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
【内容提要】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公、卿、大夫、士分层大体上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普遍赐爵的频繁导致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并演化出二十等爵制高、低爵之新剖分。随着“爵—秩体制”的发展,变动中的高、低爵与相对稳定的以六百石为界标的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了官、民爵的形成。官、民爵之分对汉晋官僚贵族化和吏民一体化有影响。
【关 键 词】二年律令;二十等爵制;爵—秩体制;官爵;民爵
【作者简介】凌文超(198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二十等爵在公乘和五大夫处作为“官爵”和“民爵”的分界,这在学界已是通识。①然而,二十等爵之高、低爵是如何形成的,又为何在公乘和五大夫之间形成官、民爵的分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尚未对这一演变过程加以深入探讨。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许多与汉初爵、秩制度相关的内容,这为我们探索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弥补研究缺环提供了宝贵的材料。本文将围绕这些材料,主要探讨汉初爵制结构的变动与官、民爵形成的原因及过程。
一、秦汉爵制分层的承续与变动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显示,汉初二十等爵制继承了秦军功爵制,受到周内爵称的影响③,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④,可证曹魏刘劭《爵制》所述大抵有其根据⑤。秦军功爵制与周爵制的本质不同,秦军功爵制以军功作为拜爵的依据,打破了以宗法身份获爵的传统,是对先秦世卿世禄的革命。然而,周爵公卿大夫士不仅未随着军功爵制的变革而消亡,还发展演变成与爵、秩系统对应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⑥。二十等爵制原本已有位阶安排,为何还要依“层(位)”次进行二次分等呢?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虽然二十等爵制与周爵制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但是,长久施行、不断演化的周爵制之机能断不会因变革而消亡,更有可能的是注入新制度的肌体继续发挥作用。以周爵制简易的分等作为隐性参照尺度,二十等爵分为四爵层无疑将繁琐的位阶简化了。同理,随着秦汉分官设职的繁复和秩级的繁密,公、卿、大夫、士的分等又与官职、禄秩结合而简化了职、秩的分等。这对排列和管理官僚系统的爵、秩班位提供了便利。其二,秦汉之际战事频繁,因功拜爵的人数众多,爵级划分为四爵层,在爵层之间设置限止,既有利于抑制一般士卒获取高爵,又增加了因突破爵层限止而带来的权益和荣耀。然而,大量军功爵的拜赐又冲击着二十等爵制的分层,致使各爵层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诸多的体现(详后)。
二十等爵分层由来已久,秦代军功爵制就有层次的划分⑦,设置爵层提高了因“上首功”逐级晋爵的难度。《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级役]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⑧《韩非子·定法》中有相似的说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⑨这条商鞅法令表明,秦代军功爵制规定,凭借“斩首之功”能获取相应爵位或官职⑩,然而,是否所有的“斩一首”就能获爵一级,或者为五十石之官呢?恐非如此。《商君书·境内》还记载了晋升爵位的两类“盈论”标准: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退],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事],而□[刭]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谕[论]。(11)率领士卒“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当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的“盈论”标准,指挥军队“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当是“将”的“盈论”标准。“盈论”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官职”和“军功”的要求,这无疑比“斩一首”获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的要求大大提高了。
那么,这些不同的拜爵标准所适应的对象分别是哪些人呢?据《商君书·境内》载: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12)这些文字存在错简和脱简的情况(13),但从整体看来,该记载重点突出了爵“大夫”与“爵吏”、“赐虏”,爵“五大夫”与“赐税邑”的关系,秦军功爵据此大致可分为三层:大夫以下,大夫至五大夫,五大夫以上(14)。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当属“士”爵层,而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当属“大夫”爵层,五大夫以上置“卿”爵层。“士”爵层当按“斩一首者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累进官爵;“大夫”爵层则必须达到相应的军职级别,再按“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之类的“盈论”标准赐爵一级(15);晋爵五大夫以上亦有相应军职和“盈论”标准的规定,当与“将”按“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的“盈论”标准赐爵有关(16),一次赐爵可能达到三级;秦军功爵制针对不同的爵层制定了相应的晋爵标准。由此可见,秦军功爵制各爵层之间的差距颇大,难以跨越。(17)
汉初二十等爵制大体上继承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然而,爵层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五大夫、大夫虽然仍是大夫爵层的上、下爵级(18),但是,它们所具有的分界作用已有所消退,其爵位所附丽的权益或上从于卿爵层,或下靠于士爵层。五大夫作为大夫爵层的最高爵级,其权益等级理应居于大夫爵层之首,并呈现临界爵级的状态,这在《二年律令》中有所体现:
(一)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二年律令·赐律》)(19)
(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二年律令·户律》)
(三)关内侯九十五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二年律令·户律》)
(四)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二年律令·户律》)在赐棺椁钱、居处、名田宅方面,五大夫领先以下诸爵,同时与卿级爵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在《二年律令》中还存在着以五大夫为起始的权益,即五大夫上从于卿爵层以上的权益级别,如:
(五)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二年律令·贼律》)
(六)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里;司寇以下布表、里。(《二年律令·赐律》)
大夫作为临界爵级大致也是如此。作为大夫爵层的最低爵级,大夫虽然起着防止更多士级爵进入大夫爵层的作用,但是,大夫的某些职责却与士爵层一致。
(七)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二年律令·傅律》)
(八)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二年律令·傅律》)
(九)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二年律令·傅律》)
(十)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二年律令·傅律》)
(十一)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二年律令·捕律》)
(十二)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二年律令·置后律》)
(十三)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二年律令·徭律》)在傅籍方面,特别是在禀鬻米月一石、受杖、免老等权益上,大夫受到了大夫爵层应有的优待。然而,在基层因功拜爵、死事赐爵方面,大夫为拜赐的最高爵级;在出牛车发传送方面,大夫与士爵层和无爵者的职责相同。
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分层显然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五大夫仍然是卿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大夫仍然是大夫爵层与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但是,汉初五大夫和大夫爵的权益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所具备的分界意义也随之消减,致使大夫爵层与上、下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消融,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有效性也随之降低,而在这一变动中又孕育了二十等爵制的新剖分。
二、汉初二十等爵制之新剖分
在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界限日趋模糊的同时,二十等爵内部分化出来的新界限却被不断拉大,高、低爵之分逐步形成(20)。大夫爵层之“公大夫”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明显的分界意义。在名田宅方面,公乘与公大夫的权益拉大,两者竟相差11顷/宅。在徭役方面,“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都需承担“载粟”的劳役;公大夫以上,无需服“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的徭役。
(十四)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二年律令·徭律》)在傅籍爵位方面,自公大夫以上,后代傅籍爵位有两种方式,所继承的爵位遵照“嫡子—偏妻子—孽子”的次序,而公大夫以下没有这种规定。
(十五)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二年律令·傅律》)从小爵傅籍年龄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大夫的分界意义。小爵即“小未傅者”之爵位(21),疾死和死事置后是产生小爵的两个重要来源。
(十六)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二年律令·置后律》)
(十七)□□□□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二年律令·置后律》)如果这些疾死和死事者的后代仍为小未傅者,那么他们所有的爵位就是小爵。对于小爵的傅籍年龄,按《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22岁,小爵大夫以上年24岁。首先来看死事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按《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级,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属士爵层者为公死事者受到了加爵一级的优待,那么其后子所继承的爵位当是加爵一级之后的爵位。因而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应是死事者故爵为簪褭至公士的后代,他们的傅籍年龄是22岁。死事者不更后子则因加爵一级进入了大夫爵层而24岁傅籍,这也反映了士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严格限止当有所松动。再看疾死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卿爵层、大夫爵层和士爵层疾死者降两级置后,22岁为不更至官大夫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24岁是公大夫以上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可见在疾死置后小爵的傅籍年龄上,公大夫是一个分界爵级。
秦汉之际,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在史籍中亦多有记载。在刘邦施行过的楚爵制中(22),“七大夫”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曹参、夏侯婴和灌婴追随刘邦起事所赐爵之七大夫最先被记载在史书中(23)。在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颁布的诏书中,七大夫尤为凸显。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24)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25)从这个诏书来看,秦末汉初公大夫、七大夫为高爵,“令丞与亢礼”,甚至有食邑的特权,楚爵七大夫可能与秦爵公大夫相当(26)。汉制的形成受到了秦制和楚制的影响(27),在同一诏书中,出现了楚爵“七大夫”和秦爵“公大夫”、“公乘”,汉初刘邦施行的爵制当主要是杂糅秦爵制和楚爵制而成(28)。汉初实施的爵制仍有楚爵“七大夫”,不过七大夫和公大夫都只是爵号,爵号的差异并不代表其功能有所不同。汉初爵制给我们最初的印象当然是爵号的变化,不过在爵号变更的表象之下,最本质的则是爵号所具功能的承续或变革。无论秦爵还是楚爵,七大夫和公大夫一样,在秦汉之际都是作为高爵的起始爵位。汉初二十等爵制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继承了秦、楚七级爵所具有的分界功能,而这一分界功能的形成当与秦汉之际因功拜爵频繁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公大夫虽然具有分界爵级的意义,但是,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并不稳定,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在傅籍、某些徭役方面上从于高爵,在名田宅、比秩以及某些劳役方面下靠低爵。可见高爵的起始爵位并没有固定下来。
汉初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变动和高、低爵剖分的演化不但与因功拜爵有关,而且与汉初赐爵有密切联系。秦军功爵制打破了贵族垄断爵位的传统,使下层民众可以凭借军功获爵。秦汉之际纷繁战事导致庞大冗杂军功爵群体的形成,民众普遍拥有低级爵位,且不断扩张,导致即使严格按“盈论”标准晋爵,原来军功爵制的分层限止也无法容纳和激励不断膨胀的低级军功爵群体,低级爵层逐步向上侵蚀高级爵层。反映在《二年律令》中,就是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如不更与大夫之间就不再难以跨越。
楚汉战争结束后,亟需复员军人,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同时必须妥善安置功臣。针对这一情况,汉高帝五年颁布诏书,对于一般民众和低级爵位拥有者,恢复故爵田宅,赐予追随他的无罪军吏爵位,不满大夫者赐爵大夫,使得军吏全部突破士爵层而进入大夫爵层,大夫以上赐爵一级,再依法行田宅。由于军吏普遍拥有大夫爵,大夫爵沦为低级爵位(29)。为了进一步奖赏立功将士,又规定“七大夫”有食邑的特权,七大夫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然而,七级爵在汉初也相对容易获取,如汉高帝二年赐民爵(30),五年又赐大夫以上爵一级,实则汉立国后只要故爵为大夫就都可获爵七大夫而食邑。七大夫人数众多给落实爵位所附丽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因而出现了“顾不得”有功劳行田宅的现象。而刘邦极尽优容功勋卓著者,并自认为“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31)。但是,汉初爵等的超常升迁,给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结构和功能带来极大的影响,依照故爵权益封赏难以施行,造成了“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为不足用遍封”的局面(32)。为此,刘邦不得不提升高爵的起始爵位,在八年规定“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33),公乘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至汉惠帝再次提升高爵的起始等级,即“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34),至此,高、低爵的界限才开始稳定下来。(35)
高、低爵之新剖分当是汉帝国建立后,在治理官、民的过程中,利用大夫爵层业已分化的事实,将那些因功拜爵和赐爵频繁而不断低落的“大夫级爵”(五大夫除外)连同士级爵都归为低爵。这样既确保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便利,保证高爵官僚的权益,又适应了由乱世转入治世,实施官、民分途治理的趋势。由于战事的缓和,较少因功拜爵的机会,高、低爵者的构成相对稳定,致使低爵者不易察觉到实际行政运作中自身地位待遇的下降,汉廷的政治意图也就容易实现了。虽然二十等爵制的四分层仍然得以保留,但随着官与吏民之间身份和特权的差别不断扩大,由高、低爵发展而来的官、民爵之分比公卿大夫士位的特色似乎更为彰显。
三、“爵—秩”体制的发展与官、民爵的形成
汉初高、低爵之分不仅只是爵制本身的变动,还与秩制的发展密切相关,高、低爵的稳定并与上、下秩级相结合方有“官爵”、“民爵”之区分。秦汉时期,随着官、爵的日趋分离,秩级逐步取代爵级成为官阶的基本尺度。(36)在秩制的发展过程中,秩六百石是官僚系统较为稳定的分界。秦代秩六百石就是一个分界爵级,如《商君书·境内》记载的“令”在六百石以上。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3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38)秦汉之际,秩六百石仍是上秩的起始级别,《史记》卷九五《郦商列传》专门记载了吏六百石以上的人数,“得代丞相程纵、守相郭同、将军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得丞相、守相、大将各一人,小将二人,二千石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39);叔孙通制定的朝仪规定:“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4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也反映秩六百石具有分界意义:
(十八)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二年律令·赐律》)
(十九)二千石吏食()、粲、穤(糯)各一盛,醯、酱各二升,介(芥)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酱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二年律令·赐律》)
(二十)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二年律令·赐律》)至汉景帝下诏:“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41),实则是以六百石作为官与吏的分界。(42)为了稳定这一分界,后来汉成帝阳朔二年(前23)除五百石秩(43),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官僚系统剖分的界限。
秦汉时期,官、爵疏离,但是,官、爵天然的共生关系并不会随着官、爵疏离而完全分离。汉初由乱世转为治世,激励士气的军功爵转变为帝国管理官僚和吏民的赐爵制,二十等爵系统逐步与发展中的帝国主要行政管理方式禄秩序列相糅合而形成“爵秩之位”(44),“爵—秩体制”成为管理官吏的秩序(45)。爵级与秩级虽然在官资意义上没有对应关系(46),但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两者仍有参照意义,如赏赐、传食时,就将“不为吏和宦皇帝者”等通过“比秩”纳入秩级进行管理,比秩秩级的安排无疑参照了爵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