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宋土地经济中的几个主流现象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七章
四年前,我曾写过《试论两宋土地关系的特点》一文(见《吉林师大学报》),指出“官田的私田化和官租的私租化”是两宋土地关系中重要的特点之一。几年来,有几位同志正缘着这条线索,往下追寻。但在我自己,则感到孤零零地标揭出这样一个特点,似不足以表达两宋土地经济中很复杂的内涵。为此,特另写一文,作为敝前文的一种补充。
一
看到有的同志在文章中说,利益,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我很支持这个观点,并且缘着这条线索,颇往下思考了很多。人的利益,人群(社会)的利益,是人的能动性、社会的能动性的重要根源。但具体结合历史,这种利益的表现,却有着不同的形式。仿佛一开始,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并不首先赤裸裸地跳出来。人们往往用什么精神利益的罩纱蒙在上边,如孟轲一见梁惠王就说,“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盐铁论》中贤良、文学们也说,“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1】这显然是为了抑制利益争夺的祸患而人为炮制出来的一层精神罩纱,实际的情况则是“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后来,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发展起来以后,统治者的利益(政治利益)凌驾在社会普遍的利益之上,使普遍利益不得不服从统治者的意志。北魏《均田令》一开头就写道“均给天下之田”,严格说这天下之田,有的国家有权来“均”,有的则无权来“均”,但从政治凌驾的角度上考虑,统统可以“均”,不过在大命题底下再做些对私有主的妥协让步罢了。再如北齐有大量大量的“横赐田”,难道北齐的皇帝就特别慷慨?难道他不晓得“横赐”过头了,会排挤均田的贯彻,他完全懂得。不过他在权力争夺中更懂得“政治利益”的重要,所以才不惜拿大量物质利益去为政治、为统治者的意志服务。
到了五代和两宋,上述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这恐怕跟交换经济、货币流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以两宋为例,专制主义不可谓不强化,军权和财权向中央集中的很利害;但他们对土地私有权凌驾、干预的劲头,却明显地减弱了。这恐怕是人们财产私有制进一步深化的反映。试看元人所修《宋史》,在《食货志》中就直言无隐地写道:
大国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财。【2】
这种话头,在中古专制主义者们,岂肯说出口来?!但在宋元,就直接了当说出来了。南宋高宗赵构对大臣们说,
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用!【3】
这种用商人的口吻,从经营、核算的角度去谈论土地经济,宋以前很少见。元以后,譬如说,明初的洪武、永乐,专制主义又一度强化以后,绝不会这么地谈论了。可是宋朝单单如此。北宋仁宗时,君臣们谈论出卖公田的方式时,有大臣说:
鬻卖绝户田宅,乞如买扑坊场,罢实封投状。
这是说国家出卖公田,不要用秘密投标形式,因为那种形式容易被权势之家钻空子,不如干脆学习自由市场上“叫桩”的办法,当众拍板成交,更干净利落,且无流弊。试看封建国家出卖国有土地,竞尔采用拍卖行、交易所的惯用形式,经济利益之赤裸裸地表现出来,在两宋已经表现的很充分了。他们已经懂得,把政治利益绝对化是会损害经济利益的,所以他们转而从经营、核算、成本、利润等方面来抓具体的经济利益,从经济利益中去体现“最大的政治”。
二
在这种把具体的经济利益赤裸裸突出出来的普遍风气下,两宋在土地经济方面便出现了一些它自己的主流现象。
在我看来,第一个主流现象应该是土地兼并,亦即土地向大土地私有者集中。但两宋的土地兼并和集中,又具备它自己的特点。皇室向勋贵大臣赐田的次数,较以前诸代是大大地减少了;偶尔赐田一次,所赐田土数量,也较前代大大减小。总起来看,“贵者有势可以占田”的趋势,到宋朝有明显的减弱。自然什么事也不是绝对的,依势强夺、强买民田的事在史料中还是零星可见,如徽宗时杨戬的狗腿子李彦在汝州“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佃本业”【4】;如高宗时(南)通州通判方云翼“强市民田三十余顷,驱归业之民,为之耕种”【5】;再如陆游的儿子陆子通在溧阳做官,为了一位王爷看上了某一乡的腴田,他就“追田主索田契,……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6】,等等;但从总形势来看,这些明抢白夺只能算作是“小动作”了。主流现象是“富者有赀可以买田”。一个时代的风气是共同的,朝廷讲究经营、核算、成本、利润,地主自然更是如此。他们买地要买好的、出产多的、价钱公道的。假如有瘠地、赔钱地,那就卖掉。南宋“四大将”之一张俊的第三子张子颜,《三朝北盟会编》中说他共有十五个庄,跨越在六个州府,十个县的县境【7】,假如不是选购膏腴,事情不会如此。其父即为宋高宗所知“与民争利”,他“岁收租米六十万斛”,【8】其子更有发展。试看历代限制勋贵富室占田数额,西晋的最高品限额才50顷,隋唐为100顷,只北齐为120顷,北宋仁宗时限额才30顷,而到徽宗就一下子提高到100顷,但又何尝限得住?《宋史·食货志》中记谢方叔的奏言说,最大地主“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刘克庄在他的文集中也说,最大地主“岁入号百万斛”【9】。南方一亩之收,当不止一石,但肥瘠相均,亦不过一石半至两石之数;且租米往往五五分,地主实收只不过总收获的一半强,那么,百万石(斛)租米的实收数量当为二百万石,非万顷以上田主,绝达不到这样高额。由此可见,自南宋初至南宋末,万顷田主已经出现,无怪蒙元的皇太后看到南宋竟有这么大的田主而为之惊讶不置了。
宋朝田主要买好田、出产丰富的田、价钱公道的田,这不仅从下户那里弄来,也可以从皇家鬻卖公田的过程中,钻空子弄来。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有一段说的很完整,兹引于下:
……盖估价之初,豪民大姓,请嘱官吏,相为欺隐,其已卖者,皆轻立价贯,上色之产也。而中、下之产,估价反高,是以不售。【10】
宋代田主不仅用低价买好田,并且规避税役。自然规避的方式和花样还不像明朝那么多、那么复杂,(如什么“诡寄”、“洒派”、“移丘”、“换段”等等),但雏型已经具备了。司马光在其《涑水纪闻》中记录了一个典型村的情况说,“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多逃去。南公曰,此村无用户长,知县自督之。豪右皆惧。是岁,此村税最先集。又诸村多诡名税存户亡,每岁户长代纳,亦不可督。南公悉召其豪右谓之曰,此田不过汝曹所典买耳,与汝期一月,为我推究,不则汝曹均输之。及期,尽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税”。【11】但天下不可能每县有一个吕南公,所以田主仍旧可以所占膏腴之田日增,而规避税役;下户小民则田日减,而税役不休。这样恶性循环下去,阶级对立形势就日益尖锐了,生产的发展也受阻。这一点,应该说是两宋社会经济问题中最根本的一项,谁来处理也避不开的。
三
两宋土地经济中的第二个主流现象,在我看来,应该是宋朝统治者在田土问题上玩弄着的一个把戏。这个把戏,从北宋真宗、仁宗时候就开始耍弄,迄南宋之亡;自以北宋徽宗赵佶、南宋高宗赵构、孝宗赵眘为其主要角色。这一把戏是什么呢?就是,一方面“广置营田”,另一方面“尽鬻官田”。这初看起来似乎不好理解,像一个商人似的,既不停地拍卖旧店铺,又不停地开设新店铺,假如不是自己跟自己捣乱,这又是为什么?数十年间,未见学术界触到这一问题上来,故不揣谫陋,专门来接触接触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不论搞到什么程度,水平如何,它是本文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
先谈“广置营田”。什么是“营田”?“营田”,其实就是屯田;或者说,是屯田的一种变种。“营田”跟“屯田”间的共同点,是二者均为国有土地,或者是被国家认为是国有土地的其他田种(如无主,主权因战争而丧失、难予确定,荒滩、沙滩涨田,等等)。二者问的异点大体有二,(一)明显为战争或防卫军事服务的,(如西北诸田),叫“屯田”;不明显为战争和防卫服务的,(如两淮、荆襄这两个著名的拉锯区),叫“营田”。(二)专一以兵卒务田作的叫“屯田”;以兵、民杂用,譬如这边几个庄用兵卒,那面几个庄用民户(客户、浮户),甚至同一庄用兵卒数十百名、复用民户数十百名者,这样的一般叫“营田”。
宋朝搞屯田,从北宋初开始。那时北面面对辽国,前沿在今保定、定州、雄县一带,那一带的屯田,又叫“方田”。这“方田”,跟后来王安石为均税而丈量土地的“方田”,完全是两回事。北宋初的“方田”,是为了“碍胡马”、“拒戎骑”,【12】带有战术意义的。慢慢,西北面的西夏也成了劲敌,所以又在以镇戎军(今固原)为中心的西北广大的黄土高原上,搞起了屯田。除上述的河朔“方田”和西北屯田外,不仅从南宋开始、北宋也已经开始经营了的,是营田。其设置的主要地域,有江淮,有襄阳、宜城,有汝州,等。大都有水利灌溉。设置屯田的人,大体做三件事,一是调兵卒,二是调民夫;三是市牛种。这样,假如坚持一段时间,一定会有成效;但宋朝的特点是,“宋臣于一事之行,初议不审,行之未几,即区区然较其得失,寻议废格。……使上之为君者莫之适从,下之为民者无自信守”。【13】所以表现为置而又废,废而复置。宋仁宗时即曾为了“徒费钱本”、“利不偿其费”,而算了一笔细账。【14】在这些统称为“营田”(又叫“屯田”、又叫“公田”)上,封建国家对剩余价值的剥削率跟世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率看齐,太宗至道间大臣陈鼎上言,言农田水利之兴办,其言剥削率时说:
……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15】
这就是鄙前文所谓“官租的私租化”现象,这一现象所表示的,是统治者的实际经济收益较前加大了,而专制主义凌驾在私有制之上的权威则减码了。这个“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的剥削率,一直沿续到南宋,绍兴中营田课率,仍是“官中与客户中半均分”。【16】当然也有变通的,如“初垦以九分给佃户,一分归官;三年后岁增一分,至五分为止”【17】此盖即所谓“诱”也。
以上说的是“广置营田”的前期情况。到后期,以绍兴卅二个年头为最典型的年代,在宋金战争拉锯之后,江淮原居民死亡流徙,北方逃难流民大量麇集,要把闲旷田土与游散劳动力结合在一起,还需要有人在这中间加一把力。赵构有见及此,于是大抓营田,叫垦区文武官衔上都加“营田”管理的称号。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少问题。从繁多的史料中,当时至少有三个大问题,(一)拉锯后大片田土私有权的归属问题,即原江淮逃难的田主和种田人回乡了怎么办?北方逃难来的人种了土地,有没有私有权?等等。这要有个确定的原则。(二)文武官吏,办理营田,不免出现强迫勒逼的现象,勒逼非营田的编户齐民来兼种营田(“附种”),勒逼“上户”来承担营田上的上缴粮米(“抑配”),于是上下骚动,“鬻己牛以养官牛,耕己田以偿官租”的呼叫,统统反映到庙堂上来了。(三)办理营田,兵民混杂,究竟好处多,还是坏处多?这个讨论反映在实际措施上,就表现为时而军管,时而民办,政令时常改变,人民无所适从。这样办了三十几年营田,到头来是赢利还是亏本?朝廷上除了纷争不一之外,史料中不见做出来什么结论。以上,是关于“营田”。
再说“尽鬻官田”。所谓“官田”,指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沙田、退滩、荻场、圩田之类。鬻卖官田,以南宋高宗、孝宗时达到最高潮,但北宋初已经开始了。从真宗时考虑鬻卖福州官田开始,历仁宗、神宗、哲宗,直到徽宗,不断有这类事迹的记载,《文献通考》卷7中,有比较系统的胪列。这件事,牵动一个土地经济中的重要问题,有必要插进来叙述。
这就是所谓的土地“永佃权”问题。近来,论文中已经讨论了不少。所谓“永佃权”,在宋朝尚很少发展到“一田多主”的情况,主要是“久佃成业”的问题。举一个例,在范县(按原史料作“汜县”)有个李诚庄,原主李成在太祖赵匡胤时管理酒务,因罪抄没,这片田土就成了“没官田”。地方十里,田尽膏腴,佃户百家,子孙久佃相承,多已成为高廪大户。仁宗时,政府决定出卖,估价一万五千贯。因地膏腴,韩琦甚至愿出二万贯买到手。但县令侯淑献劝说佃户们凑钱买下,“则汝辈得久远佃种矣”。【18】这是“永佃权”(或称“久佃权”)买到手的事例,而更多的事例则是买不到手,标价太高,佃户们买不起,于是被“划”。这样,不但“久佃权”到不了手,连“暂佃权”也丧失了。所以大臣们在讨论时就请求停止鬻卖,仁宗天圣时的大臣说“父子相承,以为己业,乞罢估卖”。【19】神宗熙宁时的大臣说“子孙相承,租佃岁久,乞不许卖”。【20】这些意见,都是主张不要破坏“永佃权”或“久佃权”,而是巩固它。巩固它的作用是什么呢?也是“一分为二”。主导作用是使佃户们安心生产,生活稳定,不受或者少受“添租”的威胁,祛除被“划”的危机。但也有副作用,即农民长期被捆绑在国家佃户的柱子上,人身依附性依然得不到多少宽松。
李心传在他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专门为了南宋鬻卖官田的事,写了一篇《本末》【21】,记录自高宗绍兴初年(1131)至孝宗淳熙初年(1174)四十余年中两度大量鬻卖官田,第一次估价卖钱总额为700万缗(贯),卖了30年,实卖到钱540万缗(贯),有l60万缗(贯)未卖到钱。第二次又估卖516万缗(贯),经过七年,只卖到162万缗(贯),未卖到的数字是353万缗(贯)。故两次鬻卖东南官田所得,不过700万缗(贯)而已。
现在话说回头来,宋朝一面“广置营田”,一面“鬻卖官田”,这到底是在玩弄着怎样的一种把戏?看起来,在徽宗、高宗、孝宗之外,这些事体仅在小量或较小量情况下进行;大量进行,是在上述三朝。徽宗朝由于腐朽已甚,开支太大,不能不在田土上打主意。南宋两朝,看起来受战争影响大,战费开支庞大,故又一次企图在田土上增加收入。这时,中古式土地在皇权下冻结的情况逐渐消解,土地私有权逐渐深化,也逐渐灵活,其转移率较前也加大。袁采《袁氏世范》中所说“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正说明这种情况。宋朝皇室充分利用这种时机,在土地权的“抓进来”和“抛出去”中间,反复地谋取利益。但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第一,大大助长了土地兼并的发展。文武官僚和形势户在战乱区的无主荒田上,以办营田官庄为名,“夺民农具,伐民桑柘,占据蓄水之利,强耕百姓之田”。【22】又在官田鬻卖中,请嘱官吏,相为欺隐……轻立价贯,得上色之产。(史料来源见前引)。第二,农民们生产的秩序极不稳定。在战乱区中的原稳定农民,现受营田“附种”的勒索,自己的田土无力耕种,却被抓去在营庄上劳动。在一些累年父子祖孙“久佃”的土地上,却以“鬻卖”为借口,或添租,或划佃。这样,大量大量的“下户”,向“客户”、“浮户”、“逃户”转化,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相结合的机缘不是有所增进,而是严重地减褪了。所以,在大臣们的议论中,就自然而然出现“竭泽而渔,明年无鱼”、“苟目前之利,废长久之策”等等的话头了。
四
两宋土地经济和阶级关系中第三个主流现象,在我看来,是剥削阶级对被剥削者,换言之,在两宋就是田主对佃户的看法,跟以前有所不同。假如奴隶主对奴隶的看法,是把奴隶看作俘虏和死囚;假如中古领主对农奴的看法,是把农奴看作牛马或骡驴的话;那么,五代两宋的田主对客户的看法,是把佃户看作农业劳动的动力和田主发家致富的本源。南宋孝宗时衢州人袁采(字君载)写过小小的三卷书,叫《袁氏世范》,其中如实地反映一个世俗富民(田主)应该如何处理他身边的若干事情,如何对待家族成员,如何处理田产和债务,等等。其中一条是讲如何对待佃户的,抄录如下: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朋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礼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23】
对这段材料,我相信人们会有很不同的看法。有人会认为,这是宣扬阶级调和、在阶级斗争面前撒一把沙子。有人会认为,使用这条材料就会美化地主。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它具具体体地反映了一些阶级关系,如田主每乘佃户需钱时,行高利借贷;每指使子弟仆役,骚扰佃户;每无故增添租额;每看到佃户“稍买田宅三五亩”【24】,便图谋霸产;等等、等等。袁采从对立面上说,这样做都是不好的,于地主阶级不利;佃户是地主农业劳动的动力,是田主发家致富的本源,要好好对待。对待不好,佃户会跑到别的田主家去。王岩叟就反映过:“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末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25】故袁采的这段话,恰好反映了世俗田主的明智观点。明、清之际的丁耀亢(野鹤)在他的《家政须知》中说:“财之言才、货之言化,有才能化则贝聚,无才不能化则贝散矣。”从这中间,我们清楚地看到宋、元、明、清时候,人们对待被剥削者的看法,跟奴隶主、农奴主,已经明显有所不同了。他们的脑瓜已经很活。
这种对劳动者看法的改变,自然大大有助于人身依附性的减轻。这种观点是新的,所以我把它当作主流现象看待。但主流在开始不一定占势力,因为非主流的势力可能依然很大,并且这种势力依然很大的、顽固的、强化人身依附性的非主流力量,分析起来,有旧存,也有新生。所谓“旧存”,是指两宋传统上就有的,如川、陕旁户,如川、陕间视佃户如奴隶,等等。所谓“新生”,是指两宋传统上没有或者很少的,而到元、明则很盛行起来了。我是指“投献”和因“投献”而形成的家奴、世仆、佃仆等的出生。南宋末这种苗头已经出现了。宋理宗淳熙六年(1246)大臣谢方叔有一段上言:
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境土日荒,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百姓日贫,经制日坏,若有不可为之势。谷粟之产,皆出于田。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26】
这种“献”,不仅仅献了“产”,同时也献了“身”。这既是一种经济依附,也是一种超经济依附,也就是说,是一种新生的人身依附关系。旧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松解,同时,新的依附关系在增生。松解的远远未松解完,增生的又层层增生起来,这可能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表现之一。但必须指出,这种松解和新生的根源迥异。松解,是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是从经济、也就是说从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方面来的。新生,则和专制主义有关,是从上层建筑。也就是说从统治者的意志方面来的。这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不管多么迟缓,它与社会前进的道路,基本上还是相适应的;而专制主义,则表现为与社会前进道路相违背的方向上走去。这种上层建筑起反作用于基础的作用,非常鲜明。我在对我国各段历史(特别是社会经济史中)查来查去,就总查到专制主义这个顽固的东西。中国封建社会到宋代,形象点说,像茫茫黑夜中好容易仿佛看到了一点微明,可是刚刚一闪,又被专制主义顽固力量重新拖到茫茫的黑夜中去了。
注释:
【1】《本议》第一。
【2】《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
【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3。
【4】《宋史》卷468(列传227)《杨戬传》。
【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3。
【6】近人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下册卷17,页933引《吹剑录》。
【7】《三朝北盟会编》卷237。
【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5。
【9】《后村集》卷51。
【10】《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
【11】《涑水纪闻》卷14。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55、56。
【13】《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
【14】《宋会要辑稿》第121册卷2页2。
【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
【16】《宋会要辑稿》第154册,卷63页103。
【17】《宋会要辑稿》第154册,卷63页117。
【18】《古今图书集成》第681册引《闲燕常谈》;又见《丛书集成》初编魏泰《东轩篆记》卷8。
【19】《宋会要辑稿》第154册,卷63页85。
【20】《文献通考》卷7。
【2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
【2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3。
【23】《袁氏世范》卷3。
【24】胡宏:《五峰集》卷2。
【25】《宋会要辑稿》第157册卷65页48。
【26】《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