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鹏:书法的形式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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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书写的“素材”当做书法作品的内容,几乎是最常见的误解。书法有自身的形式和内容。倘若只以书写的文词为内容,书法岂不徒具外形?书法艺术的独立性到哪里去了?
把书法“素材”当做书法“内容”,在理论上是悖谬的,在实践上无益。有关书法艺术的“内容”,我们且从古人大量文字中寻找启示。历代书论,蔡邕《笔论》、李阳冰《上李大夫论古篆书》、韩愈《送高闲上人序》等,谈到书法的特征,某家某派的风格,有数不尽的比喻。康有为《广艺舟双楫·碑评》开头对几种魏碑的评价:“爨龙颜碑若轩辕古圣,端冕垂裳。《石门铭》若瑶岛散仙,骖鸾跨鹤。”其中论述书法造型的语言,仅止于比喻,而所有比喻仅止于书法艺术本身,没有一种比喻同书法作品的文词素材相关联。古人早就懂得书法艺术的独立性。
比之绘画,在绘画为形象者,在书法则为意象。绘画的形象性离不开再现;对书法而言,“形象性”的比喻仅是基于直觉的暗示。以我的认识,克莱夫·贝尔把艺术定义为“有意味的形式”,用来解释书法是恰当的。但书法艺术的“意味”要从它特定的形式去寻找,或者说书法特定的“形式”确定了特定的“意味”。“有意味的形式”能不能直接写出文词的意味?书法不能直接体现文章的哀乐。书法以点画形成自身的规律,无力体现作品的文词内容,绝非书法的“短处”,恰好是书法自有长处。《千字文》虽有韵而无诗意,张旭的《断千文》如急风骤雨,汪洋恣肆,不因《千字文》语言的魅力,只为张旭狂草的高度使然。同理,赵佶的真书《千字文》、草书《千字文》,都是真、草书法的极致,无关《千字文》内容。书法作为“有意味的形式”,不承担“阐释”文稿的任务。换一位作者书写,甚或本人再次书写,必定出现另一种形态。
诗与书,一个言“志”,一个“心”画,在表达思想、意志、情感的根本点上,达到了一致。诗的语句,以节奏为结构,在节奏中运动。有了节奏,诗的形式才有生命。书法也是有节奏的,“一波三折”中的“三折”就含有变化着的节奏。书法的一笔中可以有数不清的“折”。书法与诗,最深层的美可以归到节奏,但书法家写诗却不与诗的节奏同步。从黄庭坚的《李白忆旧游诗》、《花气熏人诗》、《经伏波神祠诗》的书法艺术中不能找到与诗的内容的“一致性”,并且也不可能找到诗书节奏的“一致性”。诗的节奏与书法的节奏独立自在,各自发挥特有的美质,合为完璧。书法家并不直接将诗的节奏融进书法,书法节奏因书法自身特点形成。书法家笔下的线条,一任自然运行,流露出来的情感、意境、黑白、节律,都与诗相通,与诗共鸣。诗的节奏、韵律从深层影响书法家的素质,所谓“潜移默化”。像“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未改鬓毛衰”,“时人不识余心乐,将谓偷闲学少年”,我们从中体悟人生,游乐人生,却不能获得知识。书法家对所书写的文章、诗词理解得越多越好,但书法艺术不能给人知识。
书法是不是一种文化?当然是。书法之所以成为文化现象,不是因为文字传达的内容。书法的历史,就其本质来说,应是书法风格的发展史,是为书法艺术纯粹性所决定的。有一种说法值得商榷,即认为书法是“中国文化核心的核心”,我疑心这个命题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出自对书法的挚爱以至偏爱。依我看,书法说到底是一门艺术,书法代表的韵律和构造的抽象的原则,可以启发和应用于绘画等艺术,但并不因其特殊性而高于其他艺术或凌驾于其他艺术之上。
在漫长的历史中,文字的书写与书法的传播从现象上看,几乎是合二为一的事情,会不会因为如此难分难解,我们产生错觉,把书法在文化中的地位夸张到不适当的地位呢?要按照事物本来面目探讨问题,使认识接近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