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发布去年文物违法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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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效获取和及时处置文物违法线索,解决“隐瞒不报、毫不知情”等问题,
国家文物局今天发布了《2018年度文物违法举报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3月至12月,国家文物局通过各渠道共接收各类文物违法举报信息2138条,其中168件被正式登记受理。其中来自河北、河南、山东等文物大省的文物违法举报信息占比最多;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几率占8成以上,举报信息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自河北、河南、山东等文物大省的文物违法举报占比最多
国家文物局《2018年度文物违法举报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显示,从举报信息接收渠道看,举报电话1340条,占比62.68%;举报电子邮箱549条,占比25.68%;举报网站213条,占比9.96%;北京市1652信箱29条,占比1.36%;举报人到国家文物局直接提交举报材料7次,占比0.33%。其中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快捷,是举报人首选的举报渠道,合计占比高达88.36%(图1)。同时,不乏群众专程来京向国家文物局直接提交材料,这是2018年举报信息来源的新特点,山西省瓦窑遗址保护范围违法建设案、黑龙江省瓦里霍吞城址保护范围擅自修建拦河坝案、山东省大辛庄遗址遭受施工破坏案等,均是当地群众直接来局提交相关照片、录像、录音和地图等材料。
图1 举报信息来源渠道占比(图表来源:国家文物局 下同)
从举报信息群体看,举报群体主要分两类,一是普通群众是文物违法举报的主体力量,提供举报信息2061条,占比96.40%。这表明,随着党和国家对文物工作的重视,社会公众文物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社会责任感明显提升,一大批热心文物保护事业的普通群众,能够积极主动提供各类文物违法信息。二是文物保护志愿者、文物保护员提供举报信息77条,占比3.60%(图2),是文物违法举报的重要力量。文物保护志愿者、文物保护员提供的信息数量虽然不大,但是信息的准确率高、可用性强。
图2 举报信息来源群体占比
从举报信息地域看,文物违法举报数量地区差异较为明显。举报信息主要集中于华北、华中、华东及东北地区,而西南、西北等地区相对较少(图3)。举报信息数量较多的3个省份分别是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合计占比近30%。而西藏、青海、新疆3个省份,举报数量为零。举报数量相对较多的省份基本是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发生文物违法行为几率相对较大,同时也反映出当地群众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图3 举报信息来源地域分布
从举报信息月份看,文物违法举报月份数量分别是,3月份124条,4月份199条,5月份267条,6月份254条,7月份226条,8月份233条,9月份196条,10月份232条,11月份214条,12月份193条(图4)。从月份举报数量看, 3月份相对较少外,其它时间举报信息的数量相对均衡。部分热心群众是在外出旅游、度假期间发现了涉嫌文物违法问题,主动向国家文物局举报。2018年7月,游客举报了贵州省毕节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陕西会馆“春秋祠”的石质匾额被打孔和遮挡问题。经核实督办,地方文物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拆除了遮挡物,修复了被损文物。
文物违法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占8成以上
2018年经初核后,共受理了文物违法举报问题线索168件(表1),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140件,占比83.33%;涉及可移动文物28条,占比16.67%(图5)。经电话咨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暗访踏查等方式核实后,制发行政执法督办、转办单88件,电话核实处理42件,转相关司室处置17件,其它方式21件。
表1 受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物违法举报情况统计
受理核实的举报信息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涉及国保、省保单位的文物违法举报信息数量多。从统计情况看,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9件,占比49.29%(图6),经核实督办,整改到位32件;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9件,占比27.86%,经核实督办,整改到位22件。举报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国保、省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致使文物遭破坏等,其中一些违法活动性质较为恶劣。
(二)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违法举报信息处理难度大。从统计情况看,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2件,占比8.57%;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6件,占比4.29%;其它14件,占比10%(图6),合计占比22.86%。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因保护措施不力、日常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较高。大量未定级文物无保护措施,极易遭受破坏。同时,一些地方重视程度不够,加之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充分,致使多数违法行为处置力度不大,整改不到位。
图6 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占比
(三)文保热心人士举报信息的质量好、可靠性高。文物志愿者、文物保护员以及大学教授、文博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文保素养和职业敏锐性,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清晰准确的文物违法线索,参考性强。2018年国家文物局先后接到河北、北京、内蒙古等地涉及长城的违法举报信息14件,其中由文物保护志愿者提供的10件,占比71.43%,为保护长城发挥积极作用。2018年4月,福建省古建保护志愿者通过举报网站反映明代民居连江建筑群面临被拆除的危险,并提供了该建筑群的分布图、航拍图及建筑年代说明等资料,经过核查督办,当地政府对该区域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公布为历史建筑挂牌保护。
文物违法举报为文物违法案件的督察督办发挥重要作用
2018年,国家文物局通过“12359”文物违法举报平台,督察督办了一系列文物违法问题,回应了群众关切,在畅通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渠道、维护文物部门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有力推进了国家文物督察制度的创新发展。文物违法举报工作是国家文物督察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文物执法督察工作方式、探索文物督察模式的积极实践,提升了文物督察督办工作效率。例如,针对一些未定级革命文物遭损毁的举报问题,国家文物局积极督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4月,举报人通过“12359”文物违法举报电话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农垦医院附近有四栋侵华日军占领期间修建的兵营和一处沙俄修筑中东铁路时期修建房屋即将被拆。经核实,该两处建筑遗存均属未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国家文物局和自治区文物部门多次督办,地方政府对该地区侵华日军遗存建筑和俄式遗存建筑实施紧急保护,并悬挂了文物保护标志,将其列为海拉尔区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项目。
(二)较好督促了地方文物部门认真履职尽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文物违法举报工作较好督促各地依法核实、处理举报问题和线索。2018年,根据举报线索,地方文物部门履职尽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文物违法案件40件,行政追责19人,刑事拘留2人。2018年11月,河南省严肃查处了新郑市后周皇陵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问题,省、市两级文物部门现场督办,文物、公安、城管、城建等部门联合执法,仅2天时间便拆除了所有违法建筑,恢复文物周边原貌,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三)有效震慑了文物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文物部门主动向公安机关移交各类涉嫌文物违法犯罪信息,为侦破文物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国家文物局会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丰硕成果,举报信息成为打击文物犯罪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家文物局强化与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加强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力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推进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四)畅通了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渠道。文物违法举报工作扩大了文物保护的社会参与度,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2018年国家文物局正式受理168件(向举报人反馈处置结果120件)。其中,经核查属实的87件,占比51.79%;不属实的50件,占比29.76%;无法核实31件,占比18.45%(图7)。国家文物局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信息,做好举报信息的接收、核实、受理、督办、反馈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同时,尊重举报人权利,保护个人隐私,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提供举报线索。2018年11月,群众电话举报重庆古城墙体被贴敷瓷砖,文物原状遭受破坏。经核实,古城墙体未被使用瓷砖破坏,该工程属于正常修缮保护工程。经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反馈结果十分满意,表示会继续关注文物安全。
图7 文物违法举报信息核查情况
地方文物部门存在“知情不报、毫不知情”现象
当前,文物违法举报工作还存在文物违法举报信息量不足、文物基础信息不全、举报信息核实困难、文物违法举报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一些地方文物部门仍存在“知情不报、毫不知情”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文物违法举报工作宣传普及力度不够。举报信息量与当前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不相适应,许多民众对文物违法举报工作不甚了解。个别地区全年没有一条举报信息,并不代表该区域平安无事,而是一些民众对文物违法举报工作不了解等问题。二是一些地区对文物违法举报工作重视不够。部分省、市文物部门在督办文物违法案件时,主动性不强,对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对文物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不彻底,群众重复举报问题突出。浙江省国保单位小南海石室连续发生违法建设问题,群众多次举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三是处置文物违法举报工作合力有待加强。当前,文物违法举报信息涉及文物行政违法、文物保护工程、文物经营等问题,因工作职能关系,移交转办的机制不完善。四是利用网络涉嫌文物违法问题查办难。“直播寻宝”“闲鱼售卖”“YY”“微拍堂”“全民直播”等网络平台中涉嫌违法交易或直播盗墓的举报信息调查核实难度大。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文物违法举报工作宣传力度、健全文物违法举报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举报信息数据库、完善文物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违法举报工作等方面,更好发挥文物违法举报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