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是冤狱录:5大冤狱逼16位好汉上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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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水浒传》洋洋洒洒写了108位梁山好汉,有36人因各种原因屈吃官司,被关进牢狱,记载了大小案件十余起,有五起案件称得上是典型的冤狱。其中四起案件与山东有关:宋江、武松、解珍、解宝是山东人,裴宣发配的沙门岛是今长岛,属烟台市长岛县管辖,在宋朝是流放、囚禁犯人的地方。因岛屿不大,犯人众多,粮食、蔬菜、水源供应较少,所以看守官员每年都要处决大批犯人。因此,一个人若是犯罪,被发配到“沙门岛”,基本上就等于是被判了死刑。
宋朝施行仁政的最有力证明就是提点刑狱的设立,也就是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说的那个“提刑”。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此官的职责并不是侦破案件,而是到州府巡视、复查死刑案件。在宋朝,想让一个人死是不容易的,判处一个人死刑要经过县初审、州府复审、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提刑复查、大理寺详段详复、审刑院再次详段详复、宰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皇帝签字执行等多道手续。这在司法技术层面可最大限度避免“冤狱”的产生,而《水浒传》中五件“冤狱”,是一些非司法因素对司法活动干涉和干扰的结果。
一、林冲误入白虎堂案。林冲的妻子张氏是一个美女加淑女,被高衙内看上。高俅为了帮助儿子夺取林冲的妻子,便设计使林冲买了一把宝刀,又派两个承局传高俅的命令,说高太尉要看那宝刀。于是林冲奉命带着宝刀去见高俅,被骗进商议军事机密的白虎节堂,“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问他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当案孔目孙定和开封府府尹明知林冲是冤枉的,最后也不得不判林冲有罪,打二十板子,刺配沧州牢城。高俅途中又买通解差董超、薛霸,要在野猪林了结林冲性命,被鲁智深搭救。林冲从此逼上梁山落草为寇。
二、武松“盗窃”张都监财物案。蒋门神丢了快活林,通过张团练买通张都监,设计栽赃陷害武松,张都监设局以偷盗罪把武松扭送到了官府,并从知府到押司孔目“上下都使了钱”,决意要置武松于死地。孟州知府明知武松是无辜的,却因收受蒋门神、张都监的“金帛”,根本不会也没有必要让武松辩解:“休听这厮胡说,只顾与我加力打这厮。”武松只能屈打成招。施恩和张团练比赛似的往官府里送银子,最终武松的命被保了下来,“脊杖二十,刺配恩州牢城”。在流放途中,张都监、张团练派人欲斩草除根。武艺高强的武松躲过追杀,杀死杀手后返回孟州,血溅鸳鸯楼,杀了张都监、张团练等人,走上了造反之路。
三、解珍、解宝“抢掳”毛太公家财案。解珍、解宝是登州(治所蓬莱)一对猎户,立下文书,在山上守候了三天三夜,好不容易捕住一只老虎。那老虎中了药毒,滚落下山掉进财主毛太公的后院。那毛太公也有捕虎任务,随即将死虎隐匿起来,抵赖不还,反诬解珍、解宝“乘势抢掳我家财”。解珍、解宝被毛太公的儿子毛仲义捆送到登州府后,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因为“本州有个六案孔目,姓王名正,却是毛太公女婿,已自先去知府面前禀说了,才把解珍、解宝押到厅前。不由分说,捆翻便打,定要他两个招做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可怜解珍、解宝吃打不过,只得依他招了,下了死牢。若不是顾大嫂、孙立孙新兄弟等人劫狱救他们,只能是死路一条。
四、宋江反诗案。宋江上梁山的根本原因是浔阳江头题写反诗,是一个典型的“文字狱”。宋江刺配江州,酒后在浔阳江头题写“他时若逐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被通判黄文炳抄录下来报告给蔡九知府,蔡九哪管宋江有没有犯罪的事实,马上捉拿宋江,用刑讯逼供,让宋江承认了自己写反诗。宋江没有任何可以申辩的机会。在将宋江斩首的犯由牌上写道:“江州犯人一名,宋江,故吟反诗,妄连妖言,结连梁山泊强寇,律斩。”最终被判处斩首的宋江被晁盖等人劫了法场,义无反顾上了梁山。
五、裴宣的冤狱。裴宣是京兆府的一个小官,为人正直,人称“铁面孔目”,喜欢研究法律,因不愿和贪官知府同流合污,得罪了知府,被诬陷发配沙门岛。如果不是途经饮马川时被邓飞、孟康救下,推举为饮马川寨主,发配沙门岛的下场也是九死一生的。
在这些案件中,前三起案件为真正的“冤狱”。在林冲误入白虎堂一案中,高太尉的权力因素超过了法律的因素,是“权大于法”的典型代表;在武松“盗窃”张都监财物一案中,“钱大于法”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起案件中,实际是当事人双方金钱的较量,各个环节的官吏,“吃了原告吃被告”;在解珍、解宝“抢掳”毛太公家财一案中,“情大于法”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六案孔目是毛太公女婿,他的作为是现在所说的“徇情枉法”。从这三起案件中可看出“权大于法”、“钱大于法”和“情大于法”是造成冤狱的主要原因。
冤狱的后果是严重的,宋江、林冲、武松、孙立、顾大嫂、解珍、解宝等16位好汉被逼上梁山,甚至连卢俊义也是冤狱的受害者,他们远离了主流秩序,成为反抗朝廷的核心力量。
刘传录:“新水浒研究第一人”,齐鲁文化学者、知名文史博主,曾任泰安区域文化通览(岱岳卷)学术主编。著有《第三只眼睛读水浒》、《刘传录趣评水浒》。