似未延续下去。“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当与坊郭之户等相应,基本可以肯定。而且,“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之制源起于何时虽不可考,应在仁宗庆历以前无疑。熙宁五年方田均税,“屋税比附均定”,也应该分为十等。元丰年间方量澶州南北二城_屋税,就是“裁定十等税钱”[61]。徽宗崇宁年间重定方田令,显然是为了在经过元祐、元符政治纷更之后,恢复熙丰旧制。据此看来,熙宁方田令“屋税比附均定”条文的确切含义,则是指城郭应比照农田体例,来均定赋税。而应被均定的对象,就是屋税。这说明屋税如同农田两税,在宋代城郭赋税体系中,据主体性地位。所以前引张方平文,将它与“正税”相提并论。这与正急剧城市化过程中的现代中国城市地价之疯狂暴涨,以及因此产生的各种经济怪象,有一定差异,不可简单类比。所以南宋福州地方志编纂者归纳赋税旧制,就称“国初财赋,二税之外,惟商税、盐课、牙税、房租而已”[62],在城郭之赋中,仅列出房租(按当即屋税)一项,不及其他。
最后值得一提者,屋税虽依房产起征,与地税不侔,却仿照农田两税,分夏秋两次起征。南宋建炎元年(1127)六月十三日,宋廷于家国破碎、慌乱逃奔之时,试图收拾民心,降下赦书,其中规定:“特与放免今年夏料屋税,内被杀或逃避,止有妇人、小儿、贫乏,不能自存者,仰所属抄札,依灾伤七分法给赈施行。”[63]可知屋税分夏秋两料,与土地税一致。
三、家业钱与役制
如前所论,两宋时期,屋税被视为城郭赋税的主项,具有独特地位。可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官府在向城郭征取赋税时,实际情形越来越复杂,并不是仅依据屋税一项可以应对的了。于是,出现了一种从地产物业走向综合家业评估的趋势。这可以从家业钱评估在城市税制中地位、与役制变化两个方面来叙述。王曾瑜讨论宋代坊郭户划分户等的情况,曾精辟地指出:“总的看来,多数地区是通行用家业钱划分坊郭户等的办法,不分主户与客户,混通分为十等。”[64]从自唐末五代以来形成的作为城郭之赋的宅(屋)税、地税制度,到“通行用家业钱划分坊郭户等,其间的历史演变,似可略作补充。
宋代城市税制演变是与整个专制国家财税制度演化过程紧密相连的。北宋前期承袭唐五代旧制,在宅(屋)税、地税的税负之外,“坊郭人户熙宁以前常有科配之劳”[65]。以征敛物资为要旨的科配制度,宋初以来主要因为筹集军资逐步推广起来,成为坊郭人户的一项重要税负,并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将坊郭户划分若干户等的制度。据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的记述:
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臣昨至辽州,人户累有词状,遂牒本州。据州状称:“检括得第七等一户高荣,家业共直十四贯文省,其人卖松明为活。第五等一户韩嗣,家业二十七贯文。第八等一户韩祕,家业九贯文。第四等一户,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其余岚、宪等州,岢岚、宁化等军,并系僻小凋残之处,其十等人户,内有卖水卖柴及孤老、妇人不能自存者,并一例科配。”[66]
这一段文字,是目前论者指宋前期划分坊郭十等户制最主要的依据。据此可知,“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至少在欧阳修举例的河东地区,依据的是家业钱。至熙宁中创行免役法,规定坊郭户出钱“助役”,多数路分也主要依据家业等钱起敷役钱[67]。其所承袭的,应该就是“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的旧制。不过从熙宁五年起推行的方田均税法,规定“屋税比附均定”,现存《崇宁方田令节文》所见“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等条,估计也是熙宁以来通行天下的旧条无疑。这其中划分坊郭十等人户的条令,前者称据屋税,后者称据家业,其中的区别,不应忽略。有论者以为或出于地域差异,自然有理。赵宋承旧制,自立国之初就未曾整理赋税,使之划一,后来各路因地制宜,甚或法外创制,更是无序。仅就熙宁各路创征坊郭助役钱的办法,虽说制度内涵主要依据家业等钱起征,具体条文却少见有完全相同的,可知当时都是视风土、习俗与旧制,由路分各自拟定实施条款。从方田均税条例坚持依据屋税划定坊郭户等,到各路征敷坊郭免役钱实际多据家业物力均定等第,其中所反映城市税制的发展趋势则比较明确,即在不动产之外,更注重于综合评估坊郭人户各类财产。
家业钱与屋税虽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屋宅为坊郭人户家业的主要内容,可无异议。元丰五年(1082)八月,开封县上言朝廷,请示如何核计养马户的家业物力:“未审止以屋业为物力,或通计营运财物。”宋廷诏“以屋契钱数并屋租为物力”[68],即未将“营运财物”核计在内。南宋初,临安府城内有不少人户房产屋舍为南迁的官府占用,绍兴三(1133)三月,宋廷下诏:“临安府仁和县、钱塘县地基为官府营寨拘占者,许计家业钱蠲免绢数。”[69]这是指蠲免由坊郭户承担的和预买绢,但蠲免的方法则是据地基核计家业钱,可知地基之上的屋舍店宅是纽折家业钱的主项。也正因此,一些地区性的杂赋,也多据此原则来摊派。嘉定八年(1215)四月,真德秀为江宁县城南厢居民负担的和买绵绢过重,上奏朝廷,说是“淳熙五年,知江宁县事章偶因推排,平白将一厢三都分立和买两色,增科绵绢于民。房地僦赁则起所谓家业钱,店肆卖买则起所谓营运钱”,也是将主要据屋宅折算的家业钱,与据商业经营规模折算的营运钱分为两项税产,再分别据此征敷和预买䌷绢等。当时真德秀提议由建康府与江东转运司“各于支用钱内中半抱认”[70],免除江宁县城民户这一项负担。五月二十九日,得到宋廷准奏的回复。于是,同属建康府的句容县也有市户投状上请,要求免除白敷于当地坊郭户的一项杂税。据称句容县“每岁于田产店库上已均敷和买绢八千二百四十余疋,坊郭房廊赁钱上已均敷二百二十余疋,却又白敷坊郭市户八十六疋有奇,谓之虚增营运钱”[71],可知句容县的“坊郭房廊赁钱”,也是在“田产店库”之外单独设立的项目,实际上就是家业钱。这种情形看来有一定的普遍性。
赵宋政府征敛城郭之财,如此清楚地分辨不同税产的内容,当然不是为了挑肥拣瘦,而是因为随着城市的发展,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地基、屋宅与商业经营,往往分离,有地者不一定有房,有房者不一定有地,甚至富商大贾也有可能是赁屋经营的,因此税制的设计,必须将它们分别开来核计,才能达到最佳的征税效果。元祐元年(1086)四月,吕陶论奏成都府、梓州路坊郭户营运钱太重之弊,就指出“煕宁初施行役法,别定坊郭十等人户出营运钱以助免役之费。盖朝廷之意本,为人户专有营运,而无产税,或有产税,而兼有营运,故推排坊郭,有营运之家,仍于田产税钱之外,别令承认营运钱数,以助税户,诚为均法”。后来因“有司不能上体朝廷本意,,惟务定得坊郭钱多,用为劳效”,甚至“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直,一概定坊郭等第”,也就是仅有屋宅而并不从事商贸经营者,也一概被抑勒承认营运钱数,征取免役钱,才形成弊病。所以嘉州等地有人户被迫逃离城市,“闭户移避于乡村居住”[72]。
到南宋,坊郭的地、宅与商业经营三者之间的关系分辨更为清晰。大致在绍兴年间,庐陵人王庭珪因事上书地方官,比较典型,引录于下:
今日朝廷又有助军之敛,盖缘军兴,岂得已而行也。言利者既已失谋,颇闻诸县奉行不一,如税田亩固有定数,至于家业,则明言十等户。今坊郭所谓第户,正应此一项,无可疑者。若营运则无迹可验,然止言坊郭,则财力多者亦可以概见,少者所得无几,徒为扰耳。今诸县或官吏入人家,打量间架,搜索有无,下至抄及卖饼菜之家,如此行遣,全类税间架,恐非朝廷之意。家业、营运独言坊郭,盖谓逐厚利者,恐有不均之患。今有田亩者即有家业,有家业者则营运在其中。若使一家而纳三色钱,恐必至于重困,何坊郭之民独不幸也![73]
所谓“诸县奉行不一”,显指所奉行者出于朝廷条文,有一定普遍性,并非一地之制。至少在制度设计上,“田亩”(按即坊郭地税)、“家业”与“营运”三者的分辨,是很清楚的。只是因为地方官府“奉行不一”,未能分辨屋宅产业与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唯多是取,所以才说:“若使一家而纳三色钱,恐必至于重困,何坊郭之民独不幸也!”同时期的张守也曾指出:“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74]前文吕陶所论成都府路等地官吏“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一概抑勒估算营运以出免役钱,大概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总之,如果认为坊郭地税、宅税是承袭旧制而来、主要针对城市不动产起征的税钱,那么无论家业钱,还是营运钱,则主要是随着宋廷创征免役钱、和预买绢等项新税形成的税产概念,免役钱、和预买绢等即主要依据这些税产来征取。坊郭屋宅店舍既是官府起征屋税之所依据的税产,同时,它本身又成为了估算家业钱这一新税产的主要内容。总体趋势,则是在田宅之外,重视家业营运等项在估算坊郭户家产时的重要性,这无疑反映了两宋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的现实。当然,所谓“田亩”、“家业”与“营运”三者关系的分辨,虽然是制度条文,不少地方的实际运作,因地制宜,置之不顾,是不一而足的。
论者多所征引的南宋《开庆四明续志》关于州郡城郭税地的税负归纳,谓“税地有和买、役钱,有本色折变,有科敷差役”[75],看来是着眼于新税种,而未将地、宅两项旧税列入其中。可是,它在和买、役钱等项之外,又明确提到了差役一项,则值得关注。宋制,熙丰变法之前,坊郭户不承担差役,而有科配的负担,所以说“乡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财,谓之差科”[76],或曰“祖宗之法,坊郭户既不责之以应役,又不迫之以输钱”[77]。其实并不尽然,王曾瑜已经注意到,北宋前期坊郭户也有一些差役负担,并引录了坊郭户应差为散从官等事例以为论据[78]。其中原因仍值得论说。
(景祐四年1037)十一月,宋廷诏令河北转运司,“如闻城邑上户,近岁多徙居河南或京师,以避徭役,恐边郡寖虚,宜令本路禁止之”[79]。两年前,也有类似记载,当时宋廷令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淮南六路转运使检察州县,“毋得举户鬻产徙京师以避徭役”[80],虽未明言系坊郭户,估计情况相类似。坊郭人户鬻产徙居京师,从其迁入地的因素来分析,无论是开封,还是河南地区,总之都比他们原居住地河北、陕西等更繁华、安全,可不必详论,但他们为什么离开原籍,则有必要深入分析。
天圣八年(1030)七月,时任河中府通判的范仲淹曾上奏,认为州县所征发的差役人数太多,为民众重负。其中提到:“河西县主户一千九百,内八百余户属乡村;本县尚差公吏三百四十人,内一百九十五人于乡村差到。缘乡村中等户只有一百三十户,更于已下抽差,是使堪役之家无所休息。”[81]河西县乡村主户仅占总主户数的四成半不到,本县差公吏340人,其中195人系从乡村差到,已经超过乡村中等户数,另有占四成有余的145人,既然不是从乡村差发的,则差自坊郭无疑。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其一,从河西县主户城乡分布情形看,城居的比例很高。河中府地处西北,这反映了此地特殊的政治军事背景。前引景祐年间的两则诏令,所涉及的也都是北方——尤其是陕西、河北地区,看来在宋辽、宋夏军事对峙的情形之下,这一带民众出于防御的需要,不少选择城居。由于城居成本远比乡居为高[82],城居者自然以中上户为多,所以才出现了如河西县近六成主户城居的现象。这也就是说,这些地区的大量城居者实际都是乡村主户,而非商贾。如此,官府自然不得不从城居人户中征发差役,无法恪守“乡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财”的制度限制了。所以,当时如河北等地区因为“多差役上户”,宋廷“诏河北诸州毋得以坊郭上等户补衙前军将、承引客司”[83];后来,因天下科役不均,又“令乡村及坊郭户均差率之”[84];嘉祐七年(1062)七月,司马光奏上《论财利疏》,也建议衙前“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85],这一切也就可以理解了。相应地,当官府对坊郭中上户征役过重时,他们“举户鬻产徙京师以避徭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其二,如果说西北地区迁居城市比例较高,出于地域特殊性,就整个赵宋国家辖境范围来观察,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居以其舒适的生活环境、发达的文化教育条件、以及乡居所无法比拟的政治区位优势等等,对民众产生着巨大吸引力,引诱着越来越多的乡村人户移居城市,已经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有不少讨论[86]。这就使得城市的经济关系愈加错综复杂。
一方面,当时出现不少城乡“两栖”、或完全依靠乡村经济资源的城居户。前引元祐元年吕陶奏文就已提到,成都府等路州县官员为多征取坊郭助役钱,“不问虚实及有无营运,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估其所直,一概定坊郭等第”,造成“嘉州坊郭人户以至闭户移避于乡村居住”。可见“但有居止屋宅在城市者”,其中有一些并无营运,而且原先也不一定被著籍为“坊郭等第”,他们估计只是在城郭购置屋宅的乡村富户,所以后来坊郭的助役钱负担过重,才有可能“闭户移避于乡村居住”。南宋后期,陈淳曾就漳州官府征纳州城内的侵河官钱一事,上书地方官,说到此钱的征纳弊端百出,“后因官司不取办于甲头,而听人户自纳,于是人户不齐,有纳有不纳,……或乡居人买负郭屋,日常户闭,而人吏无敢催纳者,……凡此等类,无甲头为之纠察,年深月久,遂至失陷”[87]。像这样日常闭户的“乡居人买负郭屋”者,也就是乡村富户尚未最终完成迁徙城市过程的,自然不会只此漳州一例,而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另一方面,如果这些乡村富户已经完全迁徙城市,著籍为坊郭户,但仍拥有乡村的田产屋业,更会造成城乡之间税产著籍的复杂化。这就是朱熹所说的“故州城县郭所在之乡,其产无不甚重”的问题[88]。文献中或称“在城寄产”,或称“城中寄居产业”,含义相同,都是指寄居户将乡村田产著录在城中户籍,且假冒官户,以逃避乡村差役。如抚州崇仁县“颖秀一乡,共计七都,相去城才十五里,无非在城寄产,省簿立户,并有官称,无一编民”,实际上则是“其间真伪相半”[89]。又“况本都省簿并是城中寄居产业,无非立为官户”[90]。此类寄产于城中者,其田产也并不一定都坐落在城郭附近。如某官所判的一个盗葬案,田主吴思敬寄居州城,“其所争地乃在本县三十二都,相去四百余里,平时照管不到”[91],这是田产坐落比较远的一个例证。这些记载虽大多都出于南宋时期的文献,从农业租佃制与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分析,类似现象应该从北宋以来即已存在,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普遍而已。所以早在元丰七年(1084)五月,提举京东保甲马霍翔上奏,才有“民有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谓之遥佃户”这样普遍性的归纳。
乡村富户寄居城郭,并且将他们在乡村的税产著籍于城郭,既造成了地方赋税催科的困难,更使得乡村差役税产走漏,地方官府转而试图向这些寄居城郭的“遥佃户”等征发差役,是很自然的。前引仁宗年间河北、陕西等地征发坊郭上户充差役的事例,应该就是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到南宋,城乡间税产交错更复杂,类似情形也就更多了。范西堂曾判决一个蕲州民户相互间纠发差役的案例,据载“蕲春守义坊缺役,自去年三月定差,至今年五月索案,犹未结绝”。既称“守义坊缺役”,显见系从坊郭人户中差发。当时追纠到八人中,有张世昌者,最后被判令应该充役。范西堂发现他的税产中有湖泊等田产,可见这位坊郭人户也是属于寄居于州城的遥佃户,在乡村有不少产业。判词又谓“定役之初,乡司具帐,乃于张世昌名下朱批税色曰:十三年夏税。即此一节,已见为欺”;“大抵一乡役次,乡司、役案,梦寐知之,不便从公与之定差,盖欲走弄以其私”,等等[92]。从语句分析,可知当时之所差发的,实属乡役。这则记载是南宋时期纠差城居遥佃户充应乡役的一个实例。
嘉定二年(1209),秀州青镇一则碑文所载的事例,也可作为佐证,文稍长,引述于下:
由熙宁至今百三十余年,免役之钱弗除,而差募之法并用,独女户、单丁与夫郡县坊郭,著在令甲,悉得免充,民实便之。……乌青镇分湖、秀之间,水陆辐辏,生齿日繁,富家大姓,甲于浙右。先是,四安、新市用坊郭法,就傍乡物力多所立户充应,民获奠枕。唯青镇地狭役烦,无势力以继诉于上,且为令者类汨簿书,供期会,视民疾病若秦越然,请辄中格。近岁以来,巨室圯困,贫弱转徙,民力愈以罢弊,市区愈以索寞,保伍正长间当更替,乡胥弄鬻,甲乙互推,有累岁无执役者,虽期功之近亲,百年之姻娅,一旦相视若仇,讦讼纠纷,风俗之不美甚矣,有识之士为之浩叹。于是前湖南提举常平茶盐事张公,偕乡之宦达、里之俊造与勇于为义,若进士沈扬休、免解进士张承德、沈绘、莫沂、张玉、沈沔、张由、张田等,相率而告于崇德令尹赵公与浚,已而上之常平使者林公拱辰、嘉兴郡太守林公良,莫不以为经久可行,顾朝请而夕报可,一以四安、新市为准。自是富者不凭藉多资以重困夫贫,贫者各得安生乐业而无望于富戚。[93]两宋时期农村地区的市镇有长足发展,自宋初以来国家已将市镇人户视同州县坊郭户对待,但地方具体执行,常有出入。青镇隶属于秀州崇德县,与隶属于湖州乌程县的乌镇隔岸而立。附近另有四安、新市等镇,隶属于湖州德清县。乌、青均为浙右巨镇,颇为繁盛。但从“独女户、单丁与夫郡县坊郭,著在令甲,悉得免充”等语看,青镇工商民户并未能被视作坊郭人户,免充差役。后来青镇困于“地狭役烦”,以至“近岁以来,巨室圯困,贫弱转徙,民力愈以罢弊,市区愈以索寞”。当时也有不少乡村富户迁居像青镇这样的大市镇,他们的田产多在附近乡都,却未在镇区著籍充役。邻近的四安、新市等镇因“用坊郭法,就傍乡物力多所立户充应”,民众负担得以减轻。所谓用“坊郭法”,指那些富户必须在他们依傍的镇区著籍立户,充应差役,而一般的市镇工商户,则可以“悉得免充”。青镇民众也希望参照四安、新市之例用“坊郭法”,经过多年努力,才获照准,镇区的贫困工商户们得以免去重役负担。这一案例反映了在城乡人户、财产交杂的情形下,官府调整制度,以适应变动中的社会经济现状的努力。从这一视角观察,这无疑反映了当时城市税制演变的基本趋势,可以肯定。
由此可见,随着城乡间财产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差役负担从各不同途径扩大到坊郭城区,“乡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财”的旧制实际上已无法坚持。
再者,虽说宋初以来并未将坊郭户类同于乡村户,广泛征发他们应充州役县役,坊郭内部类同于乡役的基层差役,例如坊正等,不可能征发乡村户来承担,理应一直就是差发坊郭户来充应的。文献中相关记载不多。煕宁五年(1072)创行免役法,原来差充的户长、坊正等都废差法而行雇法。熙宁七年(1074)十月,司农寺为将更多免役钱收缴上供,转拨别用,请废户长、坊正,另置甲头催税,建议“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95],所差置的甲头不再支付役钱,这项建议得到宋廷的采纳。直至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去世、新法被废止后,才由户部提议:“勘会诸州县坊郭,旧有坊正昨行减罢,于主户两丁以上轮充甲头,催税租、常平等钱物,今合依旧雇募坊正,替罢甲头。”[96]至北宋末年,虽然免役法数次反复,最终既征取免役钱,同时征发人户充应差役,以甲头催税的制度延袭不变。其他的一些杂役,记载也相当零散。如南宋镇江府城郭人户一向承担金国使臣往来时的一些杂役,“递年应办国信往来合用般担礼物人夫,不逾二千人,系丹徒县官差拨坊郭人户充应。然坊正、县吏不问实用人数多寡,遍于诸坊排门差拨,闾巷骚然”。后来经守臣史弥坚更革制度,才使得这项杂役负担有所减轻[97]。其他类似的情形也必然存在。
总之,前引《开庆四明续志》归纳城郭税地的赋役负担,在役钱之外,明确列出差役一项,看来是相当准确的。
小结
两宋时期存世文献虽远较前代为丰富,涉及到城市税制的具体内容,许多仍在云遮雾罩之中。前文讨论,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之上补充了自己的一些理解。无论是城乡地价差异之对于坊郭地税制度形成的推动,还是地税征收中对屋宅、市场不同地块税率的分辨,以及屋(宅)税在城市众多赋税中所占的主项地位,家业、营运等税产概念的形成,差役负担之向城市扩展等等,前文所反映的无疑只是以制度条文为基础的倾向性现象而已,历史的实际必然相当复杂,相信其中多数并未在存世文献中留下记载;即便少数留有痕迹的,如何准确解读它们,也总是考验着史家的智力。归纳而言,有两种倾向比较清晰:
其一,面对城市经济发展的现实,赵宋政府针对城市征税赋役的制度设计,在前代旧制的基础之上,将屋宅地基等不动产列为税产之外,更倾向于综合评估坊郭户的所有财产,以使税制更契合社会经济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征取更多的税利。这无疑是与当时乡村农田税制演变的一般趋势相一致的[98]。
其二,城市税制演变的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病,赵宋政府常能随着社会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调整其赋税制度,其向社会攫取税役的能力相当突出,在许多方面确为其他朝代所不及。其中原因值得探讨,总之体现着两宋时期不同寻常的历史活力,可以肯定。
作者简介:包伟民,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100872)。
参考文献
[1][日]曹野靖:《宋の物税·地税に就ぃて》,《史学杂志》第68编第4号(1959年),第71-88页。
[2][日]梅原郁:《宋代都市的赋税》,原《东洋史研究》第二十八卷第四号(1970年3月),后由郑樑生译成中文,刊载于《食货》复刊第四卷第一期(1974年5月),第28-48页;梁太济:《宋代两税及其与唐代两税的异同》,原载于《中国史学》第一卷(1991年10月),后收入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一书,为第十一章《“五赋”及其所体现的两税法的演进》,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5-246页。
[3][日]梅原郁:《宋代都市的赋税》,《食货》复刊第四卷第一期,第47页。
[4]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5]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第64-8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后收入氏著《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80-519页。
[6]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第64-8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后收入氏著《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80-519页。
[7]林立平在《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认为:“在我国历史上,对城市住宅单独征税,创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六月。”其所指即当时创征的间架税。梁太济则指出:文献中虽有将间架税称为“屋税”者(如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十二《论叙迁幸之由状》),它实际上不过是众多杂税的一种,“但与后来的屋税未必有直接渊源关系”。见《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227页。日野开三郎、梅原郁等也都认为屋税起源于五代。又据《旧唐书》卷一三五《卢杞传》载:建中四年,李希烈叛,“及十月,泾师犯阙,乱兵呼于市曰:‘不夺汝商户僦质矣,不税汝间架除陌矣!’”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716页。间架、除陌税之作为苛征,为工商户的重负,乱兵才因此以“不税汝间架除陌”为号召。
[8]《旧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46页。梁太济依据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四九二《邦计部·蠲复四》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的一则记载,“应汴州城内百姓既经惊劫,须议优饶,宜放二年屋税”(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6册,第5575页),指出这是屋税首次见诸记载。当然,明宗此敕既然只是减放屋税,则屋税之成立必在此前。庄宗同光三年之敕所提到的“顷因伪命,遂有配征”者,看来应该是包括屋税的,只是史书未明确提到“屋税”一词而已。
[9]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页。
[10]王禹偁:《小畜集》卷十六《李氏园亭记》,《四部丛刊》本。
[11]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十四《帝王部·都邑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册,第154页。
[12]张咏:《乖崖集》卷八《春日宴李氏林亭记》,《续古逸堂丛书》本。
[13]杨侃:《皇畿赋》,吕祖谦编:《宋文鉴》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9-25页。
[14]翁彦国:《上徽宗乞今后非有大勋业者不赐第》,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一〇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081页。
[15]佚名:《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六“嘉泰元年三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09页。
[16]曹彦约:《昌谷集》卷十二《上丞相论都城火灾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十六《街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12-413页。
[18]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第35页。
[1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礼》二九之三二,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20]方逢辰:《景定严州新定续志·序》,《景定严州续志》卷首,《宋元方志丛刊》第五册影印光绪二十二年浙西村舍汇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349页。
[21]关于宋代各地平均亩产量的讨论不少,可参见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5-148页。斯波义信认为:“在宋代的长江下游地区,稳定的上田2-3石乃至更高的生产率较早就已达到,但这仅是局部的、零星田块的现象,远不能说是全面的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