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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学微读之除“淫风”,出狠招

    所属:国学文化 > 国学文化  |  阅读:10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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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对“性贿赂”就极端厌恶,主张严惩不贷。

      早在舜帝时,防止女色的条文就已经出现。皋陶制定刑律时,将性贿赂写入其中,称“恶而掠美为昏”。《夏书》曰:“昏(女色行贿者)、墨(女色受贿者)、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汤即位,明确禁止“三风十衍(三种恶劣的风气,滋生了十种罪形。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为十)”。

      春秋战国时,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墨子·非乐上》记载:找女巫乱搞,“君子出丝二卫”。

      《唐律》出现了最早的“性贿赂”概念,规定:监临(主管)官借奴婢,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

      《清律》划分了“性贿赂”范畴,以职务犯罪的论处。

      古代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以很多投机取巧分子,便给“性贿赂”包装上“妾”的外衣,借机行贿和讨好。

      历代统治者都有约束官员作风的律文,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又有不同的规定。

    夫人只能有一个

      你可以纳妾,但必须在“一妻”的范围之内。

      从先秦到清末,都严禁“有妻更娶”。男人只能娶一个老婆,否则就是重婚。先秦对重婚处罚极严,规定:夫有二妻则诛。(《法经·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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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明令禁止重婚,规定: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

      到了清代,处罚已相对较轻,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大清律·户律·婚姻》)

      另外,律文严禁“妻妾失秩”,妾是没有资格转正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春秋时期,按《谷梁传》的记载:“毋为妾为妻。”

      到了唐宋时期,奴婢出身的女子,不能娶为正妻,否则判两年有期徒刑。如果将妾或客女(地位稍高于奴婢的部曲之女)扶正,则判一年半。

      明清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大清律·户律·婚姻》)

    纳妾要三思

      虽然古代官员可以纳妾,但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各方面都要严格把控。

      根据《礼记·内则》记载,大夫可纳两妾。汉代的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蔡邕《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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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西晋,王侯、官品一至九,置妾各有数。诸王置妾八人,郡公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晋令》)

      明代规定的更详细,世子郡王一级,滕妾最多不超过四人。而且,25岁以上,没有儿子的可纳妾两人。假如所纳妾室生了儿子,不可再纳。长子及各将军最多三人,各中尉两人。(《大明律·户律》)

      所纳之人也有讲究,得门当户对,禁止纳“乐人”(女艺人)为妾。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另外,逃亡、自己下辖州县内的民女,都不能纳娶。

    包养是重罪

      古代也有包养之说,称为“置别宅妇”。

      唐代严禁官员包养,一旦被发现,轻者处分,重者丢官。

      唐玄宗分别在开元三年和五年,连发两道诏令,禁止官员置别宅妇。五品以上官员家外有家,一旦发现,被贬“远恶处”。(《唐会要》卷四十一)

    嫖妓要慎重

      古代的青楼随处可见,但官员不能随便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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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仁宗规定,提刑官(负责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禁止所有监察官员嫖娼。

      王安石为丞相时,查处了不少嫖娼的官员。当时京官王洙,因在赛神会时与歌妓混坐,便被弹劾,贬为濠州知州。

      还有一些官员因嫖娼被曝光,名声扫地,不得不请辞。

      宋仁宗时,钱塘县令韩汝玉夜宿妓院,其部下故意等在妓院门前看笑话。韩汝玉非常生气,痛打了部下一百大板。因羞愧难当,韩汝玉向杭州知府范仲淹请辞,称“韩某无状不检为吏所侮,无以范民,请一解令归”。

      法律是一个公正的武器,容不得权威践踏。为政,要造福百姓,不是用来哗众取宠的。为官一任,要一身正气,政治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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